催全球-GlobalDebtCollectionService全球账款催收专家

国有基金投资丨格兰德旗下商账催收服务平台

全球应收账款法律服务网

公共服务平台

官方热线:18561580796
QQ:2461438308
微信:gladtrust2006
催全球 >  外贸资讯 > 
这三种应收账款,不得转让

这三种应收账款,不得转让

中国
|
拖欠金额
|
拖欠时长
回款案例
2020-08-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企业信用管理行业经验、相关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催全球,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