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法院判处电邮诈骗团伙返还390.3万迪拉姆,跨境贸易付款遭换账户劫持
文章来源:《海湾新闻》(Gulf News)
发文日期:2026年1月29日
作者:基塔姆·阿尔·阿米尔(Khitam Al Amir)
一起涉及跨境海运贸易付款的电邮诈骗案件近日受到关注。迪拜一审民事法院(Dubai Civil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判令多名涉案个人及企业共同向两家从事海运贸易的企业返还390.3万迪拉姆(约合106.3万美元),同时维持对被告资产的预防性查封。
案件此前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涉案人员因诈骗及洗钱被作出最终刑事判决。此次民事判决则进一步确认受害企业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冒充海运企业,伪造邮件要求更换收款账户
根据法院记录,涉案人员属于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其诈骗手法并非直接伪造付款凭证,而是瞄准企业正常贸易往来中的电邮沟通和银行账户信息。
犯罪团伙冒充一家海运企业,并使用与真实企业官方邮箱高度相似的伪造邮箱,与两家受害企业进行联系。随后,诈骗方通过虚假邮件使受害企业相信,原本用于支付商业款项的银行账户已经发生变更。
受害企业在收到相关指示后,将约390万迪拉姆从其位于欧洲某国的银行账户汇往境外另一个银行账户。资金随后又被转移至由涉案人员控制、注册在阿联酋境内的多家公司账户,以掩盖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
从资金流向看,这并不是简单的“假邮箱骗款”,而是形成了从伪造商业身份—篡改付款指令—跨境转账—多层账户转移—掩盖资金来源的一整套操作链条。
刑事判决认定诈骗与洗钱,民事法院追偿全部损失
案件刑事程序最终认定,被告利用虚假公司账户,通过多个银行环节转移国际网络诈骗所得,构成洗钱犯罪。法院认为,资金经过多次转账并最终进入涉案公司账户,显示犯罪行为具有事先策划的特点,涉案人员对金融体系和资金转移流程也具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刑事判决已经对相关自然人判处监禁、罚款及驱逐出境,对涉案企业处以罚款,并没收犯罪所得。
在此基础上,迪拜一审民事法院认定,被告对受害企业遭受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多名个人及企业共同偿还390.3万迪拉姆,并按照5%的法定利率,自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此外,被告还需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关开支。
鉴于案件性质以及存在资产被转移、处置的风险,法院同时维持此前针对被告资产采取的预防性查封措施。
中国出口企业需警惕“更换账户”型贸易诈骗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起案件的风险警示意义并不仅限于网络安全领域,更涉及贸易收款安全。
在国际贸易中,付款账户变更并不罕见。例如,客户更换银行、集团内部调整结算主体,或者因汇率、融资等原因改变付款安排,都可能要求供应商更新银行信息。正因为账户变更具有一定商业合理性,诈骗者更容易利用这一环节实施攻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受害方并非因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而被骗,而是在正常的商业付款过程中,被虚假邮件改变了收款路径。这意味着,即使合同、订单和应付款项本身完全真实,付款环节仍可能成为贸易信用风险和网络欺诈风险交叉叠加的薄弱点。
中国出口企业在处理海外客户提出的收款账户变更要求时,应避免仅依据邮件完成操作。对于涉及账户、收款银行、受益人名称等核心付款信息的变更,应通过此前已经确认的电话、视频会议、企业官网公布的联系方式或其他独立渠道进行二次核实,并确认提出变更要求的人员确实来自交易对手。
对于金额较大的订单,还应将买方账户信息与合同、历史付款记录进行交叉核对。如果新账户的开户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收款银行与原有交易安排存在明显变化,应提高审核级别。
此外,企业还应保存完整的邮件往来、付款指令、银行水单、合同、发票以及账户变更确认记录。一旦发生诈骗,完整的电子证据和资金流向资料不仅有助于企业及时向银行、警方和司法机构报案,也可能成为后续追偿的重要依据。
这起案件表明,跨境贸易中的收汇风险已经不再只是买方“有没有钱付款”的问题,还包括付款指令是否被篡改、交易通信是否遭到入侵以及资金是否被转入第三方账户等新的风险。对于采用赊销、账期或大额预付款方式开展中东市场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应将网络欺诈防控与传统贸易信用风险管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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