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到港,尾款却“卡”在海外!除了干着急还能怎么办?土耳其案例
案情简介
债权方:宁波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债务方:土耳其某公司
拖欠金额:7200美元
拖欠时长:2个月
2025年3月土耳其公司向宁波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10800美元的货物。双方约定,土耳其公司支付3600美元货款作为定金,剩余尾款在货物出运后完成支付。
起初,双方各负其责,合作良好;但当宁波公司按约将货物装船,并通知土耳其公司支付尾款时,却出现了突发情况。
对方称:付款需要两个授权签名,但目前其中一人在国外,无法立即完成,希望宁波公司再给一些时间。
此后,宁波公司持续与其沟通,对方却将付款时间一拖再拖,直至货物到港也未收到任何打款。为了避免货物持续滞留港口产生高昂的滞港费,宁波公司只能委托货代暂存其港口仓库,但是这同时也产生了预期之外的仓储费。
尽管宁波公司积极与土耳其公司沟通,希望对方能够尽快付款提货完成交易,但是显然山高水远,线上追款并不能充分的体现出宁波公司的急迫性和威慑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宁波公司的手段已然用尽,无奈之下只能寻求催全球协助,希望能够利用专业机构的能力尽快推进案件进展。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了债权资料,同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并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案件优势:本案债权资料保存完好,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债务方承认债务事实,在催收过程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处于诉讼时效期内,债务方注册在营,可在当地法律规定内启动催收。初步调查到了债务方官网以及公司运营信息,有利于后期催收的施压,和进一步催收行动的推进。
(2)案件劣势:债务方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还款积极性不强,恶意拖欠意图明显。债务方虽有付款承诺,但并未按照承诺支付尾款,显然债权方自行催收给予的压力不足以让债务方付款。债务方没有明确的付款计划,拒绝与债权方进行有效沟通且一味拖延不跟进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越来越大。
综合以上信息该案可以尝试催收,催收目标为:
(1)迫使土耳其公司尽快支付尾款,完成货物交付;
(2)迫使土耳其公司签署出具的正式的“拒绝收货通知”,将货权收回。
催收过程
建立联系,强势施压
1、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与债务方Mr.C建立了联系。对方承认交易,也承认未完成尾款支付。催收律师逼问其何时付款、是否还需要货物?Mr.C回应称,自己会与财务沟通,尽快付款,完成货物交付。
2、以防其继续恶意拖延时间,催收律师告知对方若7天内未履行付款承诺,我方将直接开启“强制调解会议”或提起诉讼。要求Mr.C尽快处理其公司内部流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本土催收、成功回款
3、此次施压,效果显著,在催收律师与债务方沟通的第二天,Mr.C便发来了一张付款水单,表示已完成付款;债权方确认收到后,通知货代放货,该案顺利完结。
案件总结
1、土耳其海关政策
根据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到达港口之后,如果出现问题,需要将货物拉回来或者转运,必须要有收货人出具的正式的“拒绝收货通知”,如果没有这个通知,货物是不允许拉回或者转运的。因此,提醒所有外贸人,与土耳其客户交易尽可能在货物到港前收齐全款或提高定金比例,降低风险损失;若货物已到港,仍未收到全部货款,务必尽快委托专业催收机构,协助施压完成交易。
2、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该案债权方自行交涉2个月无果,本土律师介入即见成效,协助债权方迅速收回尾款、终止了持续增加的仓储费、顺利完成交易。专业的催收机构在本土有专门的律师,精通当地司法、商业环境;自身拥有强大的关系网络,对当地债务人有一定的阻吓力和影响力,能够帮助债权方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