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也不是推诿债务的理由!中国客户拖欠货款
案情简介:
债权方:某轴承公司
债务方:某房地产公司
债权方与债务方于2014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但债务方于2016年后再无购货,涉及的尾款263万元迟迟不予履行支付义务。直至2018年底债权方才觉悟存在尾款尚未收回。但由于债权方的业务人员变动较大,无法联系到债务方。债权方通过自行催收后发现很难实现债权,逐进入坏账程序。债权方于2019年委托我司进行催收。
初步调查:
1、催收方通过梳理案件资料以及自行调查后发现本案关键是联系到债务方。
2、案件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应结合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融洽展开运作思路。
案件催收过程:
1、催收方初步拟定催收方案,首先对债务方进行调查,通过对工商、税务等官方数据调查显示债务方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电话均为空号。随后催收方又查询到其在工商局登记的地址并联系到该地址所处的工业区管委会,得到了债务方目前真实有效的办公地点。
2、催收方前往债务方真实办公地点进行沟通,沟通中发现债务方于2年前搬迁,其经营范围也做了调整。现任法人于16年接手公司,明确表示对于之前欠款不应由其支付。
3、首次谈判失败后,催收方以书面的形式发送《律师函》,将《公司法》涉及到的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系列承继义务告知现任负责人,告知其仍有法定义务需要履行支付义务。新任负责人在与其法律顾问沟通后,表示愿意将其前任负责人联系方式告知催收方。催收方得知前任法人方式后随即与其联系,其表示自己已经不负责,自然无义务支付货款,且态度极为恶劣。这一反馈催收方已通过技术手段录音并告知了新任法定代表人,新任法定代表人得知事情的严重性后答应自行与其前任商议。
4、一周后,新任法人来电称,所欠款项由前任支付但应与现存法人签订《平账协议》,对次催收方表示理解,协议签订后5日内原法定代表人如约履行了协议项下的支付货款义务。
本案要点:
债务方失联并不意味着债权的消灭,当自行催收困难时,可以寻求专业催收机构的帮助,让失联消失的债务方重新出现在我们的视线当中。无论债务方公司如何变更,只要存续经营就不能放弃催收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