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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涨”的关税能否成为合同终止的不可抗力事件——从美国法的视角下,对特朗普政府的关税措施与合同不可抗力之法律分析

“暴涨”的关税能否成为合同终止的不可抗力事件——从美国法的视角下,对特朗普政府的关税措施与合同不可抗力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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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概述

在大多数情况下,关税税率的上下浮动属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一般性风险,贸易双方通常会在交货条款项下对关税的上述风险进行预先分配。例如,在合同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采用DDP条款的合同将由卖方承担进口关税的相关风险,而FOB术语下则由买方来承担,法院很少干预合同双方对风险的分配。大多数美国法的判例都明确,不可抗力适用于直接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不是合同一方逃避正常贸易风险的借口。法院强调不可抗力的结果应是“履约不能”而非“盈利不能”。因此,若仅以关税引发成本增加作为孤立事实,通常难以构成美国法下援引不可抗力的有效事由,除非同时伴随货物禁运、供应链物理性中断等实质性履行障碍。

与中国法不同,美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并非默示条款,因此,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则取决于合同中是否含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在不可抗力条款存在的前提下,美国法院在考虑不可抗力是否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时,通常会着重考虑以下两个要素:

(1)该事件是否构成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确实不可能

因此,针对特朗普政府的关税措施是否适用或构成不可抗力,主张方应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根据合同解释关税上浮是否

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尽管美国各州法院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有所区别,但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大体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1)列举式条款

合同条款明确将“政府行为“关税调整”等列为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包括战争、政府征收、进出口禁令”,则主张方可能获准免责;反之,若条款仅笼统提及“政府行为”而未细化到关税措施,则法院通常拒绝进行扩大解释,例如,即使在疫情期间,对于没有将疾病、流行病或政府命令列入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形,法院都很少支持不可抗力的适用或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2)“列举+兜底”混合条款  

存在部分合同采用“列举+兜底”的混合式结构,如“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其他经合理努力仍无法克服的障碍”。法院首先判断关税是否与列举事项相似或能否被延伸解释;若不符合,法院可能结合行业惯例对不可抗力适用的情形进行严格解释。

(3)兜底条款

合同中包含如“其他无法预见且不可控事件”等兜底条款的,主张方则需证明关税措施的 “不可预见性”的客观标准或属性。反对不可抗力适用于关税措施的合同一方可能对于特朗普上任后成立的合同进行抗辩,关税上浮本就是特朗普政府一直倡导的政策,属于“可预见性”范围内,但对于针对中国高达125%的关税涨幅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上述“可预见性”的抗辩。

 

 

二、不可能但非不盈利

即使合同条款支持关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主张方仍须证明关税的上浮造成其履约不能而不仅仅是履约不盈利或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履约不能的举证要求证明所有替代履约方案均不可行。若关税导致原材料禁运、物流瘫痪等实质性履行障碍(而不仅是成本上升),可能符合。 

美国法院曾明确指出,尽管价格大幅下跌,但中美之间的贸易战并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为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于导致实际无法履行义务的事件,而不是导致履行不便的事件,“如果政府行为影响合同的盈利能力,但不妨碍履行合同,法院将拒绝适用不可抗力条款[1]

 

 

三、不可能履行、合同目的落空

以及商业不可行

即使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美国法律仍为当事人提供三类潜在救济路径:不可能履行(Impossibility)、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以及商业不可行(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 前两项原则的适用门槛极高,要求突发且不可预见的事件必须导致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物理或法律上的不可能),或使缔约时的根本目的彻底丧失。例如,政府突然禁止某类商品进出口可能构成“履行不能”,但若仅因履行成本上升或利润空间压缩(例如关税导致利润率下降),通常无法满足上述两项原则的构成要件[2]

相比之下,《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615条确立的“商业不可行”原则展现出更大弹性。根据该条款,当履约成本因意外事件发生“极端且不合理”的增长,且该风险未被合同明示或默示分配给主张方时,法院可考虑免除履行义务[3]。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仍持审慎态度——法院极少单纯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需求萎缩或产品价格下跌而豁免履约责任。但在关键港口长期关闭导致供应链完全中断、突发禁令使一方承受灾难性损失而对方意外获利等情况下,法院则支持义务的免除[4]因此,关税上调幅度本身并非决定性因素,法院更关注关税是否实质性改变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或导致履行行为本身丧失法律可行性。

 

 

四、结论与建议

美国特朗普政府的新关税可能会对国内出口企业产生广泛的财务和法律影响。在评估如何管理、(重新)谈判或可能终止合同时,有关价格调整、立法变更、不可抗力/困难和终止的条款至关重要。对于正在履行的合同,企业应注意采取以下步骤:

  • 在现有协议中,仔细审查所有与进口关税(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条款,可以明确最终由哪一方承担增加的成本;

  • 评估合同和相关适用法律中有哪些救济途径;

  • 主动与合同对方就关税问题进行沟通。

  • 建议在合同条款设置中加入明确分摊关税上涨成本或允许价格调整甚至终止合同的条款。

在起草商业合同条款时,企业需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 明确措辞,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关税或报复性贸易措施,确保事先妥善考虑潜在的成本增加或供应中断情况;

  • 特别注意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或类似的规定进口责任的交付条款;

  • 纳入允许价格调整的专门条款,这有助于在生产或交付成本因关税而突然上升时维持合同经济性平衡;

  • 起草全面的不可抗力条款,不仅要承认常规的免责事由,还要承认具体的触发因素,例如经济困难、不可预见的关税飙升或进口壁垒;

  • 谨慎选择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程序;

  • 规定灵活的重新谈判或终止权,尤其是在长期或固定价格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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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Hemlock Semicondutor Corp. v. Kyocera Corp., No. 15-CV-11236, 2016 WL 67596.

2. 见美国《合同法重述(2)S § 265 (1981)

3. Asphalt International, Inc. v. Enterprise Shipping Corporation, S.a., 667 F.2d 261 (2d Cir. 1981) 

4.见Federal Pants, Inc. v. Stocking, 762 F.2d 561, 568 (7th Cir.1985)Chainworks, Inc. v. Webco Indus., Inc., No. 1:05-CV-135, 2006 WL 461251, at *9 (W.D. Mich. Feb. 24, 2006).

者:

牛玥,大成(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宋军,大成(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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