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催收影响大?这个案例对您说NO!印度客户拖欠货款

案情简介:
债权方:金华某公司
债务方:印度某公司
2017年6月,债权方与债务方签订了合同,协议表明,债务方从债权方购买纺织品,货款总计39884.65美金,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余款货到港口后支付。债务方按照合同支付了预付款11965.39美金,货到港口之后,债务方以资金不足无法支付余款向债权方提出了先行放货的请求,债权方考虑到与债务方是多年合作的关系,便同意了债务方的请求。但债务方在提货之后并没有支付余款,以各种理由搪塞债权方,2018年7月债权方曾派人到债务方公司进行催收,但仍没有成功收回欠款,后期债权方又多次通过电话与债务方沟通,2019年3月债务方彻底失去了联系。2019年9月委托我司进行催收。
初步调查:
1、经调查,债务方公司仍在运营,有能力支付欠款。
2、债权方债权资料保存完整,债务事实明确,不存在债务纠纷。
案件催收过程:
1、 2019年10月催收方通过电话联系了债务方,接听者表示对公司的债务情况并不了解,会将催收方的来电意图告知管理层,但催收方并没有收到债务方的反馈。
2、2019年11月催收方又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了债务方管理层的电话号码并与债务方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但债务方负责人对该笔欠款含糊其辞并没有明确承认。
3、2020年1月催收鉴于债务方的态度较差,向债务方发送了催收律师函,2020年2月又通过法院系统对债务方进行施压,债务方迫于催收方给予的压力,主动与债权方沟通。2020年3月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的协议,2020年4月债权方收到了第一笔欠款3000美金,案件持续跟进中。
本案要点:
1、 本案例表明疫情期间对催收方进行催收的影响并不大,即使是疫情期间仍能够进行正常催收。
2、 因信任而拖延催收时间的案件屡屡发生,当债务方失信时债权方便要敲响警钟,在自己无法有效催收时,及时委托专业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