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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仍有峰回路转的可能!中国客户拖欠货款

超过诉讼时效仍有峰回路转的可能!中国客户拖欠货款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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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金额350万元
|
拖欠时长十年
回款案例
2019-07-26

诉讼时效是一个巨大的坎,一旦超期,基本上很难追回,像本案成功追回的情况实在是太少,所以债权人朋友,一定要及早催收,不然就真成“坏账”了。


案情简介:

债权方:上海某知名企业

债务方:广东省东莞某热电公司

2009年债权方与债务方双方书面订立《工矿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债权方方提供阀门,产品验收使用格后1年支付10%质保金350万元。应付期届至,债务方以查无此账拒绝支付10%质保金,双方经办人员均以离职,债权方自行催收无果,委托我司进行催收。

 

初步调查:

1、经过调查发现,债务方企业名称经过3次变更并已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优良,有能力归还欠款。

2、但本案具有诉讼时效期已过、人员变更、企业变更、资料匮乏、双方账簿不一致等诸多疑难问题,回款率无法保证只能尝试操作。

 

案件催收过程:

1、催收方接受委托后,就资料形式审查发现仅有签订于10年前的《工矿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在10年期间不间断合作,其它货款均已支付。通过债务方法律事务处核实,债务人的确存在10年前签订此合同,但公司内部账目并未有显示欠款一事,至于支付条件显然不具备。对此,催收方建议应由债务方自行询问原合同签订人,以及所购产品使用现状。随后催收方将上述要求、完成期限等以《律师函》的形式发送至债务方处。

2、2019年4月中旬,债务方来电称通过其内部多次核实了解到产品属于其自用,但对于是否承认欠款以及合同项下的履行情况拒绝沟通。债务方表示案件时效期间早已经过,即使尚有10%质保金未有支付债权方也丧失了胜诉权。据此反馈为催收方意料之中,催收方当即表示事已至此债权方是否收回所欠款项相对不为重要,其判决“因时效抗辩”理由将成为债权方目的所在,且依照“最高院”的指示各级法院均应当将其判决书向社会公示。基于此债务方表示需要开会讨论后再做答复。

3、2019年5月债务方来电表示将尽快处理此款,预计7月可以完成支付。在催收方的要求下债务方提供了书面的《承诺》。2019年6月中旬债权方来电告知货款已到,案件关闭。

 

本案要点:

当有逾期欠款产生时,一定要关注欠款的诉讼时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并非每个超过诉讼时效的案子都有峰回路转的可能,但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也不要放弃催收的希望,可以向专业催收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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