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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C不是追债工具

IBC不是追债工具

风险预警
2025-03-05

[LAW ASIA]IBC不是追债工具。(BY  Sneha Jaisingh,Bharucha & Partners)

 

 

尽管印度《2016 年破产法》(IBC)的主要目的,是重振陷入财务困境的实体并确保其继续运营,但其实际应用往往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债权人经常利用 IBC 程序来获得有利的和解并最大限度地追回债务,从而绕过传统的司法程序。面对破产的前景,企业债务人通常会选择和解,而不是 IBC 下结果的不确定性。

 

最近,印度最高法院在 M/s HPCL-Biofuels Ltd 诉 M/s Shahaji Bhanudas Bhad案中重申,IBC 不是债务追偿立法,并呼吁债权人遏制这种通过 IBC 追偿债务的做法。

 

上诉人 HPCL-Biofuels 与答辩人Shahaji Bhanudas Bhad签订了合同,以扩建其生物燃料制造业务的加工厂。上诉人声称答辩人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和材料标准。答辩人指控上诉人没有支付正确完成的工作的费用。答辩人根据 IBC 第 8 条发出了催款通知。上诉人没有回应。

 

随后,被告提起仲裁,并根据《1996 年仲裁和调解法》(法案)首次向孟买高等法院申请任命仲裁员。被告撤回了该申请,并未寻求重新申请的自由,而是根据《IBC》第 9 条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启动针对上诉人的公司破产解决程序 (CIRP)。国家公司法法庭 (NCLT) 受理了此案并启动了 CIRP。

 

上诉后,全国公司法上诉法庭 (NCLAT) 推翻了 NCLT的命令,裁定上诉人由于先前存在的真正争议而一直对其责任提出异议。NCLAT 还指出,被告提起仲裁本身就表明存在争议。被告向最高法院上诉,但未获成功。

 

随后,被告人第二次向孟买高等法院申请根据该法案指定一名仲裁员,此时距提起仲裁已经过去了六年,并且已经过了《1963 年诉讼时效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上诉人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因为第一次申请已被无条件撤回,而第二次申请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法院裁定,从表面上看,第二次申请并未超过时效。被告已努力追回欠款,尽管是在错误的法庭——NCLT 面前。这一决定导致被告向最高法院上诉。

 

一个关键问题是,根据《诉讼时效法》第 14(2) 条,被告人是否可以在计算第二次申请的诉讼时效时排除处理第 9 条申请所花费的时间。第 14(2) 条要求两次诉讼中寻求的救济必须相同。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时效法》第 14(2) 条,不能排除第 9 条规定的期限,因为两次诉讼中寻求的救济与第二次申请根本不同。与侧重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特定债务纠纷的仲裁不同,IBC 旨在恢复公司债务人的正常经营,而不仅仅是追讨未偿债务。虽然追讨债务可能偶然发生,但这并不是 IBC 的主要目标。仲裁只处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而 IBC 则解决公司整体财务负债的问题。

 

这一受欢迎的决定,凸显了 IBC 在确保公司持续经营方面的经济重要性。将起诉 IBC 程序所花费的时间排除在后续追偿行动的时效之外,将阻止债权人将 IBC 用作向公司债务人施压的工具。这种方法还将减轻 NCLT 的工作量。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裁定,1908 年《民事诉讼法典》第 23 条适用于根据该法提出的申请。顽固的诉讼当事人经常试图通过启动新的仲裁程序,来恢复先前根据该法第 38 条或第 32(c) 条驳回的索赔。第 23 条适用于根据该法提出的申请和仲裁程序中的申请,将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重新提起先前被放弃的索赔。

 

Sneha Jaisingh 是 Bharucha & Partners 的合伙人,Akshay Ayush 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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