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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中国企业关注的欧盟制裁“50%规则”详解

值得中国企业关注的欧盟制裁“50%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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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时前

2025年5月20日欧盟已正式启动第17轮对俄制裁,本轮被称为最大规模制裁方案试图通过金融断联港口封锁和溯源追责三管齐下切断俄罗斯规避西方石油制裁的主要渠道。此次制裁新增的 75 个实体(包括7家中国企业)将被冻结资产,欧盟公民和公司被禁止向他们提供资金,自然人还受到旅行禁令的约束被禁止进入或过境欧盟成员国领土。欧盟步美国后尘实施单边制裁已殃及多家中国企业,若根据欧盟最新的“50%制裁规则可能在实践中将牵连更多中国实体,值得关注和警惕。
 
2024 年 7 月 3 日,欧盟理事会更新了其《欧盟有效实施限制措施的最佳实践指南》( EU Best Practices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Restrictive Measures,以下简称《最佳实践指南》)。新版本明确了与欧盟资产冻结限制相关的所有权标准,并就“对某一实体的控制”以及“代表或按照某实体的指示行事”等欧盟制裁概念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导,同时还包含了其他更新内容。

 

根据新版欧盟《最佳实践指南》,其中一项重要规则就是 50% 规则该规则规定,由受制裁个人或组织拥有 50% 或以上股权的任何实体均可受到制裁。对与欧盟成员国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而言,需要充分了解这些更新,密切关注最新的欧盟制裁实施建议,特别是制裁风险管理计划和制裁风险评估方面的建议。这些规则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企业的交易对象、可以提供的服务、是否可以购买证券等等,对制裁风险管理人员至关重要。

 

尽管欧盟《最佳实践指南》是有效实施欧盟制裁的非约束性建议,即为欧盟成员国提供实施限制措施的最佳实践建议,通常意义上其不具法律约束力,需进一步适配欧盟及成员国现行法律(包括数据保护法)然而,在实践中,欧盟各国主管当局会考虑适用欧盟理事会的建议,以促进欧盟内部的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院 (CJEU) 拥有对欧盟法律进行有约束力的解释的唯一权限。这就意味着,欧盟制裁50%规则可能在很多情况下被加以适用,以满足欧盟本身及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及某些目的。

 

一、欧盟 50% 规则所有权阈值分析

 

1. 欧盟此前采用的是“50% 以上”所有权规则

 

 

在旧版欧盟最佳实践中,指南正文中的语言指出,评估实体是否由欧盟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拥有的所有权门槛是实体所有权的 50% 以上或拥有该实体的多数权益。

 

然而,旧指南中关于所有权门槛的脚注引用了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理事会条例 (EC) 2580/2001(条例 2580)中的所有权定义,该条例规定:“拥有法人、团体或实体意味着拥有法人、团体或实体 50% 以上的专有权利, 或拥有其中的多数权益。”

 

尽管存在这种不一致之处,但多年来人们普遍认为,根据欧盟制裁,用于资产冻结目的的所有权意味着拥有实体 50% 以上的专有权利。

 

新版欧盟最佳实践已将文件文本中的语言与第 2580 号法规中规定的所有权定义(参见欧盟最佳实践脚注 20)进行了协调。具体而言,该指南规定,所有权是指拥有实体 50% 或以上的专有权利或拥有其中的多数权益。

 

欧盟最佳实践或第 2580 号法规中未对“权益”一词进行定义。然而,欧盟可能会超越传统的股份所有权,审查可能通过信托、基金会和其他商业安排持有的利益。

 

欧盟的“50% 或以上”所有权门槛与欧盟指定的合资伙伴以 50/50 的比例建立非受控合资企业 (JV) 的欧盟合作伙伴尤其相关。

 

2. 欧盟现行的两个 50% 规则

 

欧盟的“50% 或以上”所有权门槛适用于资产冻结限制,例如欧盟俄罗斯制裁计划下理事会第 269/2014 号条例(第 269 号条例)中规定的限制。但是,欧盟在理事会条例 (EU) 833/2014(第 833 号条例)中对俄罗斯的行业制裁适用于两个阈值,即 50% 或更多,或超过 50%,具体取决于限制以及其他阈值。

 

 

例:

根据第 269/2014 号条例,冻结公司 A 的资产。该公司拥有公司 B 50% 的股权。公司 B 也受第 269/2014 号条例约束。

 

根据第 833/2014 号条例第 5 条,冻结公司 A 的资产。该公司拥有公司 B 50% 的股权。公司 B受第 833/2014 号条例约束。因为根据第 833/2014 号条第 5 条,其阈值需要超过50%才受到约束。

 

3. 加总(Aggregated ownership)规则

 

2022 年 3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与欧盟俄罗斯相关制裁计划相关的第 269 号法规中关于资产冻结限制的指南。欧盟委员会的指南指出,欧盟运营商应考虑实体的总所有权,以确定该实体是否由欧盟指定人员拥有。

 

新版欧盟《最佳实践指南》第63条第二款现在确认,在根据任何欧盟制裁法规评估资产冻结目的的所有权时,也应考虑汇总所有权。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欧盟制裁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受欧盟资产冻结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计 50% 或以上的任何实体,因此该实体本身被视为在欧盟受到资产冻结,并且所有相同的限制都适用于他们(即使该实体本身未列入欧盟法规的附件)。

 

 

公司 A 和公司 B 受到欧盟理事会第 269/2014 号条例约束,根据加总原则,下面的公司 C 也受第 269/2014 号条例约束。

 

二、欧盟与美国/英国“50% 规则”制裁制度的比较分析

 

美国的制度:

欧盟的“50% 或以上”所有权门槛现在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的门槛一致,后者长期以来一直保持“50% 规则”对受制裁方持有的非上市实体实施制裁。欧盟对资产冻结制裁的所有权加总的立场也与 OFAC 在下述美国封锁制裁下的立场一致。

 

OFAC 根据各种法规或与制裁相关的行政命令对个人和实体实施封锁制裁。这些人被添加到 OFAC 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 (SDN List) 中。通常禁止美国人士与 SDN 名单上的人士进行交易,以及向 SDN 名单上的人士提供或接收资金、商品或服务,或从 SDN 名单上的人提供或接收资金、商品或服务,或为他们的最终利益。被指定人士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必须被“冻结”。

 

根据 OFAC 的 50% 规则,封锁制裁也通过法律实施适用于 SDN 名单上的一个或多个人直接或间接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计 50% 或以上的任何实体,因此该实体本身亦被视为被封锁的人,并且所有相同的限制都适用于他们(即使该实体本身未列入 SDN 名单)。

 

英国的制度:

欧盟和美国在所有权和加总方面的立场与英国的立场不同,英国仍然适用“超过 50%”的所有权规则。除少数情况外,英国也不会汇总指定人士的所有权权益。下表说明了这些差异:

 

三、合规建议

 

这些新规应被充分了解,因为它们会对企业运营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易受地缘政治波动影响的行业。企业需要更新并建立健全的合规程序,以应对新规带来的挑战,包括识别和管理可能因所有权关联受到制裁的实体(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这些规则受国际政治形势影响不断变化,因此保持所获悉的制裁信息持续更新(最新欧盟多轮制裁中国企业汇总名单请移步知识星球获取),及时调整并适应新规对于防范与应对制裁风险至关重要。

 

往期文章补充阅读:

美国商务部拟将实体清单企业扩展到子公司适用“50%规则”
美国SDN清单与50%规则解读

 

参考资料:

1. EU Updates Sanctions Best Practices, Clarifying Ownership Threshold for Asset Freeze Restrictions——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eu-updates-sanctions-best-practices-9925964/

2. Update of the EU Best Practices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restrictive measures——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11623-2024-INIT/en/pdf

3. Dow Jones《制裁所有权 欧盟规则更新》——https://www.dowjones.com/professional/risk/resources/risk-blog/%E5%88%B6%E8%A3%81%E6%89%80%E6%9C%89%E6%9D%83-%E6%AC%A7%E7%9B%9F%E8%A7%84%E5%88%99%E6%9B%B4%E6%96%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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