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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矿产出口管制监管体系及法律责任分析

战略矿产出口管制监管体系及法律责任分析

风险预警
14小时前

2025年5月至7月,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召开3次加强战略矿产出口全链条管控工作会议,严格防范战略矿产非法外流。202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新矿法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基本原则,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对战略性矿产目录管理、压覆审批、产能储备、特定战略性矿产实施总量控制、战略性矿产用地特殊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战略矿产出口管制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防范战略矿产非法外流,需要对产供链各个环节,开采、冶炼、加工、运输、制造、销售、出口全链条加强管控。本文从出口管制监管角度出发,梳理战略矿产出口监管政策,以期为企业出口实践提供合规指引。

 

一、战略性矿产的范围

201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提出了制定战略性矿产目录,首次将24种矿产列入目录。规划发布后,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在解读、新闻发布会、年度报告中,为了更全面地阐述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重点,将下述36种矿产作为战略性矿产管理的整体范围。随着新矿法的实施,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将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发布。

 

二、战略性矿产出口管制政策一览

 

2025年4月4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2025年2月4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 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2024年12月31日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65号,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等,属于需要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规定,向商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

 

2024年12月3日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

 

2024年11月15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铁、铬、铜、铝、镍、钨、钼、锑、钴、锂、锆、钛、铌、钽、铍、锗、镓、铟、铪、铼、磷、石墨相关物项被列入管制清单中进行全面管制。

 

2024年8月15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禁止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如稀土萃取分离工艺技术、稀土金属及合金材料的生产技术、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备技术、稀土硼酸氧钙制备技术出口,同时限制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稀土-铁(Tb-Dy-Fe 系)超磁致伸缩单晶 材料的制备技术、稀土的采矿、选矿、冶炼技术(已列入禁止出口的技术除外)、稀土萃取剂的合成工艺及配方、金属材料的稀土改性添加技术等出口。

 

2023年10月20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对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实施出口管制。

 

 

三、战略性矿产出口管制的具体管制手段

(一)全面管制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在出口管制领域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前者为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后者则指导了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两份文件相互配合使用,共同构成了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重要支撑。

(二)临时管制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三)禁运

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残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主要包括关于管制物项的出口禁令;关于管制物项向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禁令;关于管制物项向特定组织和个人的出口禁令。

(四)出口许可及出口经营资格

对于全覆盖的出口管制物项,我国采用出口许可证制度,除了明令禁止出口的外,均可通过申请出口许可证获得出口。根据《出口管制法》,许可制度包括:一是获得出口经营资格,二是申请出口许可证。其中军品出口还需要办理项目与合同审批。关于出口经营资格,如军品、核、监控化学品、导弹、生物两用品等凡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1、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必须提交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且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

2、最终用户核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进行实地核查。针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可以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种许可便利措施,并明确了经商务部核实后可将受关注实体移出该名单。

(六)管制名单

1、关注名单

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

出口经营者向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作出遵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承诺。

2、管控名单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其他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有关两用物项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与该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相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

(七)其他监督检查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对管制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被调查者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

4、检查用于出口的运输工具,制止装载可疑的出口物项,责今运回非法出口的物项口查封、扣押相关涉案物项口 查询被调查者的银行账户。

 

四、战略矿产出口典型违法行为

(一)伪报品名

明知出口货物属干两用物项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情况下,以伪报品名方式将人造石墨伪报为煅烧石油申报出口。

(二)篡改货物成分含量

明知其货物物品中管制物项/元素含量超过管制清单中限制含量,伪报出口。

(三)伪报贸易国

实际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列示化学品,采用伪报出口目的国方式逃避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转口”走私

将战略矿产先出口至监管宽松国家,经简单加工或转口后输往目标国。如通过东南亚国家转口稀土规避美国限制。

(五)夹藏出口、绕道出口

(六)冒用出口至其他最终用户的许可证、重复使用出口许可证、借用他人出口许可证等行为

 

五、战略矿产违规出口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企业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违反《出口管制法》,行政违法责任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2、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违反《出口管制法》,行政违法责任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3、企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法》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根据是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监管秩序、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情形,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分别处以不同比例的罚款,具体包括:

  •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违反出口管制规定,除面临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于未经许可无证出口管制物项、超出许可证范围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可能按照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区间为: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百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可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区间为:

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其他刑事法律责任:

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严重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等,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作者:

王悦迪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合规工作室律师

原标题:专业视角|战略矿产出口管制监管体系及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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