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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全流程与注意事项!

信用证全流程与注意事项!

干货工具
2024-01-31
01
什么是信用证?

银行 (开证行) 依照买方 (申请人) 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卖方(受益人)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支付方式把由卖方履行付款责任(商业信用),转为由银行来付款(银行信用)。


02
为什么用信用证结算?

① 信用担保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货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担保方,在担保活动中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② 交易管制和外汇管制
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可以采取信用证结算的方式。

03
信用证的特点?

① 银行信用
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② 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实行凭单据付款的原则。开证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A. 单、证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
B. 单、单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③ 独立的文件
以贸易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04
信用证订单流程?


05
信用证的内容?

① L/C本身的内容
包括L/C类型、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② 对有关当事人的说明
例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等。

③ 对装运货物及款项的说明
在L/C中一般会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时间等。

④ 对运输事项的说明
L/C中一般会列明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期限、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运等内容。

⑤ 对单据的说明
明确所需的单据种类、数量及内容。

⑥ 其他事项
如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限制由某某银行议付等。

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06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07
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

报文类型[Message Type]

27:报文页次 sequence of total

40A:单信用证类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20:跟单信用证号码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31C: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31D: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点place of expiry
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

51A:开证申请人银行——银行代码 applicant bank-BIC

50: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59:受益人 beneficiary

32B:币别代号与金额 currency code, amount

39A: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40E:适用规则 applicable rules
UCP latest version

41:银行和信用证兑付方式available with … by … name/address
兑付的方式有以下5种:
BY PAYMENT(即期付款)
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
BY NEGOTIATION(议付)
BY DEF PAYMENT(迟期付款)
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该信用证的议付地点不做限制,该项目代号为:41D,内容为:ANY BANK IN

42C:汇票汇款期限 drafts at…                 
即期:填“AT SIGHT”或“SIGHT”;
远期:e.g.AT 180 DAYS AFTER SIGHT.

42A: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 drawee     
        
43P:分批装运条款 partial shipments

43T:转运条款 transshipment

44E:装船/发运的地点 port of loading/ airport of departure

44F:货物发送最终目的地 port of discharg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44C:最迟装运日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5A:货物/劳务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46A:单据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

47A:附加款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

48:交单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9:保兑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该项目列明给收报行的保兑指示

CONFIRM: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MAY ADD:收报行可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WITHOUT: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71D:费用负担 charges

72:附言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78: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accept/negotiate bank

08
为什么用信用证结算?

审证原则
1、真实性;
2、完整性;
3、一致性;

审核要素
1、开证国家、开证银行;
2、货描、付款方式等是否完整,单据要求是否合理;和贸易合同一致;
3、信用证”三期“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是否存在非合理费用;
4、软条款 (难以实施的条款:高风,险条款,陷阱条款)。

09
软条款有哪些

信用证软条款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陷阱条款
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w.信用证暂时不生效条款。

x.信用证规定买方检验货物后才付款。

y.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由特定的人来签署方能议。

10
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2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
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答: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①“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②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案例二: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5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问:
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收汇?为什么?

答:
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如下:

①信用证的修改程序是,由出口商审证发现有不可接受条款或发现错误和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时,向进口商提出改证要求。

如果进口商同意修改,由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办理改证手续。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②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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