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破产率持续上升,企业付出高昂代价

Iflr网站2024年7月12日文章:奥地利破产率持续上升,企业付出高昂代价(BY Markus Fellner)。
Fellner Wratzfeld & Partners 的 Markus Fellner 表示,随着零售、房地产和建筑行业努力应对近期的危机和成本上升,奥地利去年的重组活动也有所增加。
1 市场概述
在过去几年中,COVID、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和以色列对哈马斯的战争等一系列危机因素,影响了奥地利的重组和破产环境。尽管各种危机因素的经济影响尚未完全波及实体经济,但目前已有经济压力缓解的初步迹象(如基准利率下降)。
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病期间,破产程序的数量大幅减少,2022 年,破产程序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约为 5,000 项。2023 年,这一趋势仍在继续。与 2022 年相比,奥地利公司破产数量增加了约 13%,达到 5,380 起,相当于十年前的水平。与新冠疫情大流行前的 2019 年相比,2023 年的破产数量增加了 7%。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以及整个工业部门继续受到上述因素的巨大影响。
除了公司破产数量外,临时债务也急剧上升,上升了 534%,达到约 139.99 亿欧元。这主要是由于 Signa 公司的破产。受影响的员工人数也增加了 53%,而债权人人数则增加了 46%。
企业规模的缩小、营业额的下降趋势,以及每两家公司中就有一家公司的订单缩减,都说明了这一点。成本问题仍然是内部发展的关键因素。
零售业有 988 家公司破产,增长了 15%,创下了几年来破产公司数量的最高纪录。除了对能源的高需求和相关的高能源成本外,主要原因还包括未能从新冠疫情大流行病中恢复过来、最近的结构性变化以及私人购买力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一部现代的重组和破产法,以应对这些不利的发展态势,欧洲立法者的改革努力受到了高度欢迎,他们发布了一项指令,将破产法的某些方面与共同法规统一起来,特别是在预包装程序方面。
2 奥地利的重组和破产
在奥地利,重组和破产有两种基本方式:
通过庭外重组或重组程序进行重组;以及
庭外清算或破产程序中的清算。
庭外重组或清算是在奥地利法律提供的一般法律框架以及在该领域制定的国际标准(如 INSOL 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奥地利破产法》规定了重组或破产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子形式)的特别法律条例。另一种选择是根据《奥地利重组法》在重组程序中进行重组,这是一种庭内和庭外重组的混合形式。
2.1 重组程序
去年,重组需求大幅增加。
一旦出现危机的苗头,特别是 "破产的可能性",债务人就必须采取重组措施。如果公司出现这些苗头,而法定代表人未能采取合理行动,则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民事和刑事指控。《奥地利重组法》将破产可能性定义为
濒临破产;或
资产负债率低于 8%且名义债务偿还期超过 15 年。
在这种情况下,奥地利可为企业实体提供以下非正式和正式重组程序。
2.1.1 庭外重组
这种重组的目的是根据私法规定,以重组协议(Restrukturierungsvereinbarung)为基础,自愿减免债务并继续债务人的业务。除债务减免外,重组协议还可能包含其他重组措施,包括贷款从属关系、注入 "新资金"(新贷款或私募股权)、并购程序(伴随重组信托)或(部分)清算概念(针对非经营所需资产或不动产)。
由于重组协议受合同法管辖,因此重组,包括每项重组措施,都需要征得所有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庭外重组的优势在于它是闭门进行的,因此可以避免负面影响,如对公司声誉的损害以及客户和供应商行为的改变。
2.1.2 《重组法》规定的重组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通过重组计划(Restrukturierungsplan)清偿债务,并使债务人的业务得以继续。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这种重组程序,以避免破产并确保其公司的生存能力(Sicherstellung der Bestandfähigkeit)。
债权人按类别分组,对重组计划进行表决。重组计划的通过一般要求每个类别中出席会议的受影响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该计划,并且每个类别中同意的债权人的债权总和至少达到债权总和的 75%。重组计划一经法院确认即具有约束力。因此,重组措施可通过多数决定实施。
2.1.3 根据《企业重组法》进行重组
除了《重组法》规定的方案外,非破产但有财务困难的实体也可以根据《企业重组法》 (Unternehmensreorganisationsgesetz)申请对其业务进行法定重组。但在实践中,《企业重组法》是 "死法",因为在实际中并不使用。
2.2 破产程序的类型
奥地利以法院为基础的重组和破产的法律框架编入了《奥地利破产法》。《破产法》原则上规定了两类程序:重组和破产(清算)。
2.2.1 重组程序
重整程序使债务人能够在继续经营的同时清偿债务。作为重整程序的一部分,债务的清偿以重整计划为基础,在重整计划中,债权人可获得 20%的配额(在无债务人占有的重整程序中)和 30%的配额(在有债务人占有的重整程序中),并在两年内支付。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或部分业务。这两类程序的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保留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而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控制权或仅参与重要事务。
要将破产程序作为重整程序开启,必须提交重整计划。
2.2.2 破产程序
如果公司不再可行,则以破产(清算)程序的形式启动破产程序。"不再可行 "是指公司无法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也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在这些程序中,法院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由其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所得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不设最低限额。
启动破产程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成本资产(kostendeckendes Vermögen);
启动破产程序的理由(流动性不足或过度负债);以及
破产债权或股权替代业绩产生的债权。
2.2.3 金融机构(银行)的重组和破产
根据《恢复与清算法》,奥地利为金融机构(银行)的重组和破产制定了符合第 2014/59/EU 号指令的特别制度。如果认为有必要,主管当局(金融市场管理局)可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如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任命临时管理人。如果机构倒闭或可能倒闭,银行将被解散(清盘)。
主管机构可利用四种工具进行解散:
出售业务;
桥梁(过桥)机构;
资产分离;以及
保释。
出售业务是指将银行股份或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而过桥机构和资产分离工具则用于设立一个由主管当局控制的新机构,接管银行的部分业务。两者的区别在于措施的目标,即要么继续(过渡机构)要么清算(资产分离)分离的部分。
如果有正当理由预期该措施--连同所有其他措施--将恢复银行的财务状况,主管当局可使用保释工具部分或全部减少银行的未偿债务。
3 重大交易、重要发展和最活跃的行业
除 Signa 集团破产外,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和交易都是在庭外重组领域。如上所述,房地产行业尤其遇到了巨大困难,但工业行业也有相当大的整合需求。
特别是在庭外重组方面,在区分贷款人主导的重组和股东主导的重组的基础上,开发了各种新的重组工具,现有的重组工具也证明了自己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股权转换是一种已被证明并不断带来新元素的重组手段。在现有所有者和潜在新所有者关系紧张的情况下,重组信托作为一种重组手段也越来越受欢迎。
不过,目前以及未来继续在房地产和工业领域出现重大的不良资产交易。在房地产领域,由于房地产市场有望复苏,目前较大型的交易仍很少见。因此,需要在这一领域采取大量稳定措施。在工业领域,由于一些公司必须进行整合,第一批大型交易已经开始。
4 欧盟破产条例
在奥地利,《欧盟破产条例》(《欧盟条例》)是奥地利破产法的组成部分。例如,2022 年 5 月,根据《欧盟条例》对德国公司 Ausbau Bohn GmbH 在奥地利的一家分公司启动了二级破产程序。
如果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欧盟成员国,则适用《欧盟条例》。该条例包括因发生重大破产而进行的程序和破产法规定的初步程序。根据《欧盟条例》第 7 条,启动破产程序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但特殊规定也适用,例如在雇用合同或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
《欧盟条例》规定,在一个成员国启动破产程序,其他所有成员国自动予以承认。唯一不承认的情况是,这种承认违反了各成员国的公共秩序。如果在承认的成员国未开启属地程序或次级程序,则破产程序在该国的效力与在开启程序的国家的效力相同。
也可以进行受领土限制的程序。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在该国设有分支机构。在名称上有如下区别:如果没有主要程序待决,则称为 "特定程序",否则称为 "次要程序"。这些程序始终按照程序启动国的国内法进行。
《欧盟条例》还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法院在集团破产方面的合作机制。无论如何,这种合作机制必须受到质疑,因为 Signa 集团的破产表明,由于在各自的破产程序中存在着强烈的个人利益,这种机制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而且也没有为债权人提供合作机制,而债权人在核心问题上也有类似的利益。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在很大程度上被欧盟条例所取代,后者的规定更加明确,但也更多。
5 法律发展
2022 年 12 月,欧盟公布了一项关于协调(重大)破产法某些方面的指令的提案 (拟议指令)。
拟议指令就以下方面制定了共同规则:
撤销诉讼;
追踪属于破产财产的资产;
预先打包程序;
董事提交启动破产程序申请的义务;
微型企业的简化清盘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以及
成员国就其国内破产程序法的某些内容编写主要信息概况介绍。
5.1 撤销权诉讼
关于撤销权诉讼,应确保可宣布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已完成的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的法律行为无效。拟议指令规定了三种撤销类型:
因优惠待遇而撤销;
因缺乏对价或对价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以及
故意使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的法律行为导致的撤销。
5.2 预包装程序
所谓的预包装程序的实施也是拟议指令的一部分。预包装程序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程序。这种销售程序分为两个后续阶段:准备阶段和清算阶段。
准备阶段的目的,是在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为债务人的企业或其部分业务找到合适的买方,清算阶段的目的,是在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后不久,批准和执行债务人企业或其部分业务的出售,并将收益分配给债权人。
5.3 董事提交启动破产程序申请的义务
关于董事总经理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拟议指令规定,管理层必须在意识到相关法律实体已资不抵债后三个月内,或在可合理预期其意识到这一点后三个月内,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
5.4 奥地利的执行情况
在奥地利,几乎不需要以这种形式实施拟议指令,因为奥地利破产法已经涵盖了计划中的大部分协调内容。唯一的重大创新是预包装程序。奥地利破产法已经对销售程序作了规定,该程序在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后进行,其结构已经非常完善。不过,在破产程序开启前启动的销售程序有可能带来更高的销售收益。在奥地利,为有效利用这一重组工具,买方对卖方债务和负债的责任必须相应排除。
6 展望未来
2024 年 6 月,欧洲中央银行开始调整基准利率,近五年来首次将基准利率下调 0.25 个百分点。虽然这将对奥地利重组和破产要求是否保持在较高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但基准利率的转折能否持续还有待观察。
近年来,庭外重组尤其被证明是一种极其灵活的公司重组手段,因此,即使经济条件困难,也可以克服,公司可以重新走上成功之路。
尽管如此,奥地利重组和破产法中的任何不足之处都应得到考虑,并应继续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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