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履行委托手续的几种方式

一、涉外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履行委托手续
1. 方式一:人民法院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下称“《民诉法解释》”)第523条的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中第19条的规定:“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会议纪要》第21条规定:“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规定,在跨境诉讼中,无论是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都可以通过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免除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外国自然人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需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需要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在实践中,律师通常需要提前联系法院立案庭,沟通关于面签授权的事宜,包括对接法官、时间等。在法官见证授权后,最好也与立案庭法官或主办法官进一步确认,如何确认该面签的授权书是经过见证的,可用于后续其他程序。
2. 方式二:公证机关公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4条的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此外,根据《会议纪要》第20条规定:“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因此,跨境诉讼当事人在境内履行委托手续的,还可以选择在中国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还需向法院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二、涉外当事人在中国境外履行委托手续
1. 港澳特别行政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管理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者未经过审核后加盖转递专用章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似,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也需要经过司法部委托派驻澳门的公证员公证,然后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才具有证明效力。
因此,对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履行授权委托手续的当事人,需要经过两个步骤:
第一步: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第二步: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章转递。
另外,司法部每年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所有受其委托的港澳公证人员名单。
2. 台湾地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的《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下称“《两岸融合若干措施》”)第17条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同时,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和第8条之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或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的证明,该等证明文件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
因此,台湾地区的居民办理授权手续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台湾居民居住证
根据《两岸融合若干措施》第17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已在大陆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则视为其已在大陆稳定就业,可同大陆居民一样直接签署授权委托书,而不需要再进行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2)无台湾居民居住证
若涉诉的台湾地区居民不具有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在中国境外履行委托授权手续,应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完成委托代理手续的公证转递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其办理流程为:
第一步:确立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步:台湾地区居民持主体信息材料、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并需要明确在大陆哪一省级地区使用(如广东省),以便公证处通过海峡交流基金会(下称“海基会”)将公证处副本转寄到拟使用地区的省公证协会进行核验;
第三步:转寄公证书副本,海基会经过认证后,将公证书副本转寄到申请人拟使用地的省公证员协会;
第四步:查询公证书副本,以广东省为例,可直接访问广东省公证网,在页面上点击“涉台公证书查询”,即可查询涉台公证书副本寄送情况以及台湾地区公证书核对情况;
第五步:审核查验公证书副本,当事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公证书正本原件到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办理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步:核验公证书副本,如正、副本一致,出具核验证明交由申请人。
最后,法院将基于此核验证明认定当事人已完成委托手续。
3. 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
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4项规定:“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因此,对于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其从国外寄交授权委托书时,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等手续。
4. 其他国家或地区
根据以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当事人在境外履行授权委托手续时需要经过两个步骤:公证和认证。公证由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023年3月8日,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公约》”),并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根据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出具的文书应当免除领事馆认证程序。因此,若其他国家的主体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并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为该《公约》的缔约方,其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在中国境内使用,无需再履行领事认证程序。
三、线上委托内地律师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涉外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我国法院推出了跨境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简化委托流程。根据《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院、跨境诉讼当事人以及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文或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这种方式使得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在境外委托内地律师,极大地简化了委托手续和流程,节省了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本文转自涉外律师说,作者胡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