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25年仲裁法》落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新规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企业日益频繁地使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仲裁地的选择上,尽管香港或新加坡等亚太城市是常见选项,但在金融、保险、航运、造船等领域,伦敦仍是商事争议解决的首选地。
2025年2月24日,英国《2025年仲裁法》获得御准,即将生效。该法案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仲裁程序的推进及法院对仲裁程序的支持等多个方面引入重要变革,中国企业需要对此加以关注并评估此次修法给仲裁条款起草、仲裁员选定、仲裁程序推进以及裁决后救济等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判断规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关键议题,可能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等核心问题。
此次修订前,英国最高法院在Enka v Chubb(2020)案中大致确立了如下立场:在各方未明确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除非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各方约定的主合同适用法律应被视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如仍无法确定,则适用与仲裁协议最密切相关的法律,通常为仲裁地的法律。该案判决后引起了较大争议。多数观点认为Enka v Chubb(2020)案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2025年仲裁法》对其进行了调整。该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优先适用当事人的明示约定;如当事人未明示约定,则适用仲裁地法律;而当事人关于主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不构成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明示约定。
(二)强化仲裁员披露义务
如何在披露义务和透明度之间寻求平衡,是仲裁员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1996年仲裁法》第33条确立了仲裁员的公正性义务。此外,英国最高法院在Halliburton v Chubb(2020)案中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2025年仲裁法》新增的第23A条确认了仲裁员披露义务是一项持续的披露义务,即仲裁员在被任命前及担任仲裁员期间,应持续披露任何可能引发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包括其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形)。此外,该法亦明确规定,仲裁员披露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免除。
(三)明确为支持仲裁程序法院可以对案外人作出的命令
《1996年仲裁法》第44条规定,法院可就以下事项作出支持仲裁程序的命令:获取证人证言、证据保全、与财产有关的命令、临时禁令等。该等命令原则上仅可针对仲裁当事人。《2025年仲裁法》扩大了第44条的适用范围,明确法院不仅可以依据该条款向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发出命令,也可向案外人发出命令。由此,为支持仲裁程序,英国法院可以向掌握证据或保管相关资产的第三方(例如银行)发出命令。
(四)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
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当事人一致同意,或仲裁庭许可且法院认为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对仲裁庭的管辖异议。《2025年仲裁法》第32条项下新增1A条款进一步限制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明确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前提是仲裁庭未就管辖权作出决定。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被仲裁庭驳回,只能在裁决作出后,依据该法第67条或其他条款提出事后挑战。
此外,《2025年仲裁法》还对仲裁员豁免权、紧急仲裁员、简易仲裁程序及仲裁后的救济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或完善。
二、观察和建议
笔者认为,《2025年仲裁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适用英国法律的仲裁程序的效率性及公正性。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可能会借鉴英国立法经验,完善其自身仲裁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笔者也建议中国企业考虑以下事项:
(1)由于英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判断原则出现了重大变化,中国企业在订立以英国为仲裁地的仲裁协议或主合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
(2)对于已经签署的涉英仲裁协议,应聘请律师重新评估其内容。如有必要,可以考虑对仲裁协议内容进行更新。
(3)对可能于近期启动的涉英仲裁程序,在制定案件策略时,应充分考虑《2025年仲裁法》带来的变化。
作者:
沈鹏,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楚珧,观韬律师事务所
(来源:商法CBLJ)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5年3月刊,原标题:英国《2025年仲裁法》修订概要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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