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也无法成为催收成功道路上的绊脚石!中国客户拖欠货款
案情简介:
债权方:南京某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债务方:山西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债权方与债务方签署三份买卖合同,约定债务方向债权方购买机械自动化设备,债权方负责供货,债务方分期付款。付款条件为货到票到付款40%,余款分批付清。
合同签订后,债权方依约供货,债务方未付款。债权方在尝试多种催收方式未果的情况下,2019年委托我司进行催收。截至案件委托处理之日,债务方已拖欠逾期货款共计155.92万元。
初步调查:
1、本案的付款条件对债权方极为不利,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只是笼统地规定余款分批付清,如果贸然提起仲裁,很可能会被仲裁委员会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而驳回仲裁请求。
2、债务方是国有企业,还款流程较为繁琐。
3、债务方所处行业前几年处于低迷状态,近来有复苏的迹象,债务方的还款能力可能已经恢复。
案件催收过程:
1、基于对案件的初步了解催收方制定了催收方案,第一步为尽量通过非诉手段督促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明确付款条件,督促债务人按承诺付款。
2、催收方向债务方发送律师函并辅助其他手段施压。在催收方给予的压力下债务方表明由于近来经营困难,企业内部进行改制,企业所有的合同付款义务都转到了供销分公司,由供销分公司的总经理统一负责对外付款,付款前需要先进行对账。
3、催收方通过和分公司销售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的多次沟通,取得了债务人盖章的对账确认函。
4、催收方再次和债务人进行了沟通,债务人表示目前经营状况在好转,但暂时不能一次性结清欠款,可以分期偿还。催收方在取得债权方同意后,和债务方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
本案要点:
在本案中,由于债权方和债务方之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债权方极其不利,债务方一直以还款能力不足为由拒绝还款。催收方凭借自身多年积累的催收经验与技巧与债务方沟通谈判,债务方最终出具了分期还款协议,并按还款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