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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分析和观察

关于《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分析和观察

催收实务
2024-11-27

2024年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最终通过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在欧盟理事会主席和欧洲议会议长签字后,预计在今年圣诞节以前该条例将在欧盟官方公告上发布生效。

欧盟在强迫劳动方面的立法紧随美国,特别是美国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以下简称“美国强迫劳动法案”)。该条例将直接影响中国产品对于欧盟市场的准入,特别是被认为风险较高而成为优先执法领域的产品(例如已经被美国执法的产品),供应链涉及特定地区的产品(例如已经被美国针对的新疆地区),以及特定的公司(例如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的公司)。其实,强迫劳动是抓手,供应链管制才是本质。

按照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公布的2024年11月6日文本(虽然最终文本还未正式公布,但预计与这一文本不会有实质变化,)[1],相比欧委会的提案[2]以及欧洲议会的修订文本[3],条例又有不少实质内容方面的变化。本文结合条例的重要改动,梳理和总结《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就企业在该条例实施前的三年窗口期如何采取应对措施给出提示。

一、立法背景和进程

欧盟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方面的立法活动可以追溯到2021年。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在2021年9月15日的年度欧盟国情咨文中首次提议禁止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4] 这一提议正好在2021年7月14日美国参议会通过S.65《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之后不久。几个月后,2021年12月23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该法案中特别强调美国贸易伙伴的协同行动[5]。随后,欧盟也围绕所谓的强迫劳动采取动作。2022年6月,欧盟通过了《通过新贸易工具禁止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的决议(A new trade instrument to ban products made by forced labour)。[6]

2022年9月1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提案(以下简称“欧委会提案”或“提案”)。[7] 这一提案被认为是兑现冯德莱恩在2021欧盟情况咨文演讲作出的承诺。在更早的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对外行动局还发布过指导意见[8],以帮助欧盟企业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其运营和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这也被认为是出台强制性尽职调查立法的前兆[9]。

在欧委会提案后,欧洲议会在多个层面展开了讨论和审议。2023年10月16日,欧洲议会公布了基于欧委会提案的修订文本[10]。2024年1月26日,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和欧洲议会协商的提案[11]。2024年3月5日,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该条例达成协议。[12] 2024年4月23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该文本。[13]

二、强迫劳动的定义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对强迫劳动的定义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第2条,即“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又新增强调了儿童强迫劳动。[14]

关于强迫劳动的范围,欧盟强迫劳动条例修改了欧洲议会文本中的价值链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更为明确的供应链定义,即产品的所有上游,包括开采、收获、生产和制造等环节。[15]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特别规定了国家强迫劳动(forced labour imposed by state authorities)的定义,援引国际劳工组织《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条[16],但对国家强迫劳动定义进行了明确,即作为政治胁迫或教育、惩罚反对政治观点或意见的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方法,作为劳动纪律的手段,惩罚参与罢工的手段,作为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手段等等都属于国家政府强迫劳动。[17]  

预计国家强迫劳动涉及的高风险产品或特定地区产品会被纳入欧委会高风险数据库,作为重点执法领域。[18]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规定,欧委会专门就国家强迫劳动出具详尽的尽职调查指导文件[19],国家强迫劳动是判断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性的重要指标[20],甚至调查机关可以认定因国家强迫劳动阻碍了调查程序从而适用其他可获得事实。[21] 这些条款极其不利,可能在实践中被用于针对供应链和特定地区有关的产品,进而取得和美国强迫劳动法案同样的执法效果。

三、禁止强迫劳动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流通、消费、使用及出口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规定,涉及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流通供应、消费和使用,无论该产品是免费提供还是需要支付对价。[22] 另外,只要产品的目标用户在欧盟境内,无论该产品是采用线上销售或是其他方式的远程销售,都属于该条例的管辖范围。[23] 这就意味着欧盟境外的公司向欧盟市场出口销售产品也受到该条例的约束。此外,不仅针对欧盟境内市场流通的产品,该条例同样适用于欧盟境内生产但用于出口的产品。[24]

四、如何执法

(一)主管机关及职责分配变化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对欧委会和成员国主管机关的职责管辖有了明确划分,即当强迫劳动的情形发生在欧盟境外的,由欧委会作为主导的调查机关,只有当强迫劳动情形发生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才由该成员国的主管机关作为主导的调查机关(以下简称“调查机关”)。[25] 欧委会还负责颁布为执行该条例相关的指引文件,内容包含企业的尽职调查、消除和补偿强迫劳动情形的负面影响、调查机关的执法实践指南、海关执法实践指南等等。[26]

关于协调欧委会与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执法的“反对强迫劳动产品欧盟联络网”(“Union Network Against Forced Labour Products”),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规定了该联络网的职责,包括促进该条例的执法实践,指导适格的处罚措施,与欧委会及成员国的各政府机构展开合作,促进主管机关和海关、其他国家的执法机关和海关之间的人员交流和访问、培训活动和能力建设活动,协助欧委会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作,邀请欧盟成员国政府机构、专家、利害关系方、商界代表、国际组织、其他国家政府机构出席该联络网的定期会议。[27]

为打通海关信息系统和“反对强迫劳动产品欧盟联络网”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设立内部信息连接系统。[28] 此外,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还明确要设立专门的网站(Forced Labour Single Portal)方便社会各界了解执法机构、执法指引、高风险数据库、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措施、举报窗口、调查和复议裁定结果和相关产品信息等等。[29]

通过在以上机构职责细化中强调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的互动、人员交流等等,预计欧盟在未来的执法中很可能会借鉴乃至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实践趋同,特别是美国强迫劳动执法。

(二)调查程序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在第14条细化了基于风险判断的执法标准,包括评估强迫劳动的程度,特别是否存在国家强迫劳动,强迫劳动产品的数量,被调查产品中涉及强迫劳动的比例等等。[30]
在具体的调查程序方面,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规定调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初步调查阶段和正式调查程序。在初步调查阶段,调查机关可以要求经济经营者和供应商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以说明其识别、避免、减轻和停止其经营活动中以及供应链的强迫劳动风险以及补救措施的情况。调查机关会根据现有信息按客观、可核实的标准去合理怀疑相关产品是否为强迫劳动产品,包括:

  • 欧盟和成员国关于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法律规定;

  • 欧委会颁布的指引文件;

  •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尽职调查准则或建议,特别是与存在系统和普遍强迫劳动做法的某些部门的地理区域、生产场所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准则和建议;

  • 与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有关的任何其他有意义的尽职调查或其他信息;

  • 调查机关还会从其他利害关系方以及欧盟外交代表获取的相关印证信息。[31]

调查机关在收到被评估的经济经营者提交的信息后,有30个工作日来决定是否发起正式调查。如果有客观信息和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强迫劳动的风险,调查机关也可以不要求经济经营者和供应商提交自证,直接做出决定启动正式调查。调查机关考虑被评估的经济经营者的尽职调查记录及补救措施后,如果认为不存在强迫劳动风险的现实可能性,将不会启动正式调查。如果决定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调查机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调查的经济经营者关于调查程序的基本信息,包括被调查的产品和启动调查的原因等。关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既可以是产品本身,也可以是产品中的某些部分。该条例还明确了被调查主体应当提交的信息,包括完整的供应链地图,但重点考察对象是供应链上存在强迫劳动风险最大的主体。[32]

该条例明确正式调查中被调查主体提交信息的期限至少是30个工作日,最长是60个工作日。整个正式调查程序在9个月内完成。[33]

(三)信息收集和举证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没有规定类似美国强迫劳动法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rebuttal presumption),如果调查机关无法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形,则应停止调查。尽管如此,被调查主体的举证责任仍然很重。该条例规定,如果被调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息,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信息,提供不完整信息阻碍调查程序,提供虚假信息,在调查的初步阶段或调查期间发现出现国家强迫劳动风险等情况阻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其他可获得事实做出不利裁定。[34] 在特定情况下,调查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实地核查,当然对于第三国的实地核查需要当地政府的同意。[35] 结合该条例第20条(2)款(e)项,如果妨碍了调查,理论上无法实地核查可能也会是调查机构适用其他可获得事实的理由。

在整个调查中,调查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经济经营者提供各种信息证明不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形,包括完整供应链地图在内的溯源信息等。调查机关要优先考虑最有可能发生强迫劳动风险的主体,考虑经济经营者的规模和经济资源、相关产品的数量以及涉嫌强迫劳动的规模,供应链的复杂程度等等。[36]

(四)裁定和执行

当调查机关认定产品存在强迫劳动,会裁定禁止强迫劳动产品在欧盟市场流通、消费、使用和出口,远程线上销售的产品被认定违反该条例的,明确该产品不得在线上展示、销售。对于货物中仅是部分可替换部件违反该条例的,可以只处置该部件,而非整个货物都要进行处置;待涉案部件被替换后,整个货物依然可以流通、出口。对于欧盟有战略意义的货物,该条例规定了一个例外。调查机关可以不要求立即处置货物,而是要求被调查主体先召回货物并在合理时间内消除强迫劳动的情形。待被调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消除了强迫劳动后,调查机关再启动复议程序。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消除强迫劳动,调查机关才会要求处置该货物或其中的违法部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供应链的同一种类产品被视为不同的产品。为了海关执法,需向海关提交相关产品的识别信息,诸如产品名称、类型、型号、批号、流水号以及供应链上各主体名称、联系方式、机构代码等等,以便和裁决中的产品信息以及供应链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为执法对象。被调查主体有30个工作日执行裁定,易腐货物、动植物是10个工作日,该期限对中小企业可能会酌情调整。[37] 如果被调查主体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裁定,主管机关有义务采取行动确保禁止强迫劳动产品在欧盟市场流通、消费、使用和出口,召回、处置、销毁相关产品(费用由被调查主体负担),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38] 处置措施包括将易腐烂的相关产品进行慈善或公益捐赠,将不易腐烂的相关产品回收利用,或将其依据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予以销毁处置。[39]

欧盟各成员国海关将根据调查机关做出的裁定,负责在欧盟边境识别和阻止强迫劳动产品的进出口。[40] 当海关发现疑似调查机关裁定的强迫劳动产品在欧盟边境进出口时,海关要暂停该货物的进出口并报告给主管机关或欧委会,请求其予以确认。[41] 主管机关或欧委会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易变质的货物和动植物等特殊产品则为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许或是拒绝放行,如4个工作日内主管机关或欧委会未指示拒绝放行的,海关则予以放行。[42] 海关放行不构成符合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的证据,也就是说海关放行不构成在调查程序中的抗辩理由。海关拒绝放行的货物,会在海关信息系统内登记为强迫劳动产品不予放行,并由海关依据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予以销毁处置。[43]

(五)复议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规定,被调查主体可以随时提出申请复议。而调查机关则要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裁定。当经济经营者执行了调查机关的裁定,即停止流通和进出口、召回、销毁相关货物后,可以向主管机关或欧委会提交证据表明其消除了强迫劳动的情形,要求撤销相关裁定。[44]

五、后续程序和时间表

在欧盟理事会主席和欧洲议会议长签署后,欧盟强迫劳动条例预计将在2024年12月签署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年后实施,也就是在2027年12月开始实施。但是,为实施该条例的一些关于基础性准备工作的条款会提前实施。

六、分析和观察

(一)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的特点
措施广泛且严厉: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规定的不仅是边境措施,从措施的内容和后果看要比边境措施更为广泛和严厉,包括(1)禁止被调查产品的流通和出口,(2)召回市场上已流通产品,(3)要求依法销毁处置强迫劳动产品,(4)违法处罚。[45]
基于风险的执法策略: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明确要求主管机关要采用基于风险的执法策略,包括要考虑欧委会设立和维护的强迫劳动高风险地区和产品数据库,欧委会颁布的指引中关于强迫劳动风险的指标,优先考虑供应链中最可能发生强迫劳动风险的经济经营者,考虑经济经营者的规模、涉案产品数量以及强迫劳动的规模。综合来看,执法将会优先集中在风险较高的实体、产品和产业。
强调企业尽职调查以及消除强迫劳动: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强调企业尽职调查的重要性,注重考查被调查对象对强迫劳动风险的尽职调查以及补救措施。在初步调查阶段,调查机关会考察被评估的经济经营者是否负有法定的尽职调查义务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即便该经济经营者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调查机关还是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表明根据欧盟法律下的尽职调查和透明度要求、或是欧委会指引中的尽职调查要求、或是国际组织的尽职调查指引,实际能够识别、预防、减轻并且终止其经营活动和供应链当中的强迫劳动风险。这些都是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的重要考量因素。
执法具备灵活性: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规定,执法中要优先考虑供应链中最可能发生强迫劳动风险的经济经营者;要考虑经济经营者的规模和经济资源、相关产品的数量以及涉嫌强迫劳动的规模。对于欧盟认为的重要战略货物有“暂缓执行”的安排。对调查和裁定执行的范围可以仅限于货物中的特定可替换的部件而非整个货物。
更为突出强调国际合作和交流: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多次强调和其他国家执法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可以预计通过执法合作,欧盟和美国的强迫劳动执法会趋同,包括重点执法的高风险行业和产品、黑名单企业、溯源的方法和证据要求、海关执法实践等方面。
(二)和美国强迫劳动法案的对比和联系
我们从立法目的、措施内容、受影响对象、执法机构、举证责任等等方面比较欧盟强迫劳动条例与美国强迫劳动法案,具体如下: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在执法程序方面欧盟强迫劳动条例相比美国强迫劳动法案更加合理,在采取措施之前,欧盟有调查、举证和抗辩程序,在调查结束后还有复议的纠正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调查机关需要通过调查程序证明存在强迫劳动,但被调查主体的举证责任仍然很重,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事实做出不利裁定,特别是国家强迫劳动可能构成适用可获得事实的条件。
在措施和后果方面,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要更加严厉,影响更大。一方面措施会要求召回和销毁所有在欧盟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另一方面如果被认定为强迫劳动产品,从实际效果来说,被调查主体等于进入黑名单,会严重影响该主体在欧盟市场的所有产品销售。
此外,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具备更多的灵活性,重视企业采取的尽职调查和消除强迫劳动情形的能力,这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和合规体系要求实际上非常高。对于欧盟认为的重要战略货物有“暂缓执行”的安排,以及对调查和裁定执行的范围可以仅限于货物中的特定可替换的部件而非整个货物。
虽然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和美国强迫劳动法案有以上区别,并且在实践中一定会体现自己的特色,但考虑到欧盟关于通过高风险数据库确定执法目标、对产品完整供应链溯源的要求、海关根据高风险数据库/裁定名单在边境执法、依据可获得事实做出裁定、国家强迫劳动等方面的规定,我们认为最终欧盟执法会和美国执法趋同,尤其是针对中国的执法。
具体来说,
  • 第一,欧委会负责的高风险数据库会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和产品,而高风险数据库的信息预计会非常依赖国际组织以及和其他国家执法机构的外部交流[46],不难想象美国执法确定的重点执法目标和实体清单会被该高风险数据库吸收。
  • 第二,美国执法实践对产品完整供应链的要求是近乎苛刻的,不仅要确定进口产品上游各环节的供应商,而且只要其中一个供应商发生了变化,美国海关实践中都会认为这又是一条新供应链。欧盟强迫劳动条例中也有类似的关于完整供应链信息和相同供应链的要求。[47] 
  • 第三,欧盟海关根据高风险数据库和调查机关的裁定在边境执法,这与美国实践中美国海关内部的高风险名单实践类似。
  • 第四,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虽然放弃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给予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裁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被调查主体无法提供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证据,那么调查机关可以做出不利的裁定。
在实践中,被调查主体的举证责任仍然非常重,特别是考虑到调查程序中规定的举证时限。如果没有提前做好合规准备,肯定是无法做到的。第五,欧盟强迫劳动条例规定了国家强迫劳动的情形,并且规定国家强迫劳动可能构成适用可获得事实的条件。欧委会可能认定特定国家或地区存在国家强迫劳动,例如新疆地区,从而达到和美国强迫劳动法案同样的执法实际效果。
(三)如何应对?
新的趋势是人权正在大踏步进入国际贸易规则,对全球供应链稳定性和正常国际贸易造成挑战。强迫劳动是抓手,供应链管制才是本质。美国通过强迫劳动法案和美国海关积极执法,起到积极引导西方国家效仿的作用。欧盟的强迫劳动立法,以及2024年1月生效的欧盟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强制披露和正在推动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立法,势必继续推动这一趋势。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将会跟进。国外客户将严格的合规要求传导给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极大扩大了这些法案的影响,使得这些合规要求逐渐成为新的市场准入条件,甚至成为行业标准,造成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直接出口或者以其产品为原料的制成品出口美国、欧盟以及其他西方国家市场面临很大的挑战。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在正式实施前还有三年的时间。那么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第一,企业要自我评估风险,特别是参考已经被美国海关执法的行业、产品、企业,以及执法策略和重点执法领域。目前,美国海关将棉花和纺织品、PVC、硅基产品(光伏)、铝、钢、轮胎、电池、西红柿作为重点执法领域,并且已将107家中国企业列入强迫劳动实体清单。
第二,企业对于防范强迫劳动的尽职调查和相应的供应链管理要积极采取行动。如上文所述,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多次提到企业在防范强迫劳动方面的尽职调查动作、消除强迫劳动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都是调查机关考虑的重要方面。此外,对于被认为影响欧盟供应链的重要物资在被认为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扣相关货物而不采取处置措施,由企业通过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强迫劳动情形后再申请复议。因此,企业有一套完善的强迫劳动尽职调查机制以及相应的供应链合规管理体系和纠错机制,对于证明被调查主体或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强迫劳动以及后续补救肯定会有积极作用。这里需要强调,供应链尽职调查和管理体系的标准非常高,不仅要能识别强迫劳动的情形,还要能采取积极措施以消除强迫劳动的情形和防范未来再次发生,以及必要的补偿;并且能够证明这套体系已经落地实施,并且有效;更为困难的是,这套体系要能涵盖直至矿端的完整供应链。
关于强迫劳动的尽职调查是指经济运营者采取行动去执行强行性法律要求和自愿性指引、建议或实践,去识别、防范、减轻或终止和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有关的强迫劳动[48]。具体而言,企业至少要采取以下行动:
(1)公司内部建立尽职调查机制和供应链合规管理体系,实际运作和执行,并且保留有充分的记录能够证明在运作中能够识别、预防、减轻和终止其经营活动和供应链当中的强迫劳动风险,包括风险识别机制、应对预案、事后评估、终止供应关系、举报机制等等;
(2)更新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守则,并传达给供应商;
(3)和供应商签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协议,或在采购合同中加入标准合规条款,明确规定发生强迫劳动情形的后果,消除强迫劳动情形的义务和落实条款,体现对受到强迫劳动影响的主体进行适当补偿的要求;
(4)完善供应商准入、审核和管理制度;
(5)通过访谈、问卷等方式全面了解完整供应链和各级供应商身份,并进行风险评估;
(6)适时公开供应链尽职调查的情况;
(7)对于上游和矿端的尽职调查,可以参考欧委会关于冲突矿产和OECD关于矿端的尽职调查指引。[49]
第三,对于欧盟客户提出的合规要求,企业要认真对待,对于相关承诺、证言、声明等签署要特别谨慎。企业和欧盟客户需要通过协商确定这些合规要求的接受和执行的程度,在合同条款订立和争议解决方面要考虑到这些措施对于合同执行带来的风险,要事先约定发生特定情形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分配,特别是否构成合同义务,并且考虑在尽职调查和供应链管理机制中得以落实。
第四,供应链重整,以及对矿端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对于可能被列入高风险重点执法的产业,要对欧盟市场的供应链进行提前规划,在供应链地图描绘以及溯源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固化、简化和优化供应欧盟市场的供应链,和上游供应商一起努力,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供应链重整。从长期来看,多链运营,考虑到欧盟和美国基于风险的执法思路,积极拓展、储备、使用被认为风险更低的海外供应链,恐怕是将欧美市场作为核心业务的大企业所必须规划和实施的战略。
另外,我们发现近期美国执法实践中对供应链最上游的矿端非常关注,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从以往要求确认矿端的主体身份、位置等基本信息,扩展到要求说明矿端在采矿业中常见的安全生产、员工待遇、固废处置、环保、当地社区影响等方面的风险情况。相应地,欧盟强迫劳动条例也一再提及以供应链上最可能发生强迫劳动风险的主体为优先,考虑到欧盟颁布的冲突矿产方面的法规,矿端预计也会是欧盟将来执法重点关注的环节。这对我们的出口企业就形成了很高的要求,毕竟矿端和出口企业之间经常会隔较长的供应链。因此,将欧美市场作为核心业务的大企业要积极考虑增强对于矿端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例如提前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直接合作等方式,加强上下游产业整合和合作。
第五,在供应链追溯要求方面,对于可能被视为存在高风险的行业,我们建议要设立涵盖从初级原材料到制成品的全链条追溯机制,并能够基于库存、生产和销售记录能够证明物理流、交易流和资金流的追溯链条。产品溯源能力要做到不同一级供应商和不同物料来源的产品都能加以区分,因为在执法实践和措施执行方面会被认为是不同的供应链。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事前规划、管理制度、合规投入和团队建设、能力建设、供应商合作、电子系统和文件管理都必不可少。

注释

[1] 见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4/11/19/products-made-with-forced-labour-council-adopts-ban/

[2] 见《简析<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提案》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4cec6c0412776e23.aspx

[3] 见《欧盟强迫劳动立法紧跟美国:关于欧委会提案及欧洲议会最新修订稿的解析》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2b07035800bfad67.aspx

[4]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PEECH_21_4701

[5] 见美国强迫劳动法案第四条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

https://www.congress.gov/117/plaws/publ78/PLAW-117publ78.pdf

[6]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2-0245_EN.pdf。

[7]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document/785da6ff-abe3-43f7-a693-1185c96e930e_en。

[8]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3664

[9]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5415

[10]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31016IPR07307/towards-an-eu-ban-on-products-made-with-forced-labour

[11]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5627-2024-COR-1/en/pdf

[12]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4/03/05/council-and-parliament-strike-a-deal-to-ban-products-made-with-forced-labour/

[13]https://oeil.secure.europarl.europa.eu/oeil/en/procedure-file?reference=2022/0269(COD)#section3

[14] 见条例第2条(1)款,对“forced labor”的定义指向《强迫劳动公约》第2条https://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P12100_ILO_CODE:C029,同时新增强调了禁止对儿童的强迫劳动,欧盟成员国都批准了ILO Convention No 182,

https://normlex.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NSTRUMENT_ID:312327:NO。

[15] 见条例第2条(8)款。

[16] 见条例第2条(2)款。

[17] 见Article 1 of ILO Convention No 105,

https://normlex.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NSTRUMENT_ID:312250:NO

[18] 见条例第8条。

[19] 见条例第11条(f)款。

[20] 见条例第14条(2a)款。

[21] 见条例第20条(2e)款。

[22] 见条例第2条(4)款。

[23] 见条例第4条。

[24] 见条例第3条。

[25] 见条例第15条。

[26] 见条例第11条。

[27] 见条例第6条(7)款,(8)款。

[28] 见条例第7条(3)款,(5)款。

[29] 见条例第5条(4)款,第10条,第12条。

[30] 见条例第14条。

[31] 见条例第17条(1)款。

[32] 见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

[33] 见条例第18条(4)款。

[34] 见条例第20条(1)(2)(3)款。

[35] 见条例第19条。

[36] 见条例第18条(3)款。

[37] 见条例第20条(4)(5)(8)款,第22条(1)款,第27条(2)款。

[38] 见条例第23条,第24条。

[39] 见条例第25条。

[40] 见条例第26条。

[41] 见条例第28条。

[42] 见条例第29条。

[43] 见条例第29条(2)款。

[44] 见条例第21条。

[45] 见条例第37条。

[46] 见条例第8条(2)款。

[47] 见条例第18条(3)款,第27条(2)款,第20条(8)款,前言第48段。

[48] 见条例第2条(3)款

[49] 见

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development-and-sustainability/conflict-minerals-regulation/help-your-business_en和https://web-archive.oecd.org/temp/2018-06-27/307061-DDG-Chinese-web.pdf。

作者:

李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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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研究 | 强迫劳动是抓手,供应链管制才是本质:关于《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分析和观察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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