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并购之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常见误区

引言
误区一
境内并购无需关注跨境管
制与制裁风险
由于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是近几年伴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才逐渐出现在大家视野中的风险,许多国有企业缘于对国际法律框架的不熟悉,忽视了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国际经济活动相互依存的本质,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忽视了跨境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对并购交易的影响,甚至普遍认为,并购交易发生在境内,当然不会涉及到跨境制裁的风险,在这种思维定势下,国有企业可能会在没有充分评估跨境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并购交易决策。
企业可能没有意识到,即使交易完全在境内进行,也可能因为所处行业、交易对手、资金流动、技术转移或其他因素而受到境外制裁的影响。
从所在行业来看,尽管标的公司为境内企业,但其所属行业可能正是美欧在出口管制方面重点关注的领域。对于半导体、人工智能、超算等高科技或涉军等敏感行业的企业,美国通过其“小院高墙”的出口管制策略,旨在通过元器件、材料、装备、软件、技术和工艺等多元化形式对特定技术领域实施精准打击。如果目标公司严重依赖进口的核心技术,或生产链上的关键环节受美欧出口管制限制,并购完成后可能面临供应链断裂、产品出口受限的风险,进而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从存量业务来看,尽管标的公司为境内公司且并购也发生在境内,但标的公司可能与受制裁国家或实体有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往来。在收购这类企业或其资产时,国有企业可能继承其受制裁风险,从而面临业务受限或资金冻结等风险。
即使交易完全在境内进行,如果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美欧重点关注的领域,或者交易相对方及参与方涉及敏感元素,也有受到美欧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潜在影响的风险,这不仅关系到交易的合法性,还可能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和国际合作造成限制。
因此,国企在境内并购时,仍需对标的公司的行业、技术依赖性以及历史国际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避免日后因制裁或管制限制导致业务中断或其他合规性问题。
误区二
并购目标企业不在制裁名
单上即无风险
具有初步跨境管制和制裁意识的部分国有企业在尽职调查中,常过度依赖制裁名单的筛查,认为标的公司不在名单上即无风险。然而,制裁风险往往不仅来自于标的公司自身,还可能沿着其业务链扩散到上下游企业,从而间接影响交易。
实践中,标的公司可能未直接受到制裁,但其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可能面临管制和制裁风险。在并购交易交割后,该等风险可能诱发财务和合规方面的双重问题。例如,若标的公司依赖某供应商提供关键材料或技术,一旦制裁生效,标的企业的供应链将被迫中断,在替代资源难以快速到位时,不仅直接影响标的企业盈利能力,还可能拖累国有企业期待的投后财务表现,难免给国有资产带来流失隐患。
因此,从企业长远发展和稳定性出发,需要国有企业加强对标的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全面尽职调查。在合规框架中,推动国企逐步提高对间接制裁风险的认识和评估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管制与制裁合规风险。
误区三
仅涉及具体产品的进出口
才需考虑出口管制
在具体交易中,一方面,有形物项从一家中国企业转移至另一家中国企业,哪怕是关联公司,仍受出口管制的限制;另一方面,若标的企业掌握受控技术或雇佣拥有该类技术的外籍员工,国企在进行技术合作、业务支持、售后服务甚至日常交流时,都可能触发出口管制。尤其在涉及高科技或敏感技术领域的并购中,人才调动和技术转移需特别谨慎,否则即便交易成功后,也可能因技术出口管制的限制导致研发、生产或市场扩展等关键业务受到制约。举例来说,受控技术的跨境交流不仅限于生产阶段,甚至在日常运营、培训、跨境会议、展览等环节,技术泄露的风险依然存在。
因此,对于有形物项而言,若其最终用户发生了变化,哪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发生转移,仍需审慎评估。此外,除了传统并购业务项下职工安置于劳动用工风险外,将技术管制、人员交流纳入全面的合规审查范围,提前识别并防范无形物项的出口管制风险,是确保交易后不会因技术出口管制而影响企业业务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必需流程。
误区四
国企因政府背景可以有相
关国际制裁的豁免
误区五
跨境管制与制裁并非国资
监管的重点
有不少国企认为,国家及地方国资委的审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战略方向上,国际制裁或出口管制并非其审查核心。由于国际制裁及出口管制的特殊性,如果前期忽视了对制裁与管制合规性的充分评估,将可能导致交易后面临高额罚款、资产冻结、或业务中断等风险,对标的股权价值、投资收益,经营状况亦有负面严重影响,更甚之,不排除因单笔交易对上级集团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性。
误区六
在并购之前发生的违规行
为,国企不用承担责任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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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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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欢,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团队合伙人;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并购重组及跨境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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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起超,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团队贸易·出口管制高级顾问;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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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梦,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团队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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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姝倩,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团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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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四川蜀兴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的参与和指导!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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