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声明(IDS)义务对于保护专利权益至关重要。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
在实际准备递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过程中,所需提交的对比文件大多源自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同族申请在撰写和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现有技术,例如,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族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申请人提交给专利局的对比文件,以及在申请文件(如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对比文件[1]。
截至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收费政策保持不变,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获知的现有技术文献则无需缴纳官费,与对比文件数量无关。故,依据当前实践,大多数申请人倾向于提交所有已知的现有技术文件,力求详尽无遗。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今年年末发布的公报中表示,实际上,这些IDS文件中包含了许多与本专利相关度较低或是重复的内容。鉴于大量涌入的IDS文件给审查员的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美国专利商标局决定自2025年1月19日起,将在原有的规则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数量实施分级收费制度[2]。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的数据,约87%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对比文件数量不超过50项。在剩余13%的专利申请中,大约有5%的专利申请含有51至100项对比文件,4%的专利申请则包含101至200项对比文件,而仅有4%的申请,其对比文件数量庞大,超过了200项[2]。
当面临递交的对比文件数量即将达到需支付额外费用的临界点时,出于对费用的考虑,申请人可以以此为参考,在与代理律师充分评估后,基于实际情况,选择优先递交会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产生较大影响对比文件。
随着2025年IDS新规的即将实施,申请人需清楚盲目地递交全部现有技术文件已不再是最佳的选择,通过审慎评估现有技术文件的相关性、合理利用审查员的分类标准、有效排查同族对比文件以及放弃在分续案中重复递交母案中的对比文件,可以确保申请人在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声明(IDS)义务的同时,有效地节省成本,提高流程效率。
总之,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信息披露声明(IDS)流程虽复杂,但只要我们紧跟规则变化,深入理解其实质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便能够顺利跨越这一障碍,为专利的成功申请与未来的法律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在美国专利申请中的IDS流程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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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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