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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证保险单》要点速览

《关税保证保险单》要点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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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于2018年11月引入关税保证保险产品。此后,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22日在杭州、宁波、青岛、济南、重庆和成都海关开展试点,关税保证保险可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担保。

01什么是关税保证保险

关税保证保险是国内第一个以政府机构(海关)作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产品,由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税款担保,在货物通关时,凭借“一张保单”,即可享受“先放行后缴税”的便利。

02关税保证保险的优点

关税保证保险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门槛低出单快,可循环担保

除失信企业外,都可以申请成为关税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企业在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六年。

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额度进行其它资金操作如国际结算、开具信用证等。

节省财务成本

一般情况下关税保证保险较银行保函、保证金等担保方式年化成本更低,适用汇总征税“先放后税”模式可在生成税单后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缴税,可充分盘活现金流。

03企业如何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

参与的保险公司范围

当前企业可办理关税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共12家,名单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通关手续

关税保证保险一般可以运用于以下三种担保业务类型:

Ⅰ汇总征税担保模式

企业凭关税保证保险办理汇总征税相关事项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即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应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缴税。税单核注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Ⅱ征税要素担保模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担保事务,可以采取征税要素担保模式。

即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租赁货物进口的。

Ⅲ纳税期限担保模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事务,即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可以采取纳税期限担保模式。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注意事项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将冻结企业担保备案并启动索偿程序。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转至相应国库账户。保险机构足额履行赔付义务后,海关将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代位追偿。

来源:北京报关协会
编辑:蔚青芝、彭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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