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信用证、托收和汇付的区别,以及优缺点

1、汇付
汇付是指付款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或其他渠道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汇付主要包括三种:电汇、信汇、票汇。
优势:
方便、快速、灵活、最简单,中间程序最少,最直接的方法。
商业信誉,安全性差。
若为预付款,则对进口商而言,有出口商不交货的风险;若为交货后付款,则出口商有交货后不付款的风险。因此,汇款适用于少量(负担得起)的交易,并且买卖双方都有深厚的合作基础。
2、托收
托收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开具以进口方式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其在进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不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
优势:
成本低,操作简单,买家在资金上比较方便,提高了出口竞争力。
安全性差,风险大。
由于出口方先装运,若进口商拒付,即使物权单据仍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则货物滞留在对方港口,积压及运回国内运费,银行所造成的损失不小。假如市场发生变化,或者买主因经营不善而倒闭,进口商很可能不需要货物,出口商就会面临无法收到货款的风险。尽管D/P和D/A的操作比信用证简单的多,通知行的费用也较少,但银行在托收过程中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委托收款符合买卖双方有深厚的合作基础,不会出现不付款的情况。
3、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全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优势:
银行信誉,更安全。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是有保障的,特别是在出口商对进口商了解较少的情况下,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来说,信用证的优势更加明显。
手续复杂繁琐,单据要求较为严格,银行费用较高。审单等环节的技术性较强,增加了经营成本,更占用买方资金,其中至少涉及四个角色:信用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信用证受益人。由于信用证是指示性文件,有关银行仅处理单据特征,所以易产生欺诈行为。
本质上,信用证是买方基于买卖合同关系,申请开证行为卖方提供付款担保的载体。
可见,开证行与买方之间构成资金服务合同关系,开证行与卖方之间构成付款担保服务。
银行的定位始终应是服务角色,为了买方采购服务或商品而向卖方提供付款担保服务,也即是,无论是针对买方,还是针对卖方,银行在信用证关系中定位服务角色才合适。
实务中,信用证开证合同本质上应是服务合同,在该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服务方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被服务方(买方)接受服务而支付对价,受限于一般的法律、法规约束。
信用证合同关系更类似于资金担保服务合同,在该担保服务合同中,服务方(银行)受限于UCP600、ISBP等规则而形成的独立抽象性,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而非从属性的担保付款服务。
巧妙之处在于信用证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开证行与卖方之间,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抽象性,只要卖方提供相符交单时,开证行必须付款,卖方的收款得到保障。
另外,因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依据UCP600第4、5条,单据代表了货权,交单意味着交货。
信用证服务于基础交易,而任何货物买卖交易,归根到底是要完成两件事“交货+付款”。表面上看,信用证结算也使得买方收货有保障,但它不能保障买方一定能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这是信用证结算的先天缺陷,从产品质量角度看,用信用证结算可能对买方不利。
因为,“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时,银行则必须付款,交单是受益人基于信用证合同关系向银行履行的义务;产品质量要求,则是卖方基于买卖合约对买方的义务,是另一个合同关系下的义务,非信用证合同关系下的义务,即便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也不影响或暂停银行基于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能否欺诈欺诈?显然,一般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只是合同违约问题,不可能构成欺诈。产品质量不合格必须到达一定程度才有可能构成欺诈,也即致使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的程度,如:采购苹果,供应产品是香蕉;采购A级牛肉,供应产品是已经腐烂变质牛肉等等。
直接上解决该问题的其中一种答案:要求卖方在信用证之外向买方提供见索即付质量保函。
该保函的索赔条件之一:卖方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
采购商先支付预付款30%,则要求中国企业提供对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独立性的;出货前,用信用证60%付款;最后,留10%作为质保金,以验收证明为信用保证单据兑付,未明确验收证明由谁签发等具体情况,这可能是个软条件。
综上,“信用证解决了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这句话只对了一半,它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卖方安心,却无法要买方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