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进口软件使用权,有哪些税需要代扣代缴?

本文转自涉外律师说,作者章宇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口软件使用权交易在对外支付时存在多种情况且会产生不同的涉税问题,包括税款的代扣代缴等,需要进口企业重点注意。
一、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著作权人对其软件著作权的授权与转移有两种主要的形式,转让和许可。 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他人,即彻底放弃了著作权。转让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对软件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利,而不仅仅是许可的使用方式,且转让通常以一次性付款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完成,而不再涉及未来的许可费用。 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授予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其软件著作权,但并未将著作权本身转让给他人。著作权人仍然保留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许可仅限于被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和期限,且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或许可费。
二、是否有实体介质?
进口软件与单纯的货物贸易不同,软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传输,可以使用实体介质,例如光盘、硬盘等各种存储设备,也可以不使用实体介质,而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传输。 在使用实体介质形式传输时,实体介质需要通过海关进口,需要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在满足实体介质与软件价值能够分列的前提下,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和标准应当按照实体介质价值计算。针对进口无实体介质的软件,则不需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三、进口方的代扣代缴义务
正如开头提到的,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进口软件使用权的交易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对于进口软件使用权,如果境外著作权人在国内没有机构,作为居民企业的国内进口方在支付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时,需要注意以下税种的代扣代缴问题。 (1)增值税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软件的著作权,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境内没有机构,应由受让方在支付款项时,扣缴增值税。 但是,如果是使用实体介质进口,考虑到进口环节中已经按照实体介质应税价格计算缴纳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进口企业代扣缴增值税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计算应扣缴税额应当减去实体介质的应税价格。 (2)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许可境内企业使用其软件著作权,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境外著作权人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进口企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针对企业所得税,还涉及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问题。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07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税收协定。为了防止双重征税和鼓励跨境投资,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限制对非居民纳税人(即境外著作权人)征收所得税税率的最高限制,协定中通常会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项目的最高税率。在境内进口企业进行代扣代缴时,需要根据著作权人所在国家是否与我国有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协定中关于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 (3)印花税 不论合同在何处签订,因进口企业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均属于在我国境内使用,因此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但是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应当由纳税人(即境外著作权人)的境内代理人或其自己进行申报和缴纳。此处的“代理人”通常是指接受境外单位委托办理境内纳税事项的机构或个人,境内进口企业一般不会被直接视为境外企业的代理人。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况外,印花税法没有对境内进口企业规定代扣缴义务,境内进口企业一般不需要代境外著作权人代扣代缴印花税。 进口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不但涉及到软件进口企业的税务合规问题,同样也是进口企业在与境外著作权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的,关乎进口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事项。软件进口企业需要在交易前期对税务问题做好规划,以防后续因代扣代缴税问题与境外著作权人产生纠纷,影响到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