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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劳动法实务大全(下)

土耳其劳动法实务大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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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一、土耳其劳动争议概述

(一) 土耳其劳动争议类型

1、 权利争议–利益冲突

员工与雇主或工会之间因实施劳动法、雇佣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指双方因执行劳动合同、集体谈判协议或劳动法而发生的争议。简而言之,它们是与现有权利有关的争议。

另一方面,利益争议是为了获得新利益而出现的争议。在权利争议中,争议的产生是因为存在的权利没有得到履行,而在利益争议中,争议的产生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权利。例如,如果员工没有获得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奖金,则员工与雇主之间的争议属于权利争议;将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奖金数量从1增加到3的争议属于利益争议。

个人利益争议无法在法庭上解决。如果员工和雇主不能共同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利益争议,他们就不能申请司法救济或仲裁。

2、 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

所谓个人劳动争议是员工和雇主之间因劳动合同或立法引起的争议。例如,因终止劳动合同而未支付赔偿金,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终止的条件,在双方之间口头或书面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未能履行合同双方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责任。

个人权利争议在劳动法庭解决。为了确保更快速、有效地解决个人劳动争议,在2017年10月25日生效的第7036号《劳动法院法》中调解从可选项变成了强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个人或集体谈判协议要求员工或雇主复职和赔偿的诉讼中,申请调解员调解是提起诉讼的条件。

所谓集体劳动争议是工会作为一方并涉及该组织共同权益的争议。换言之,工会与雇主工会或非雇主工会成员之间就工作条件、经济和社会条件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例如,雇主通过集体谈判协议提供的加薪没有提供给工会中的一名工人,便是一个集体劳动争议。

(二) 土耳其集体劳动争议解决

1、 土耳其集体权利争议解决

土耳其集体权利争议,如前所述,即基于集体谈判协议的权利未得到兑现的劳动争议。解决集体权利争议的方法是履行诉讼、解释诉讼和仲裁。

(1)履行诉讼

在权利未实现的情况下,为获得该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称为履行诉讼。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集体谈判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

(2)解释诉讼

如果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中有不明确的条款,一方可以提起解释诉讼要求解释。法院最迟2个月做出裁决。如果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地区上诉法院应在2个月内对争议做出最终裁决。

(3)仲裁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在集体权利争议的任何阶段向仲裁员申请仲裁。集体谈判协议中可以包含仲裁条款,将特定争议事项交由仲裁员解决。如果集体谈判协议中没有相反的规定,则将适用土耳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2、 土耳其集体利益争议解决

土耳其集体利益争议,即工人集体为争取更大权利而与雇主发生的劳动争议,例如加薪。集体利益纠纷的解决方式分为和平解决方式和战斗性解决方式两种。和平解决方式是调解和仲裁。战斗性解决方式是罢工和停工。

二、土耳其劳动争议调解

(一) 普通调解

调解旨在通过各方协议解决争议,而无需诉诸罢工和停工方法。调解的目的是提出劳动争议的解决建议。调解员无权直接解决争议或做出决定。换言之,各方当事人并无义务遵从调解员提出的建议。

不过,虽然各方当事人没有义务遵守调解员的建议,但他们必须在罢工和停工之前向调解员提出申请。同时调解申请最迟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必须进行调解的情况如下:

  • 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参加商定进行集体谈判的第一次会议,或者即使会议来了也没有开始;

  • 集体会议开始后不继续会议;

  • 双方通过报告确定他们无法在集体谈判期内达成协议;

  • 未经协议结束集体谈判期。

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其中一方应在6个工作日内将争议通知主管当局。

收到争议函的主管机关,应在6个工作日内,与至少一方当事人在正式名单上指定一名调解员。如果没有当事人参与,主管机关则依职权自行指定一名调解员。如果当事人就正式调解员名单上的调解员达成一致,则主管当局应指定该人员作为该争议的调解员。调解员的授权自通知之日起持续15天。经双方同意,此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工作日,如果延长期限,将通知主管当局。

当事人和所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义务提供调解员要求的有关争议主题的各种信息和文件。主管当局考虑到争议的范围和性质,在条例规定的下限和上限内确定应向调解员支付的费用。

如果在调解期结束时未能就争议达成协议,调解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准备一份确定争议的报告,并将其提交给主管当局,并添加他认为结束争议所需的建议。主管当局应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通知各方。只有在将此报告通知各方后,才能开展罢工、停工。

(二) 特别调解

特别调解是在推迟罢工和停工的情况下采取的调解。换句话说,只有在罢工和停工推迟期间才能采用特别调解。已决定或已开始的合法罢工或停工,如果破坏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土耳其总统可以将罢工和停工推迟60天。在这种情况下,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亲自调解争议或指定一个人作为调解员。

三、土耳其劳动争议仲裁

(一) 仲裁类型

1、 可选(自愿)仲裁

可选仲裁是一种仲裁程序,其中各方通过在集体利益争议的某个阶段达成书面协议来决定他们的争议将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在集体利益争议的任何阶段向私人仲裁员申请仲裁员。在争议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选择最高仲裁庭作为特别仲裁员。

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在集体利益纠纷中向私人仲裁员申请,则调解、罢工和停工以及法定仲裁的规定不适用。集体谈判协议中可以包含条款,规定将根据一方的申请咨询特别仲裁员。如果集体谈判协议中没有相反的规定,则应适用土耳其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关于私人仲裁员的规定。

在集体利益纠纷中,私人仲裁员的裁决具有等同于集体谈判协议的效力。

2、 强制(法定)仲裁

在集体劳动争议中,自愿仲裁是规则,强制仲裁是例外。首先,必须用尽其他和平救济措施才能诉诸强制仲裁。此外,如果双方之前已签订可选仲裁协议,则强制仲裁规定不适用。

在土耳其的法律中,强制仲裁由最高仲裁庭执行。最高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具有集体谈判协议的效力。

在以下情况下,争议双方有义务诉诸仲裁:

  • 在罢工投票中,如果在罢工公告之日,在工作场所工作的绝对大多数员工决定不罢工,则在此争议中做出的罢工决定将不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会因罢工投票而做出不罢工决定后6个工作日内未向最高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则授权证书将失效,工会无法代表工人解决争议。

  • 在禁止罢工和停工的争议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正式调解报告通知后6个工作日内未向最高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会将失去权力,工会无法代表工人解决争议。

  • 如果罢工和停工的延期期导致争议,且其中一方在罢工期结束后的6个工作日内未向最高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则工会将失去权力,工会无法代表工人解决争议。

(二) 最高仲裁委员会

最高仲裁庭是一个宪法机构。根据土耳其宪法,在禁止或推迟罢工和停工的情况下,如推迟期结束,劳动争议由最高仲裁委员会解决。在争议的任何阶段,双方都可以协议向最高仲裁委员会申请。

最高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由主席和至少5名成员参加。最高仲裁委员会可以传唤并听取其希望了解其意见的人,或要求他们以书面形式表达他们的意见。《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和专家的规定适用于他们。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委员会听取意见,以便进行通知,并可以提交信息和文件。

最高仲裁庭根据出席会议的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由主席代表的一方意见获得多数票。最高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并具有等同于集体谈判协议的效力。

四、土耳其劳动争议诉讼

(一) 管辖法院

在确定有管辖权的土耳其劳动法庭时,适用以下规则:

  • 通常情况下,管辖法院是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日的个人或法人住所地的法院,以及开展业务或交易的地点的法院。

  • 如果被告不止一名,则其中一名被告居住地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 在因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中,工伤事故或损害发生地的法院和受伤工人的居住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 在尚未设立劳动法庭的地方,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和事务,应由该地的民事初审法院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处理。

  • 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将保留。

(二) 受理范围

劳动法庭处理以下争议:

劳动法庭;处理与以下争议有关的案件和事务(《刑事诉讼法》第5条):

  • 因受《新闻劳动法》约束的记者、受《海事劳动法》约束的海员、受《劳动法》约束的工人或《债法典》规定的服务合同的约束的工人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之间的雇佣关系而引起的因合同或法律而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

  • 社会保障机构或土耳其就业局作为一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引起的争议,但对行政罚款的异议和与养老基金对象有关的争议除外(如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行政罚款的异议和与养老基金对象有关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

  • 其他法律中由劳动法院负责的争议。

(三) 审判程序和补救措施

在劳动法庭,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在案件积压的情况下,根据与每项索赔相关的事实分别评估举证责任和证据责任。土耳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补救措施(上诉、异议等)的规定也适用于劳动法庭的裁判。申请法律补救的期限自向当事人通知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须在初次裁决后8天内提出。适用法律补救措施的决定应由地区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做出。

(四) 特别诉讼条件

1、 调解作为诉讼前置条件

根据法律、个人或集体谈判协议提出的工人或雇主的应收账款和赔偿请求,以及要求复职的诉讼,必须首先申请调解。此外,涉及这些应收账款和赔偿的异议撤销、否定确认之诉和追还诉讼,也必须申请调解。如果发现未申请调解就提起了诉讼,则该诉讼将因缺少诉讼条件而将被法院驳回。关于因工伤或职业病引起的物质和精神赔偿以及相关的确认、异议和追偿诉讼,强制调解规定不适用。

调解员必须在被任命之日起3周内完成调解。在必要情况下,调解员可以将此期限最多延长1周。从向调解办公室申请之日起至最后报告出具之日,诉讼时效中止,但除斥期间不计算在内。

当事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律师参加调解会议。由雇主授权并持有书面文件的员工也可以代表雇主进行谈判并签署调解报告。

在没有关于调解的规定的情况下,应在与其性质相适应的范围内适用第6325号《民事纠纷调解法》的规定。

2、 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作为诉讼前置条件

在因《社会保险法和一般健康保险法》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法引起的争议中,当事人有义务在提起诉讼前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但因受服务合同约束的工作而要求确定强制保险期间的除外。在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情况下,如果社会保障机构在60天内没有回复申请,则该请求被视为被拒绝。为了对机构提起诉讼,请求必须被拒绝或被视为被拒绝。在计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时,不考虑向管理局申请所花费的时间。

者:

徐芹,兰迪律师事务所土耳其负责人

叶祺韬兰迪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资与贸易部成员

特别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分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

(来源:兰迪海外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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