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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及应对——以德国为例

欧盟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及应对——以德国为例

催收实务
2024-11-18

引言

近年以来,欧盟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制度有从严的趋势,特别是从2024年开始审查已经变得更加严格。2024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新的外国投资审查草案,旨在加强现行的《欧盟外国投资审查条例》下对于成员国外商投资审查制度的要求,在欧盟范围内建立更加严格和统一的审查制度。

虽然草案还没有通过,但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实际已经开始相互通报项目,即一个成员国会将其收到的申请通报给所有其他成员国,让其他成员国进行评议,此后才会决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深度审查。虽然最终是否批准的决定权仍属于项目所在的成员国,但通报和评议的做法拉长了项目审查的时间,也增加了不确定性。本文以德国为例,对相关制度、趋势和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德国外商投资审查

(一)总体说明
欧盟层面并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并未创设欧盟层面的审查制度,而是鼓励各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各自的审查制度。2024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新草案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建立各自的审查制度,但仍没有在欧盟层面创设统一的审查制度。可以预见,未来欧盟成员国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按照本国法律对于本国的外商投资进行审查,但盟内通报评价的机制将促进各国政策和制度的统一性。

德国是欧盟中重要的投资目的国,也是吸引较多中国投资的欧盟成员国。根据德国政府2024年2月发布的年度报告,尽管2023年受到审查中国外商投资降至21项(2021年和2022年分别有37项),但中国投资者数量仍为非欧盟投资国前三名(前两名分别是美国和英国)。因此,德国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对中国投资者而言比较具有参考意义。

德国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于2009年建立,根据《对外贸易和支付法》(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Act)和《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 Ordinance),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BMWK)负责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投资者依据强制申报规定提交的投资申报,同时也有权对非强制申报范围内的投资活动发起主动审查。2020年,德国修订《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引入“抢跑限制”机制。要求适用强制申报的投资活动,在取得BMWK批准前,各方不得采取可能被视为完成收购的行动,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二)审查标准

德国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下,主要有两类标准:强制申报的标准,和主管机关可以主动审查的标准。

1. 强制申报的标准

德国外商投资审查强制申报适用范围包含两大类投资活动:特定板块(Specific Sector)和交叉板块(Cross Sector),外商投资活动只要符合其中一类标准,即需要进行强制申报,标准概述如下:
(1)特定板块
对于任何外国(即非德国)投资者,其投资同时满足下述投资行业和投资比例条件的,属于特定板块,适用强制申报:
  • 投资于特定高度敏感的行业领域;并且
  • 首次收购10%及以上表决权或资产,或多次累计收购取得标的企业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的。
(2)交叉板块
对于非欧盟且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外国投资者,其投资满足两种投资行业和投资比例组合中任意一种的,属于交叉板块,适用强制申报:
  • 投资于特定基础设施领域,并且首次收购10%以上表决权或资产或多次累计收购取得标的企业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的;或者
  • 投资于关键行业领域时,并且首次收购20%以上表决权或资产或多次累计收购取得标的企业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的,对于这类投资主体,其投资满足两种投资行业和投资比例组合中任意一种的,适用强制申报。

2. 主动审查标准

非欧盟及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非强制申报行业,如果首次收购25%或以上表决权或资产,或者多次累计收购取得标的企业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的,在交易协议签署后的5年内且BMWK知晓交易的2个月内,BMWK有权对投资进行主动审查。

(三)审查程序

德国外商投资审查包括两个阶段,总体而言审查时间表如下:

第一阶段的审查期为收到申报后2个月,BMWK将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该交易,或者决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深入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自BMWK收到所需文件后启动,通常持续四个月。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BMWK可以将审查期延长三个月,如果涉及国防,可能再延长一个月。此外,如果BMWK要求补充额外信息,或与相关方就具体补救措施进行协商,则审查时间将暂停计算,直至相关事项完成。
实践中,上述时间表可能根据交易的复杂情况有所延长。目前,德国政府对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审查较为迅速,但涉及国防和高科技行业的交易通常需要更长的审查时间。此外,半导体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等对德国生产至关重要的敏感行业,以及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投资,也会受到特别严格的审查。根据经验,涉及强制申报的项目,需要花费1年甚至更长时间。

(四)信息披露要求

德国外商投资审查是通过审核交易相关方、交易安排等信息,以识别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风险,其中投资者身份是审查的重点,包括其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尤其要求投资者说明与政府、公共机构、军方等主体关系的信息。例如,BMWK对外发布的第一阶段申报信息要求中包括:

  • 持有收购方10%以上股权的所有直接、间接股东的公司基本信息;
  • 收购方的直接间接股东在过去十年内与公职机构的业务往来清单,尤其是与各国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及国防领域公司的业务往来;
  • 如果直接间接股东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国防和军事领域的研发活动,则需要进行详细说明;
  • 国家机关对直接间接股东的控制或影响,尤其是在日常业务、人员、资产、组织结构及财务决策方面的影响。

二、中国企业应对审查的主要关注点

(一) 拟议投资是否落入审查适用范围
中国投资者在考虑向德国进行投资时,应首先了解该国外商投资审查适用范围,以判断拟定投资是否落入强制申报范围,特别需要关注交易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技术等因素,涉及这些因素的交易极大可能适用强制申报和更严格的审查程序。

如果拟定投资并未落入强制申报范围的交易,则需要考虑是否进行自愿申报,以避免交易完成后被追溯审查的风险。

(二)交易时间表是否满足审查程序要求

如前文所述,德国外商审查实际所需的时间可能较长。此外,考虑到准备材料或补充材料的时间并不计入审查期,完成审查实际需要花费的时间会更长,交易时间表中需要为审批工作预留充足的时间。

首先,买方需要尽早开始准备材料,并争取获得卖方配合。申请资料的准备,需要卖方提供配合,提供必要的信息。审批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也涉及到披露交易相关保密信息,也需要获得卖方同意。因此,审批工作不可避免的需要卖方配合,而卖方配合程度会影响审批的时间表。
其次,设置满足先决条件的最后期限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审批所需的时间,考虑加入灵活的延期机制,避免仅仅由于预留的审批期限不足导致交易终止。当然,如果设置最后期限时预留的时间比较长,比如6个月甚至1年,对于估值、交易条件、补充尽调、并购保险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交易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三)充分评估与审批相关的交易条件是否可以接受

在受限于外商投资审批的跨境收购交易中,卖方一般认为审批是否通过属于买方风险,而为了降低卖方潜在风险,一方面会要求买方要尽最大努力通过审批,另一方面会要求买方承担未能通过审批的不利后果,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首先,为了提高通过审批的可能性,卖方可能对买方履行审批义务提出较高要求,即要求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和避免影响或阻碍审批通过的因素,以最大限度地促成交易获得批准,例如,调整交易结构、对业务的重大调整、出售资产等,这就是所谓的high water obligation。另外,在此基础上,卖方还可能对买方签约后提交审批申报设置具体时间表要求,进一步约束买方行为。
其次,为了避免因未能通过审批而造成损失,卖方通常还会要求在交易文件中约定一定金额的反向分手费,由买方在合同因未通过审批而终止的情况下,向卖方支付。反向分手费金额一般会比较高,因为卖方通常要求买方弥补其实际发生的交易成本(比如顾问费用),以及此次交易的机会成本。
原则上,我们不建议买方接受过于严格的审批义务和过高的反向分手费。首先,外商投资审查申报并非买方单方义务,还需要卖方和收购标的的配合,不是买方完全可控,而且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通过条件可能并不具有商业可行性,甚至导致交易无法实现商业目的;其次,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磋商,买方也会产生相应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而约定反向分手费会导致买方在无法达成交易的情况下,还要承担额外财务负担。
但考虑到实际交易中,基于双方谈判地位等因素,买方可能需要做出相应让步,因此从控制风险同时达成交易的角度,在交易文件谈判中,买方需提前对外商投资审批的法律、政策以及主管机关的倾向性进行充分研究,以便评估卖方提出的与审批相关交易条件的实际风险,判断买方所能够让步妥协的底线。
(四)披露申报所需信息是否存在难度

由于外商投资审查机制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因此欧盟各国制定的申报信息清单都会从各个方面要求投资者披露其股权、治理结构,尤其是与政府、公共机构、军方等主体关系的信息。为了顺利通过审批,原则上中国企业需要尽可能配合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但同时中国企业披露信息也受到自身保密义务和合规要求的限制。如果披露信息受到限制,中国企业需要进行权衡。如果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基于法律要求,不提供相关信息很可能导致申请不完整,审批机关不接受。如果是审批机关在审核过程中要求提供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往往是审批机关关注重点,如果完全不提供,可能影响审批机关的判断,如果提供信息确实有困难,需要寻找替代的方式。

三、结语

尽管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范围扩大,受到审查的外商投资数量增多,但是总体而言,2023年德国政府仅对其中10项交易(占所有审查的4%)做出禁止、限制或附带补救措施通过的审查决定,因此,大部分外商投资(其中当然包括来自中国的投资)能够通过审批。从过往案例来看,半导体、高新技术、关键基础设施类的投资是审批关注重点,但也不是一定被禁止,也有附加限制措施通过审批的案例。因此,中国投资者需要重视投资所在国政府的审批工作,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充分评估风险,设计合理的工作方案和与之匹配的交易条件,以便顺利通过外商投资审查,避免法律和合规风险。
作者:
彭俊,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境外投资、公司设立与合规、国际贸易与WTO
孙蕊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业务领域:境外投资、能源与自然资源、并购与重组
张琳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境外投资、能源与自然资源并购与重组

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来源: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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