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专利与商标法律实践中的合规应用:中美欧不同视角

一、引言
人工智能(AI)模型凭借深度学习技术,在理解、生成、处理和规划等方面展现出巨大优势,能够为各个领域提供智能化的服务与解决方案,是典型的新质生产力。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标志着我国法律行业迈入智能化新时代的重要一步。[1]随着AI技术在法律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专利商标执业人员也越来越多地借助AI工具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然而,AI工具的普及也带来了新的伦理和法律挑战,尤其体现在数据隐私保护、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以及AI生成内容中的虚假信息等方面,这迫切需要行业相关方共同探讨和解决。
二、假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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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明家的角度,如果这些新扩展实施方式是AI生成的,那么它们能否算作发明家的智力成果?是否会影响专利发明人的认定,进而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
从专利代理师的角度,专利代理师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在撰写工作中使用AI工具?是否有必要向专利局披露在撰写过程中使用了AI辅助?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专利商标执业人员如何合规、安全地使用AI工具,确保在维护客户利益的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观点和启示
在评估并理解了AI工具的风险和益处后,如果执业人员发现使用该工具的收益确实显著超过潜在风险,那么可以进入下一阶段:征询客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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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违法文件 -
禁止相关当事人或从业人员提交文件、出席或对某个问题提出异议-影响违法文件的权重 -
终止案件在USPTO的程序 -
在故意和蓄意违反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根据18 U.S.C. §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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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等。
四、欧洲专利代理人协会(epi)的指南
《指南》还阐述了与USPTO不同的实践以及若干独到观点。例如,在披露AI使用方面,成员在与欧洲专利局或统一专利法院沟通时,无需声明工作中使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除非法律另有要求,且所有此类声明应公正且符合职业操守。(准则5b)。再例如,如果AI模型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成员必须为不同客户建立独立的用户账户,以保护客户的保密性。(准则6)。以及,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工作成果的收费,应合理反映所需的时间、努力、难度和风险,包括设置、训练和检查人工智能工具的费用。(原则8)。最后,epi还特别强调,作为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会员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时,应避免侵犯第三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如版权)。
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
对于AI工具生成的内容,专利和商标领域的执业人员应进行严格审查,并运用专业判断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任何错误或虚假信息。我国法律对于打击虚假错误信息的高度重视。《专利法实施细则(2018)》[21]规定了“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2]规定了“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上述规定反映了虚假错误信息可致的严重后果,不仅会危及客户利益,还会损害执业人员自身的专业信誉,甚至构成对市场秩序的扰乱,削弱公众对知识产权体系的信任。
六、总结
向上滑动阅览
[1]Chinacourt.org. (2024). 国家级AI基础设施正式发布!最高法召开‘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研发成果新闻发布会-中国法院网. [online] Available at: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1/id/8199546.shtml [Accessed 24 Nov. 2024].
[2]Public webinar on recent Guidance on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Based Tools in Practice Before the USPTO, Public webinar on recent Guidance on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Based Tools in Practice Before the USPTO | USPTO
[3]Weiser, B. (2023). Here’s What Happens When Your Lawyer Uses ChatGPT. The New York Times. [online] 27 May. Available at: https://www.nytimes.com/2023/05/27/nyregion/avianca-airline-lawsuit-chatgpt.html.
[4]Thaler v. Vidal, 43 F.4th 1207, 1210 (Fed. Cir. 2022)
[5]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2024-02623
[6]Guidance on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Based Tools in Practice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2024-07629
[7]See MPEP 2164.02 (“The claims should be drafted in a manner that assists readers in differentiating between actual working examples and prophetic examples ( i.e., prophetic examples should not be described using the past tense, but rather in future or present tense)”)
[8]Director guidance on party and practitioner misconduct related to use of AI,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directorguidance-aiuse-legalproceedings.pdf
[9]epi Guidelines: Use of Generative AI in the Work of Patent Attorneys, https://patentepi.org/en/epi/library/main/538e242d-f1be-46bd-bb34-b948e1544d69/file
[10]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7029107.htm
[11]北京互联网法院, 国风博主短视频被“换脸”后制作成“AI换脸”付费模板 法院: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https://mp.weixin.qq.com/s/tSmtCARKjqg6mGHE70UDHw
[12]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丨法官讲案例(四):制作名人AI形象陪伴,小心侵权, https://mp.weixin.qq.com/s/BG7yr-u9QTo-vwv_0uBMAw
[13]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中国互联网大会丨法官讲案例(五):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https://mp.weixin.qq.com/s/AUw4hjKI9m5kgl1AODWn-w
[14](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15]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6/art_75_196483.html
[16]《专利审查指南(2023)》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4.1.2节: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1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18]《专利代理条例(2018)》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19]《专利代理条例(2018)》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20]《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21]《专利法实施细则(2018)》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22]《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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