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 贸易协议》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解读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有效促进了香港制造业发展,加强了内港货物贸易的紧密联系与互补合作,推动内港经济共同繁荣发展。
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对《协议》项下哪些商品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订?
答:本次修订共涉及《协调制度》编码三个子目,即1806.20(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等)、1806.32(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的非夹心食品)和7019.90(其他税目70.19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问:《协调制度》编码1806.20和1806.32的原产地标准发生了什么变化?
问:修订《协调制度》编码1806.20、1806.32的原产地标准带来什么样的利好?
问:《协调制度》编码7019.90的原产地标准发生了什么变化?
问:《协调制度》编码7019.9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带来什么样的利好?
答:此次修订为7019.90增加了“区域价值成分”的或选标准,即在香港生产的7019.90项下商品只要符合“品目改变”、“区域价值成分”中的任一标准即可获得香港CEPA原产资格,销往内地时可申请享受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为相关生产企业原料采购、组织生产等方面提供更多、更灵活的选择。
问:《协议》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有哪些重要意义?
问:修订后的标准何时生效?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上述修订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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