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矿业投资:聚焦塔吉克斯坦

中亚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煤炭、铀、铁、锰、铬、金、钨、钼、铜、铝等重要矿产,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在中资企业出海投资的战略决策上,中亚地区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投资目的地。
塔吉克斯坦作为中亚五国之一,其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1],目前已探明且待开发的金属矿床和非金属矿床有600多个,其中金矿总储量达600多万吨,银矿储量近10万吨,位于大卡尼曼苏尔银矿区为世界第二大银矿区;锑矿在独联体占领先地位,在亚洲占第三位,仅次于中国和泰国;塔吉克斯坦铅锌矿储量在中亚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国内90%的矿藏分布在北部费尔干纳盆地附近的卡拉马扎尔矿区,仅大卡尼曼苏尔和阿尔登—托普坎两矿区就已探明超过10亿吨的铅锌矿储量。
随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不断推进,中资企业在塔吉克斯坦的项目投资日益增多,包括矿产开采和加工、基础设施、能源开发等领域。此外,从项目开发的方向来看,中资企业在塔吉克斯坦矿业领域的投资正逐渐从单一资源开发转向全产业链合作,例如冶炼、深加工等,并注重与当地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本文将对塔吉克斯坦的外商投资制度以及矿业投资监管制度进行介绍,对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注意事项进行初步提示,供有意赴塔吉克斯坦进行投资的企业参考。
01 塔吉克斯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1. 法律框架
近年来,塔吉克斯坦政府一直保持着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并通过修订投资法案、提供降低关税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改善外商投资的营商环境。塔吉克斯坦关于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2. 准入限制
根据塔吉克斯坦《投资法》规定[3],外国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享有平等权利,并且享有在政策稳定、外汇自由方面的投资保护政策。塔吉克斯坦现行法律未对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公司的持股比例设置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塔吉克斯坦进行投资:
(i)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
(ii)与塔吉克斯坦企业或公民设立合资企业;
(iii)与塔吉克斯坦企业或公民签订协议进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投资活动,例如收购股权、取得国有资产或自然资源的特许权等。

3. 投资审查
除上述投资准入清单外,塔吉克斯坦《投资法》规定了关于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投资限制。
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不得涉及国家利益,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涉及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这意味着塔吉克斯坦政府在审查外国投资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关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项目,以及需要政府财政支持或国家担保的投资。针对外国投资的审查由塔吉克斯坦国家投资和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St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s and State Property Management)进行,包括对塔国五个自由经济区的投资,该委员会拥有审批权[5]。
在反垄断审查方面,《投资法》规定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必须满足《保护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保护竞争法》相关规定,塔吉克斯坦反垄断审查主要有事前申报和事后申报,申报方式将由相关个人或企业资产的总账面价值确定。如个人或企业未履行反垄断申报义务或延迟申报,未取得塔吉克斯坦反垄断局事前同意的交易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并且将会被处以罚款。
结合具体的交易类型而言,塔吉克斯坦反垄断审查情形及申报处理如下:

4. 优惠政策
02 塔吉克斯坦矿业监管制度

除上述在塔吉克斯坦投资的一般矿业项目中会涉及的主要监管法律外,根据矿业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还会涉及多方面的监管法律适用,例如《水资源法》(Water Code)、《森林法》(Forestry Code)、《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Law on Architecture,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Activities)等。此外,塔吉克斯坦政府还会根据国家法律的适用情况,不定期发布“政府令”(Order)以修订相关法律条文。
塔吉克斯坦矿业领域的主要监管机构为国家地质总局(General Office of Geology)、工业和新技术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New Technologies)、工业和采矿监督局(Safe Conduction of works in Industry and Mining Supervision)。其中,国家地质总局、工业和新技术部主要负责矿业项目相关许可的发放,工业和采矿监督局主要负责矿业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的合规监督。此外,若矿业项目涉及水资源使用或其他方面,则还可能受到能源与水资源部(Ministry of Energy and Water Resources)或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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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土地质研究许可
根据《底土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地质研究包括矿床的勘查、评估和勘探及其他地质研究。底土地质研究许可附有地质分配证(Geological Allotment),载有用于地质研究的底土地块区域。获得地质分配的持有主体享有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使用底土的专有权。未经获得地质分配的底土使用权主体同意,不得在该等地质分配区域内实施使用底土的任何活动。
根据《底土法》规定,在对地质研究许可证覆盖的底土范围内的矿产储量进行评审后,出资进行地质勘探的底土地质研究许可证持有人有权优先获得采矿许可。但如果底土地质研究许可持有人在已探明矿床的矿产储量获得批准后的两年内未行使这一权利,则将丧失该权利。根据《许可法》规定,底土地质研究许可的许可期限至少为五年,具体期限由许可机构确定,可根据持有人的申请进行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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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
根据《底土法》的相关规定,采矿许可附有采矿分配证(Mining Allotment),载有用于采矿的底土地块区域。采矿分配证持有主体享有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使用底土的专有权。未经底土使用权人同意,不得在该等采矿分配区域内实施使用底土的任何活动。采矿分配证由采矿业监督机构进行发放和登记[8]。
根据《许可法》规定[9],针对地下自然资源开展的底土使用活动(包括采矿活动),其许可期限至少为三年,具体期限由许可机构确定,可根据持有人的申请进行延期。
此外,以自有资金进行地质勘探的许可持有人应享有获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优先权。但如果在已探明矿床的矿产储量获批两年内未使用,则视为放弃该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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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采矿许可
根据《许可法》及《许可条例》规定,石油与天然气、煤矿的开采、生产、开发需要取得单独的活动许可,由塔吉克斯坦能源部颁发,许可期限至少为五年,具体期限由许可机构确定,可根据持有人的申请进行延期。而其他矿物则只需持有上述的采矿许可即可进行开采、生产。
(2)底土使用许可/使用活动许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底土法》、《许可法》和《许可条例》中对底土使用许可的申请者身份没有限制,申请者可以是塔吉克斯坦或其他国家的公民或法人实体。外国个人和法人实体可以以和塔吉克斯坦个人和法人实体相同的条件和方式获得许可证。但根据《许可条例》的具体规定[10],如外国法人实体需要申请底土使用许可,则必须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拥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根据《底土法》规定,投资者取得底土使用许可的方式分别为:其一,根据法定程序向相关的政府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机构进行授予;其二,从持有底土使用许可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处通过协议等方式受让底土使用许可。而不同于底土使用许可,《许可法》和《许可条例》规定了底土使用活动许可不得随意转让,否则许可效力将中止甚至撤销。底土使用活动许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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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根据塔吉克斯坦《许可法》和《许可条例》规定,投资者申请底土使用活动许可需准备相应的以塔吉克语或俄语书写的申请文件,并且按时向相应机关缴纳申请文件审查费用,许可证申请文件审查费用为10倍计算指标。
如果该矿区只有1个申请人,则在申请文件审查通过后,申请人直接与政府进行谈判,签订投资协议后签发底土使用活动许可。如果同一个矿区同时有多个申请人,则进入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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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招投标程序
根据塔吉克斯坦《许可条例》规定,底土使用活动许可申请者为多人时,须进行招投标,由中标者取得许可。具体招标程序由塔吉克斯坦政府进行规定,目前的招标程序由《关于底土资源使用权招标程序问题的决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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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成协议
根据塔吉克斯坦《许可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底土使用活动许可可以根据产品分成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授予。
产品分成协议是由塔吉克斯坦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就矿区的开发建设所签署的协议。该协议通常约定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授予投资者在协议约定的特定区域内进行矿物勘探、开采和加工的许可权,并且约定矿物产品及经营收益由国家和投资者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共享。投资者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所获得的许可权期限由协议进行约定。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法》规定,通过签订产品分成协议的方式进行开发的矿产资源清单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编制确定。投资者通过产品分成协议进行开发的矿区通常处于山区和偏远地区,不具备成熟的开发条件和缺乏其他必要的基础设施,或者是该矿区的勘探、评估和开采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过高,因此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通过产品分成协议为这些地区的矿产开发引入更多的资金及技术支持。
如果就同一矿区存在多个希望达成协议的投资者时,政府将组织拍卖,出价最高或提供条件最优的投资者将取得产品分成协议的签约权。根据《许可法》和《许可条例》规定,塔吉克斯坦政府与投资者达成前述产品分成协议后,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即可签发许可证,无需提交额外的审批文件。
3. 矿权费用
底土使用活动许可证的申请人在收到许可证签发通知后,应当按照签发通知上注明的期限和银行账户,及时足额地缴纳许可证签发费用,并提交缴费证明。许可证签发机关通常在收到缴费证明后3日内签发许可证。
根据《许可系统法》和《许可条例》规定,如果申请人需要申请的许可证涉及一种以上活动类型的,则不会重复收取签发费用,只需按照所申请的许可证中签发费用最高的金额进行支付即可。与矿权相关的许可证的签发费用如下:
4. 矿权终止
根据《底土法》、《许可法》和《许可条例》的规定,底土使用许可和底土使用活动许可终止情形为:
(i)许可有效期限届满;
(ii)许可持有人自愿放弃许可;(iii)持有许可的法人实体解散清算;
(iv)出现许可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紧急情况。
除此之外,颁发许可的政府机构可在下列情况下提前终止、中止或限制底土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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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活动对在活动区域内工作或生活的人群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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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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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持有人未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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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持有人违反许可证的条件和屡次违反许可规定的条件。
而关于底土使用活动许可,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i)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的15日内未支付许可授予费;以及(ii)将许可证转让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
03 塔吉克斯坦土地制度
04 塔吉克斯坦环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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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履行支付环境保护费用的义务,包括资源使用费(使用权费、配额内或超额使用资源费等)、排污及废弃物处理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未对造成的污染或破坏进行恢复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等。其中,资源使用、排污和废弃物处理费的具体金额计算和程序由政府确定,该等费用的支付并不免除投资者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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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估法》
根据塔吉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估法》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项目时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14],个人或企业在开发或建设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投资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的建设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主要为四个阶段[15]:
(i)土地环境审查评估;
(ii)初步环境评估,附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iii)环境影响评估,附带环境保护工程的技术方案说明;
(iv)环境管理计划,在项目投产一年后进行项目后分析以调整环境管理方案。
具体需要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阶段性文件和内容由经授权的国家机构确定[16]。
根据其规定,负责环境评估审核的机构对投资者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议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
05 投资塔吉克斯坦矿业的注意事项
投资者应了解吉克斯坦监管制度下的注意事项。
首先,塔吉克斯坦矿业领域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立法框架,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法律可解释的空间也较大;其次,塔吉克斯坦政府在其国内市场,尤其是涉及国家资源的矿业市场有较高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另外,塔吉克斯坦矿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对矿业项目的开发与建设,不仅需要对项目本身投入资金,可能也需要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引进。
因此,投资者们在对塔吉克斯坦矿业进行投资前,需对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全面深度的调查,关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合规性,并考虑因当地基础设施状态与设备引进所涉及的海关、税务、外汇等相关问题。
综上,在塔吉克斯坦进行矿业投资时,投资者一方面应平衡资源获得与商业法律风险之间的取舍;另一方面应做好项目风险管控,例如投资前的架构评估、项目的尽职调查等,最大限度的防范和规避可能面临的项目风险。
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赵曰耀、杜慧力、樊荣、韦静
编辑:农潇齐、彭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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