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件货物全部烧毁,损失超350万

在国际货运行业,风险无处不在。一起发生在加拿大的百万货损案,撕开了多式联运责任划分的“灰色地带”。这起涉及货主、货代、第三方卡车运输的纠纷,不仅暴露了跨境物流中的法律风险,更揭示了货代企业在“门到门”服务中必须直面的“责任陷阱”。JCtrans杰西圈将从法律条文、实务操作、风险防控三个维度,深度解析该案例的启示。
案例:一场大火烧出的责任罗生门
A公司与B公司签署《物流服务协议》,约定由B公司提供从中国至加拿大多伦多的全程门到门物流服务,涵盖海运及后段公路运输。货物顺利抵达加拿大温哥华后,被转交当地S公司负责卡车段运输。
岂料,在安大略省境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156件货物被大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超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58万)。
由于A公司已投保货运险,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向其全额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把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已支付的赔偿货值。
然而,B公司却声称:事故发生在第三方卡车运输段,且根据加拿大法律,其赔偿责任应有限额。
由此,引发了跨法域、多式联运背景下的责任归属与赔偿范围之争。
剖析:货代or承运人,身份决定责任
1)合同条款:决定法律身份的关键
仲裁庭最终认定B公司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而非单纯货代,依据在于:
协议实质:B公司承诺“全程运输责任”,而非仅提供代理服务;
控制权:B公司选定后段公路承运人S公司,实际掌控运输链条;
《海商法》第46条:只要合同约定全程运输,承运人需对全程负责,无论是否亲自操作中段运输。
实务启示:货代企业若在合同中明确“仅作为代理人”,并约定分段责任,可规避全程责任。但若签署“门到门”协议且实际控制运输流程,则可能被认定为承运人。
2)责任限额:保价声明与合同透明性的双重考验
B公司主张适用加拿大《机动车辆法》“每公斤4.41加元”的赔偿限额,但未获支持,原因在于:
未履行保价义务:货物未进行全额保价,导致限额赔偿远低于实际损失;
合同条款缺陷:未在协议中明确外法适用条件及限额条款;
保险代位追偿: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追偿权,B公司无法以限额条款对抗,可能面对巨额追偿。
实务启示:
对高价值货物,强制要求合作方完成末端保价申报,并将保价作为运输合作前置条件;在合同中明确“外法适用”的触发条件(如托运人声明价值、运单体现条款),避免限额条款被无效化。
风险: 买了保险≠高枕无忧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代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的权利和地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货主赔偿了全部货物损失,因此获得了向责任方(货代B公司)追偿的权利。
建议:三招构建“门到门”风险防火墙
1、明确合同责任边界:无论是海运、空运还是公路运输,只要是“门到门”服务,物流企业在签约前就应就每段运输责任主体、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建议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是否为承运人”身份、是否承担全程赔付责任,以及多式联运中如发生货损时的索赔路径。避免因身份模糊、责任不清导致后期风险转嫁失败。
2、建议承运人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于高价值货物或涉及高风险目的地的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优先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覆盖全程物流过程(含末端陆运)。尤其在红海绕航、地缘风险高发地区,该险种可以显著降低因代位追偿带来的巨额赔偿风险。
3、加强末端陆运保价机制风险防范:作为承运人,建议涉及转运或者陆运的业务,要在运输之前做全额保价,提前规避出险后 承运人赔付有限金额风险。案例显示,正是由于未保价,导致拖车公司仅愿按法律限额(每公斤4.41加元)赔付,远不能覆盖全部损失。建议要求合作方在接单前确认是否已完成末段保价申报,并将此作为运输合作的前置条件,尤其在加拿大、美国、欧洲国家等对运输赔偿有明确限额的国家,保价制度尤为重要。
警示:从“操作思维”到“风控思维”
这起案例暴露了货代行业的三大认知误区:
“转委托即免责”:门到门协议下,转委托不等于责任转移;
“外法即挡箭牌”:外国法律限额条款的适用需以合同透明、保价声明为前提;
“保险即终结”:保险赔付不等于责任终结,货代仍可能面临代位追偿。
在多式联运链条中,每一环的风险都可能在事后被“回溯追责”。货代企业要从“操作思维”逐步转向“风控思维”,构建系统化风险防控机制,才能在复杂多变的跨境物流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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