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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资产抵押担保的警示案例

一则资产抵押担保的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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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案例】

20XX8月,北京A公司与XXB公司签订出口游戏机配件合同,支付方式为D/A90天,同时,A公司通过专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获得了B公司的信用报告。

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建议:B公司评级较低,不适于信用交易方式。随后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了付款担保函,担保人为C公司(以下称担保人)。

A公司按合同规定向B公司出口36万美元游戏机配件,到应付款日后, B公司称资金困难,无法付款。A公司在次年3月,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再次进行调查。调查发现,B公司无法偿还美国D银行200多万美元贷款,该银行已对B公司财务进行监管;B公司若不能在20019月前还清该银行贷款,该银行将冻结B公司所有资产。


第三方公司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查清了案情:

第一,AB公司贸易真实存在, B公司拖欠不付款原因属于买家经营出现问题所致;

第二,B公司没有在规定日期内,偿还美国银行贷款,A公司近期从B公司获取商帐催收的还款可能性不存在;

第三,担保人是B公司投资的一家合资公司,其中B公司投资占C公司注册资本的60%,担保人目前经营十分困难,且亦欠中国几家银行贷款。


从上述案件中,信用视界获得如下启示:

出口商要求进口商提供担保,这无疑是控制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在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时通过追索担保人保障出口商的利益。但本案担保人实际是B公司控制的一家公司,这种担保本质是自保。在出口风险中,自保与担保相比,风险显然要大。因此,出口企业及保险人在评估交易风险及买方信用时,若遇有担保的交易,应首先确认担保人的性质,以确保担保的效力。最好的办法,是花费较低的费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一份担保公司或保证公司最新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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