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已转让但尚未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不影响原执行程序

来源:保全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债权已转让但尚未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不影响原执行程序
裁判要旨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转让债权,甚至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若执行法院尚未变更申请执行人,则就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和履行与否产生争议,只是债权转让双方间的问题,对案涉执行程序并无影响,并不能中止拍卖。
案情介绍
一、2016年10月28日,关于中材供应链公司诉上海超佳公司、苏州隆湖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债权人中材供应链公司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强制执行,并评估拍卖上海超佳公司持有苏州隆湖公司49%的股权。
二、2016年12月18日,中材供应链公司与苏州信文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本案债权转让给苏州信文公司,苏州信文公司汇入资金2.78亿用作苏州隆湖公司偿还中材供应链公司债权的担保,在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苏州隆湖公司破产程序裁定后,该资金即转化为债权转让价款,并变更苏州信文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三、2016年12月22日,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苏州隆湖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四、2017年3月8日,苏州信文公司向执行法院北京一中院出具情况说明: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不按照该债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请求法院对该协议不予采信。
五、2017年3月10日,经评估并经由网络司法拍卖,案涉股权由苏州信文公司竞买成交。
六、被执行人上海超佳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本案债权已经转让,中材供应链公司已不是适格申请执行主体,股权拍卖应中止。后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相继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复议及申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协议转让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但协议双方均没有向执行法院提交该协议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则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不变更。此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协议之是否生效、履行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依协议履行等,只是债权转让双方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对执行程序无直接影响,本案拍卖程序并不中止。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申请执行人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首先,申请执行人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后,若在执行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人,需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转让协议及申请变更。
其次,当执行法院尚未裁定将债权受让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履行与否对原执行程序无直接影响,原执行程序并不中止。甚至,在此情形下,最高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仅对因债权转让导致的该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提出疑问的,执行法院只需向其释明即可,不需要按照异议程序立案受理(参见延伸阅读)。
最后,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以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由,持《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对该债权转让不予认可的,执行法院对该变更申请不予支持。参见本书文章《债权转让存在实质性争议,受让人在执行中不得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