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全球-GlobalDebtCollectionService全球账款催收专家

国有基金投资丨格兰德旗下商账催收服务平台

全球应收账款法律服务网

公共服务平台

官方热线:18561580796
QQ:2461438308
微信:gladtrust2006
催全球 >  外贸资讯 > 
执行和解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怎么办?

执行和解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怎么办?

催收实务
2019-03-05

来源:金融风控研习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和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不履行怎么办呢?该《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行和解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具体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文书生效后,胜诉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执行人员将执行和解协议副本存入卷宗;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既没有将协议交执行人员入卷保存,也没有请求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盖章,尽管双方当事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也不符合执行和解的形式要件,胜诉当事人仍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海洋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执监273号]中认为:“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唯一的条件是自行和解,而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等,是法律、司法解释对执行人员在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工作要求。因此,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无法定无效情形,不应以未提交执行法院为由否定其法律效力以及执行程序上的效力。”


综上分析,关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否由执行人员将执行和解协议副本存入卷宗,或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意见,以便解决地方法院对此问题标准差异的现象,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平正义。


2

在有多个被执行人情况下,只要有其中一个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和解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就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如果各被执行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可分的,在部分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因为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应视为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应再恢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杜安安、鄂托克旗棋盘井新胜煤矿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9号]中认为:“在有多个被执行人情况下,只要有其中一个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和解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就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如果各被执行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可分的,在部分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因为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应视为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应再恢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


3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未履行完毕是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应恢复执行。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是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从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有过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61号]中认为:“本案中,二建公司以二十一中学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可见,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应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前提,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未履行完毕是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应恢复执行,更谈不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是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从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有过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4

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看,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如何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但因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千博乐城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315号]中认为:“该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沈介祥、泰龙公司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问题提出的本案诉讼,与前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主要当事人相同;两案诉讼标的均为各方基于《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还款协议》等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具有否定前述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结果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但是,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答记者问时讲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结果看,‘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5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以后,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已经表现为迟延履行,而申请执行人明知如此,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却予以接受。那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不予恢复执行,履行违约可以另诉主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凯文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7)苏执监944号]中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凯文特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2015年1月10日两次共计支付560655.87元差额款。在和解协议已履行的情况下,申诉人东宁公司要求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凯文特公司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申诉人东宁公司应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苏执复160号]中也有过类似的观点:“本案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无锡中院以时代公司迟延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恢复本案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其次,天宇公司虽然自2016年1月便向无锡中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并未退还已经接受的相关证照,而是要求按照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予以扣减。对此本院认为,在时代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的情况下,天宇公司可以选择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但是不能两者兼得。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则应对被执行人已经完成交付的证照手续予以退还,恢复到和解协议履行之前的状态,而非既接受和解协议约定的标的物,又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天宇公司通过一系列接受证照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表明其选择并接受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无锡中院在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下,恢复本案的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主张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至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应当由当事人另诉解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企业信用管理行业经验、相关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催全球,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