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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及应对策略(一)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及应对策略(一)

催收实务
2024-05-09

本文转自涉外法律圈,作者魏心舒丨Kelly

转载请获得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目录

前言

一、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之法律基础

  • 通过涉及民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实现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 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实现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 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关系”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二、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之现状和案例

三、寻求在中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下称“《涉外商事纪要》”),内含三个部分:涉外商事部分、海事部分以及仲裁司法审查部分。

紧接《涉外商事纪要》发布之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海事法院在今年3月作出裁决,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英国高等法院的商事判决。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承认并执行英国的商事判决[1]。 对于中国法律人和寻求在中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十分令人欣喜的信号。

借此机会,本文将通过梳理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带来启示并寻求针对性解决方案,希望越来越多跨国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PART.I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1301件,审结1226件,其中,予以承认和执行的1142件,涉及30余个国家[2]。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8条[3],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予以承认和执行。

同时,《涉外商事纪要》第41条规定,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实质内容,主要审查认定依《民事诉讼法》第289条[4]该判决、裁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基于这几个法律相关规定的大框架下,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实现承认与执行的路径又进一步分成3种,我们将会在下文一一展开介绍。

一、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之法律基础

(一)  通过涉及民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一共与39个国家签署了涉及民事或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已经生效的协助协定共计38份(与伊朗已签署但尚未生效)[5]。 其中,我国与34个国家签署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款(除泰国、韩国、新加坡和比利时)。这34个国家的构成主要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主,如乌兹别克斯坦、越南、阿联酋、土耳其等国,还有西方发达国家如法国和西班牙,详见如下列表。

表一:与我国签署了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条款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34个国家

对于这34个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基于带有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作为在中国申请执行的法律基础。

(二) 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简称“HCCH”) 经过多年谈判终于通过《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称“《判决公约》”),该《判决公约》促进了民事或商事法院判决的有效国际流通[6]。 中国派出的代表团与其他80个国家的代表一起签署了最终的决议(The Final Act of The Convention)。

国际上长期一直未有生效的关于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公约。《判决公约》的最终签订,标志着全球在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统一规则上经过漫长历史终于达成重要共识,旨在使各国判决在全球得到执行。公约的通过将为包括国际贸易、跨境商业在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提供更优质、高效、低成本的司法保障,对国际民商事领域司法合作影响深远[7]。《判决公约》在国内正式生效后,将会成为【外国判决】在我国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法律基础之一。

《判决公约》在国内正式生效后,将会成为【外国判决】在我国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法律基础之一。

(三)通过“互惠关系”原则

由于我国和世界上主要经济体诸如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并未有签署关于互相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助协定,同时《判决公约》还未正式生效。因此,对于这类国家,目前唯一能作为承认这些外国法院民商案件判决的依据就是“互惠关系”原则[8]。 

在“一带一路”、签署RCEP等经济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法院也渐渐从对互惠原则采取保守的态度转而成为“推定互惠”原则的积极倡导者。依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首次明确指出2点:

19.采取积极举措,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24.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文首提到的上海海事法院便是依据该“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并执行英国的商事判决。关于认定“互惠关系”的标准在《涉外商事纪要》的第44条得到详细阐述:

【互惠关系的认定】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的情形分为3种:

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用更直白的话来说就是,对方也能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此处最高院的措辞为“可以”而非“应当”,值得注意。

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9]。

对于第2和第3这两种情况,用更直白的话来解释,即两国之间从外交层面上有良性互动。

对于“互惠关系”原则的适用,我国法院采取的是逐案审查的方式来认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以此作为承认与执行该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基础。

二、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之现状和案例

如前文数据所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全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共1142件,涉及30余个国家,但其中大部分均为涉及承认与执行民事婚姻类案件的外国判决;而承认和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案件数量不多,与全国法院数以百万计的民商事案件相比,可谓凤毛麟角[10]。

与我国签署涉及法院判决申请与执行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其法院判决可以依据该国际条约获得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而像美国、新加坡、韩国、英国这种经济上与我国关联度较高但又未与我国签署相关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我国法院近几年来也依据“互惠关系”原则陆陆续续承认和执行这些国家涉及民商事类的法院判决。

综合截止目前的公开信息,2016年1月1日至今涉及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类判决的数量总计为10件。(特别声明:受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规范程度、文书类型、文书公开、结案时间等原因,该数据无法代表实际最新数据,在此仅作参考研究。)

其中涉及美国、新加坡、韩国、英国的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情况,具体如下:

表二:美国、新加坡、韩国、英国的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情况[11]

纵观以上案例,中国法院都是通过认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来以此承认和执行该国法院判决。虽然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相关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也可以给我们带来启发、适当借鉴,成为日后案件处理的指引。

三、寻求在中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中国企业与世界的融合度也会越来越高,面临商事纠纷也在所难免。对于发生纠纷后通过法院诉讼所获得的一纸胜诉裁判文书,若最终无法得到执行,也是一件有点遗憾的事情。

在此,笔者结合实务中可能面临的情况,对寻求外国判决得到中国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提出一些优化建议。

(一)应注意申请的诉讼时效,及时启动程序,切忌一个“等”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为2年。

通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12]。 企业应意识到,这些涉及涉外公证认证的基本步骤可能需要长达数周乃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一文带你读懂涉外公证与认证】并且,有时还不只一份文件需要公证认证。

鉴于中国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延长,建议那些寻求在中国执行判决的人必须尽早采取行动,以免超过规定的2年申请期间而不予承认和执行其申请。

(二)应搜集“良性互动”和“互惠关系”的资料,注重一个“全”字

资料的搜集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提供对方国家已有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如美国、新加坡、韩国、德国均有法院承认过我国法院的判决);

提供该国曾作出的法院判决文书,含有明确写到中国法院判决在该国法下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表述(如上海海事法院在今年3月作出的执行英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互惠关系”原则其中一个重要体现为有一份2015年的英国法院判决,法官明确中国法院判决在英国法下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相关的官方新闻报道(如《涉外商事纪要》明确“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这些一般都会配有官方的新闻报道)。

表三:外国明确可以或已经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仅作参考)

以上种种可作为确认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的证据支撑。但由于《涉外商事纪要》规定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和执行需要逐案审查,因此也并不能一概而论,还需个案针对性谨慎处理。

建议寻求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当事方应及时找专业的律师介入,全面细致地准备申请材料,以提高该判决被承认的几率。

结语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越来越注重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法院商事判决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同时,近年来仲裁也成为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会在下一期推出本系列的第2篇之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注释:

[1]张韵凝. 中国法院首次承认英国商事判决[N]. 《财经》杂志, 2022年5月19日.

[2]陶凯元. 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的专题研讨. 2021年10月26-27日.

[3]《民事诉讼法》第288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289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5]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gengduo-73.html.

[6]Judgements Sections of HCCH. It’s done: the HCCH 2019 Judgments Convention has been adopted!. 8 July 2019.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通过《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2019年7月3日.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1271.html?from=singlemessage

[8]中国法院首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商法摘要 2017年3月31日.

https://law.asia/zh-hans/%E4%B8%AD%E5%9B%BD%E6%B3%95%E9%99%A2%E9%A6%96%E6%AC%A1%E6%A0%B9%E6%8D%AE%E4%BA%92%E6%83%A0%E5%8E%9F%E5%88%99%E6%89%BF%E8%AE%A4%E5%A4%96%E5%9B%BD%E6%B3%95%E9%99%A2%E5%88%A4%E5%86%B3/

[9]《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

[10]刘敬东.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实证研究——基于对2018年至2020年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分析. 载《国际法学》[J],2022年03期.

[11]表二的信息采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公开的新闻报道.

[1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5条和《纽约公约》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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