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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客户违约,出口企业可以没收预付款(Deposit)吗?

国外客户违约,出口企业可以没收预付款(Deposit)吗?

催收实务
2024-06-26

前 言

在小规模国际贸易中,电汇(T/T)是较为常用的付款方法。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出口企业会要求国外客户在签约后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先行向其支付一笔款项。而在货值不大的交易中,双方经常不会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而是仅通过发送PI的方式确定交易事项。受制于PI有限的篇幅,且一般使用英文作为书写语言,出口企业要求买方先行支付款项的条款通常非常简略,如“30% deposit”这样的表述十分常见。出口企业通常将Deposit视为定金,并结合国内法律规定,认为这一付款条款能够使其有权在国外客户违约后没收其预付款项,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Deposit是定金吗?   

针对涉外合同,首先需要将Deposit一词进行翻译,来解释及确认其是否在语义上有“定金”的含义。参考不同的英汉词典可以发现,Deposit翻译为中文均具有“定金”的含义。然而,考虑到不同版本的《民法典》译文对“定金”一词的翻译并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直接将涉外合同中约定的Deposit视为中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定金”。

二、Deposit被认定为定金与否对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如果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收取了国外客户支付的Deposit,且存在国外客户违约的情形,例如出口企业在国外客户支付Deposit后完成备货,但国外客户拒绝付尾款提货。这种情况下,如果Deposit被认定为定金,则出口企业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没收全部定金(定金罚则的含义见下文),否则,其只能扣除因国外客户违约产生的成本和损失后,将剩余的金额退还给国外客户。在诉讼中,若Deposit未被中国法院认定为定金,出口企业将负有较重的证明成本和损失的举证责任。

相反,如果出口企业在交易中存在无法顺利履行协议的情形,例如在签约后,原材料价格或运费价格暴涨,导致出口企业无法按原来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货物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出口企业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等,若出口企业构成根本违约且已收取的Deposit被认定为定金,则国外客户有权要求使用定金罚则,要求出口企业双倍退还其收取的Deposit。

三、什么情况下Deposit会被认定为定金?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指通过双方明确约定作为债权担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为英文或中英,仅在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对deposit适用定金罚则时,deposit才能被认定和解释为定金,出口企业才能针对Deposit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约定deposit适用定金罚则,我国法院一般不支持将Deposit直接认定为定金。即,出口企业如果有意将Deposit作为定金,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体现将该笔款项作为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否则,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将更倾向于仅将Deposit认定为预付款。

综上,在小规模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在交易中如果有意通过要求国外客户支付定金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权益,避免国外客户违约造成自身损失,需要在收取定金前通过合同条款对定金罚则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出口企业也需要注意结合自身履约的能力综合判断定金罚则的必要性,以免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

作者:

章宇超,实习律师,兰迪国际投资与贸易部成员,专注于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股权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

本文转自本文转自涉外律师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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