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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执行制度及执行流程介绍(下篇)

沙特执行制度及执行流程介绍(下篇)

催收实务
2024-08-29

在《沙特执行制度与执行流程介绍(上篇)》中,我们阐述了沙特执行制度的概况、管辖法律与主管机关、可供执行的法律文件以及具体判决的执行流程。在这一基础上,本文将继续对沙特仲裁裁决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法律文件的执行程序进行研究与介绍。

一、沙特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申请执行域内仲裁裁决

1、法律依据与仲裁机构

2012年4月16日,沙特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为范本,通过了新《仲裁法》,取代了1983年《仲裁法》;2017年5月22日,沙特颁布对应的《仲裁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构成了当前沙特在仲裁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石。

在仲裁机构方面,2014年,沙特通过了257/1435号内阁决定(Saudi Arabia Cabinet Decision No. 257/1435 dated 14/6/1435 H),设立沙特商业仲裁中心(The Saudi Centre 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 简称“SCCA”),提供仲裁和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SCCA的仲裁规则同样根据UNCITRAL Law标准设计,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接受,成为沙特解决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

2、沙特仲裁的执行

根据沙特《仲裁法》第2条规定,在沙特境内作出的,或者在境外做出但是双方约定适用沙特《仲裁法》相关规定的仲裁,除了违反伊斯兰教法和国际条约的除外,均适用该法。《仲裁法》第52条亦规定,依据该法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res judicata),可以执行(enforceable)。

第一,为了执行仲裁裁决,需要向主管法院申请签发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order for the enforcement)。一般仲裁的主管法院是对原纠纷具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除当事人另行约定其他上诉法院为主管法院外,主管法院是利雅得上诉法院。《仲裁法》第53条规定,申请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的副本;

(2)仲裁协议真实副本;

(3)仲裁裁决以外语作出的,应当提供经认证的阿拉伯文译本;

(4)仲裁庭已于裁决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裁决书提交至主管法院的证明。

第二,申请提交后,主管法院应根据《仲裁法》第55条第2款进行核实:

(1)仲裁裁决与沙特先前的任何判决不相矛盾;

(2)不包含任何违反伊斯兰教法或沙特阿拉伯公共政策的条款(如果关于违反部分的裁决是可分割的,则可命令执行其他剩余有效部分);

(3)已将其适当通知另一方。

法院在核实后,将做出是否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不可申诉;如法院拒绝签发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当事人可自拒绝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上诉。

第三,在上诉法院确认并签发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后,该裁决获得了法律上的执行力。这一步骤是确保仲裁裁决符合沙特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要求。

仲裁裁决经确认后,当事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申请,这一系列程序由《执行法》管辖,与上篇详述的程序相同。

二、申请执行域外仲裁裁决

2024年年初,沙特执行法院作出判决,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72号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执行金额高达2.4亿人民币。这不仅创下沙特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中国仲裁裁决的最高金额记录,也为中国仲裁裁决今后在沙特及其他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的顺利执行奠定重要基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主导于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跨国互认原则。沙特与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缔约国必须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根据其程序规则予以执行,而且不得对外国仲裁裁决施加比该国对国内仲裁裁决“苛刻得多的条件或收取更高的费用”。

针对域外仲裁的定义,根据沙特《仲裁法》第2条规定,域外仲裁指的是非在沙特境内作出的,且双方未约定适用沙特《仲裁法》相关规定的仲裁。

沙特《执行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国际管辖权规则,沙特王国法院无权审理涉及该裁决或命令的争议,且发出该等裁决或命令的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在做出判决的诉讼中,诉讼各方已被传唤、得到充分代表,并有辩护能力;

(3)根据发布该判决或命令的法院的规则,该判决或命令已成为终局判决;

(4)该判决或命令不与沙特王国有权管辖的司法机关在同一案由下作出的判决或命令相违背。

(5)该判决或命令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沙特王国的公共秩序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执行判决或裁决不能违反的“公共秩序”,根据2021年8月28日沙特阿拉伯第44682/1443号皇家法令(Saudi Arabia Royal Decree No. 44682/1443),“公共秩序”指的就是“基于《古兰经》和《圣训》的伊斯兰法一般规则”,即传统教法。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的事项清单并未明确界定,个别法官在类似案件中可能会得出相互矛盾的结果。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内容主要涉及利息、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等。根据实践经验,除非违反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原则,执行法官一般倾向于执行域外裁判;此外,与伊斯兰教法相违背的部分是可分割的,该部分的无效不会使裁决其他部分的执行无效。

在时效方面,外国仲裁的裁决可以在任何时候在沙特申请承认和执行。一般而言,伊斯兰教法不承认合法权利会因时间流逝而终止的理论。实践中,一般来说执行简单、无异议的外国仲裁裁决可能需要3至6个月的时间。然而如果被对方反对,时间可能根据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有所延长。

二、沙特执行当事人法律文件的程序

如上篇提到的《执行法》第9条之规定,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进行执行的法律文件,除了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还包括由有权机关出具或经法院批准的调解报告(有权发布调解记录的机构是经司法部授权的机构)、商业票据、经认证的协议和文件、整份或部分内容有效的普通文书等。这些法律文件由执行法官核实执行依据的有效性,并确认不存在妨碍其执行的障碍之后,可以执行。这一制度是沙特执行法中比较特色的制度,下面将以部分常见的法律文件作为例证,介绍这一制度的逻辑。

1、商业票据

以沙特商业实践中常见的商业票据举例,其包括汇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cheque)。

以支票为例,假设A公司签发了一张100万里亚尔的支票给B公司,B公司持有该支票,但在支票兑现时被退票。B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核支票的合法性后,发出执行命令,指示执行人员冻结A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扣除100万里亚尔支付给B公司。

在沙特商业实践中较为常用到的票据还包括本票,即“承诺付款的票据”。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被依法执行的一种商业票据,作用是确保债务人执行其债务。如果要合法、有效地签发本票,签发时应注意以下七个事项:

(1)必须以与本票正文相同的语言清楚地写明“本票”字样;

(2)承诺无条件支付约定金额;

(3)约定兑付日期;

(4)约定兑付地点;

(5)必须兑付本票的人的姓名;

(6)签发日期和地点;

(7)签发人签名。

在本票的执行方面,债权人可以通过沙特司法部的“Najiz”电子平台提交执行申请。具体步骤包括登录平台,选择“执行”选项,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本票和其他所需的文件。

2、普通文书

普通文书,指的是签发人签字、盖章或指印过的法律文件。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债权承认书,即债务人签署的明确承认债务的书面文件,如借据、欠条等。这些文件必须明确债务金额、还款期限及相关条件。

注意,普通文书应无明显争议,如果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会要求进一步的司法程序确认其效力。如果债务人通过普通文书承认其对债务的权利,则执行法官应确认该承认,该承认应被视为执行凭证。如果债务人不承认对债务的权利,或不承认部分权利,执行法官应当责令债务人签署承认书,并说明反对的理由,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提出异议的部分,该文件将被视为执行凭证,债权人可以向主管法院提出上诉。

注意,上述这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仅在权利义务清晰,双方均无异议时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对于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执行法实施细则》补充,如果普通文书的债务人被传唤但未出庭,或地址不详的,则在债权人要求下,可进入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债务人承认在普通文书中所述的权利,但以时效、免责等为抗辩理由,执行法官应在记录中证明此事,文书不被视为执行命令,如果债权人要求,该交易可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三、结语

相较于中国,沙特阿拉伯的执行制度特点,重点体现在执行法院的专门化、执行依据范围的广泛、财产调查和披露义务的严格、强制执行措施的严厉等。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正义(عدالة, Adalah)、诚实(أمانة, Amanah)、透明(شفافية, Shafafiyah)和公共利益(مصلحة, Maslaha)等,都在沙特执行制度中得到了具体体现。伊斯兰教法中,契约(العقد, Al-'Aqd)被视为神圣且必须遵守的。《古兰经》中明确指出信徒应履行契约(如《古兰经》5:1)。广泛的执行依据,包括商业票据和经过认证的协议,反映了伊斯兰教法对契约履行的高度重视。

需提示中国企业注意的是,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执行过程缓慢、效率不高的情况。由于沙特阿拉伯实行伊斯兰教法体系,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与其他国家(如中国)的法律适用有所冲突,这可能导致执行中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沙特执行法律判决时还可能面临文化和语言差异所带来的沟通障碍。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沙特申请执行过程中,应提前做好规划与预期,时刻关注申请执行所需时间限制,以推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展。

作者:徐金旭律师、张纪元律师、李一冰律师、林卉卉律师,文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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