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俄罗斯制裁的仲裁实务与评论

摘要
俄罗斯近年通过修法赋予其法院排他性管辖权,以解决因制裁俄罗斯引发的商事争议。根据新的法律,被制裁的俄罗斯个人或实体可以漠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外国法院管辖条款,而将争议提交俄罗斯法院。其理由是制裁使得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俄罗斯法院如何解读“无法执行”以及该仲裁动向将对国际仲裁产生怎样的影响值得关注。
关键词:制裁 俄罗斯 仲裁条款 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一、制裁与仲裁管辖权
2020年6月,俄罗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赋予俄罗斯法院排他性管辖权,处理涉及交易一方是被制裁的俄罗斯个人或实体,或争议的基础是源于制裁。同时,被制裁的俄罗斯主体可以向俄罗斯法院申请抗诉禁令,禁止其交易相对人在俄罗斯境外启动或继续诉讼或仲裁程序。其法理依据是制裁使得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变得“不可执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因制裁而成为“不可执行”,或者制裁是否阻碍了被制裁主体获得正义(access to justice)成为问题的关键。对此,俄罗斯法院的解释经历了如下的变化: 1. 要求有证据证明“制裁”实际上阻碍了被制裁主体获得正义。在JSC Power Machines v DTEK案中, 俄罗斯公司Power Machine(以下简称“PM”)与乌克兰公司DTEK(以下简称“DTEK”)缔约,由PM向DTEK供应设备,合同约定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斯德哥尔摩仲裁。PM履约,并要求DTEK付款。DTEK拒绝付款,理由是PM在美国的SDN清单和乌克兰类似的清单中,美国制裁和乌克兰制裁使得合同项下的资金移转成为不可能。PM试图按照约定启动在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其尝试了三次向斯德哥尔摩支付案件登记费,但均被外国和俄罗斯银行拒绝,由于仲裁院未能及时收到登记费,案件被驳回。PM不得不向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 俄罗斯法院认定:(1)PM未能在斯德哥尔摩启动仲裁程序剥夺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2)即便PM可以在斯德哥尔摩启动仲裁,仲裁裁决也因制裁的存在不能在乌克兰得到执行。(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只为PM提供了有限的能力保护其权利和经济利益,并且把DTEK置于一个更有利的位置。鉴于此,法院认定,上述障碍,而不只是制裁本身阻碍了PM获得正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可执行,法院因此获得管辖权。 另外,在JSC Uraltransmash v PESA案中,俄罗斯公司JSC Uraltransmash(以下简称“UTM”)与波兰公司Pojazdy Szynowe PESA Bydgoszcz Spylka Akcyjna(以下简称“PESA”)缔约,约定由PESA向UTM供应有轨电车,合同中包含一条斯德哥尔摩仲裁条款。PESA据此在斯德哥尔摩启动仲裁。UTM主张由于美国和欧盟对其自身及其母公司的制裁阻碍了其获得正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可执行,俄罗斯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并申请法院签发抗诉禁令,禁止PESA在斯德哥尔摩继续仲裁。UTM列举了制裁对其造成的障碍,包括:移转资金支付仲裁费用、委托律师、在仲裁中提出反诉、获得独立公正的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 由于仲裁程序已经启动,俄罗斯法院有机会审查制裁是否事实上阻碍了申请人获得正义。一审法院认定,美国或欧盟制裁本身并不足以适用俄罗斯与制裁有关的新法;欧盟对UTM及其母公司的制裁并未限制其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启动或继续仲裁程序;也并未限制向UTM提供法律服务;未限制UTM依据合同约定付款;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要在斯德哥尔摩仲裁程序中适用美国制裁。相反,事实证明:(1)UTM已经积极参与在斯德哥尔摩仲裁程序超过2年的时间,包括选择仲裁员、委托律师和欧洲专家证人、提出反诉等。(2)UTM已经通过欧洲银行向PESA付款,向仲裁机构支付仲裁费用。(3)UTM坚持现场参与仲裁庭审;同时,制裁措施并未对UTM的员工施加旅行限制。(4)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制裁造成了仲裁庭的偏颇或不独立。鉴于此,法院不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不可执行的,并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二审维持原判。 2. “制裁”本身就足以让俄罗斯法院获得排他性管辖权。在上述JSC Uraltransmash v PESA案件中,俄罗斯最高法院对二审法院的意见进行了修正,最高法院虽然拒绝了俄罗斯当事人的抗诉禁令申请,但明确指出,施加制裁本身就阻止了被制裁的俄罗斯主体获得正义,不要求被制裁主体证明该制裁实际上影响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在该案中,申请人PESA位于实施制裁的国家波兰,庭审在实施制裁的国家瑞典进行,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合理怀疑被制裁人的正当程序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仲裁庭的公正性。 俄罗斯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其最高法院的意见将对其地方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产生深远影响。 二、制裁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24年7月26日,俄罗斯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拒绝执行英国的一份仲裁裁决,其中一个理由是:来自不友好国家的仲裁员是不公正、不客观的。 2020年7月23日,某俄罗斯公司A与某德国公司B缔约,由A向B供应俄罗斯原产的亚麻籽,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在伦敦仲裁。同时,A与其上游供应商C签订了采购合同。C所在地区当时遭遇旱灾,当地政府于7月22日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状态,A未能向B供应亚麻籽。A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供货日期推迟。B拒绝延期,并按照约定提起仲裁,主张A赔偿损失,损失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价格与A违约时市场价格的差额,合计60万美元。B实际上并未签订替代性交易合同。仲裁庭的成员来自乌克兰、英国和丹麦,仲裁庭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接着,B在俄罗斯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俄罗斯的地区法院认为该裁决在俄罗斯可以承认和执行,A提出上诉,被驳回。A继而上诉到俄罗斯最高法院,主张下级法院的判决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被推翻。最高法院支持了A的主张,理由如下:(1)B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2)执行裁决可能会造成A的资金不稳定,并对该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3)由不友好国家的公民组成的仲裁庭是不公正、不客观的,尽管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 三、评论 1. 制裁引发的管辖权之争。假定合同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合同一方是俄罗斯公司,其在被制裁名单中。争议发生之后,合同另一方依据仲裁条款启动仲裁,而俄罗斯公司依据上述新法向其本国法院申请抗诉禁令,禁止其相对方在俄罗斯境外的仲裁程序,主张俄罗斯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这时会发生俄罗斯法院与俄罗斯境外仲裁之间的管辖权之争。与此相对抗,俄罗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也可能向其他国家,比如英国法院申请抗诉禁令,依据合同中有效的仲裁条款禁止俄罗斯公司在俄罗斯法院的诉讼程序,这时会出现英国法院的抗诉禁令与俄罗斯法院的抗诉禁令并存的局面。 2. 制裁对选择仲裁地的影响。根据上述俄罗斯最高法院在JSC Uraltransmash v PESA中的意见,假定“仲裁地”位于俄罗斯认定的“不友好国家”,且争议一方涉及被制裁的俄罗斯主体,或争议是因制裁而产生,则俄罗斯法院大概率会推定仅仲裁地在不友好国家这一事实就阻止了被制裁的俄罗斯主体获得正义,相应的仲裁裁决大概率会在俄罗斯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相反,假定“仲裁地”位于俄罗斯的友好国家或地区,比如香港,其仲裁裁决在俄罗斯可能获得不同的待遇。 3. 制裁对选择仲裁员的影响。当前的国际仲裁,来自普通法国家的仲裁员占据着主导地位,而美国、英国、欧盟均在对俄罗斯实施制裁,来自这些国家的仲裁员在考虑是否接受指定或选择时,需要考虑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受到制裁的影响而采取适当的措施,有的可能直接选择回避,有的可能要向相关的主管当局申请许可。前面提及的俄罗斯法院拒绝执行某仲裁裁决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该案的仲裁员来自“不友好国家”。 4. 制裁对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影响。制裁有多种类型,从实施的主体来看,分为多边制裁与单边制裁,比如联合国制裁或欧盟制裁属于多边制裁;美国制裁、英国制裁等属于单边制裁。从制裁的内容来看,分为禁止性措施与限制性措施,内容丰富而复杂。总体而言,制裁措施都属于强制性规范,涉及国际公共政策或某个国家的公共政策。具体在个案中的仲裁裁决可能存在因其违反公共政策而被撤销,或者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5. 制裁引发的投资仲裁问题。被制裁的交易一方通常会被冻结财产,或者依据上述俄罗斯的新法,被制裁的俄罗斯主体向俄罗斯法院申请抗诉禁令,不遵守该禁令的交易相对方在俄罗斯境内的财产将会被冻结,那么“冻结财产”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国家征用(expropriation),被冻结财产的一方可否依据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申请投资仲裁值得研究和进一步关注。 作者: 王娟,大成深圳,律师;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特别声明: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原标题:大成研究 | 王娟:涉俄罗斯制裁的仲裁实务与评论 本文转自贸法通,其综合整理自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王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