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抗美国长臂管辖的外交与法律实践

各国对抗美国长臂管辖的实践
American long-arm jurisdiction
美国的长臂管辖曾经引发了美国与英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的冲突以及相关的反制措施。虽然未能完全阻止美国的单边主义,但这些先例仍然提供了许多现实案例及经验,对我国“反制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节 国家政治与外交实践 各国基于美国长臂管辖违反国际法、干涉他国内政的原由采用威胁向国际法院起诉或援引国际礼让原则等手段进行政治与外交抗议。 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调查瑞士手表行业的垄断问题,认定瑞士政府组建的卡特尔瑞士手表制造商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划分市场范围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瑞士为此威胁要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后美国DOJ希望美国联邦法院修改命令以免干预瑞士经济内政。 美国DOJ在“铀反垄断案”和莱克航空刑事调查中,遭到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强烈抵制,后美国DOJ以礼让、外交政策考虑为由终止刑事调查程序。 美国制裁苏联天然气管道项目,引发了欧共体、英国的强烈抗议,美国最终也放松了出口管制。1981年12月30日,美国限制向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数据,以制裁苏联干涉波兰内政。1982年6月22日,美国进一步限制任何美国所有或控制的外国企业或基于美国技术资料生产的外国产品向苏联出口。对此,英国、欧共体和日本提出抗议。英国认为美国长臂管辖权违反国际法,并援引英国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发布命令,禁止4家英国公司遵守美国出口管制制度和命令。欧共体认为,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因其域外性而违反国际法,美国试图规制的不是美国国籍的公司,而是限制这些公司在美国境外处置财产和技术信息等行为。经过磋商,美国于1982年11月13日解除了对欧洲企业的限制。 第二节 法律实践 1、“阻却法令” 为应对美国长臂管辖,加拿大、英国、欧盟等制定了“阻却法令”,不执行美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命令、判决,也禁止本国实体和个人遵守美国具有域外效力的措施,并且进一步发展管辖美国个人和实体的制度。 阻却法令的确立和不承认司法判决和行政规定的立法,对一个主权国家而言是宣誓司法主权的重要手段,对捍卫国家司法主权具有重要价值。阻却法令也为本国主体在域外受到司法管辖时提供的抗辩依据,即本国主体可以通过援引本国法的规定,表明不接受境外司法机构管辖的立场,维护本国主体的利益。此外, 阻却法令的确立的弥补性条款,有助于本国主体利益在因域外管辖遣受损失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补偿,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主体的经济贸易利益的目的。 作为中国反制法律体系的强有力武器手段,2021年1月9日,我国商务部正式发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该办法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为保障我国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正式的法律救济渠道。 2、其他国家的域外管辖 美国为国家安全及对外政策目的开始系统地使用长臂管辖权,要求美国法的域外适用,而其他国家的企业也可参考援引所在国或他国的域外管辖立法来对美国个人及实体行使管辖。 以GDPR为例,正如美国通过美元交易建立域外管辖的连接点一样,欧盟通过“指向欧盟的数据”这一连接点,扩张其域外管辖权,欧盟企业可以援引GDPR 对抗美国的公司。 另外,在反垄断领域,欧盟、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的政府与企业均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的效果原则而行使域外管辖。例如,澳大利亚的《外国反托拉斯判决法》第三条规定:“如果外国反托拉斯判决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或商业产生有害的影响,这种判决在澳大利亚是无法律效力的。”根据新西兰的《证据修正法案》,总检察长有权禁止为外国当局提供任何资料和证据。 3、申请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 政府的利益往往与公司利益相挂钩,在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1998 拨款法案》通过之后,欧盟先后就这两部法案的域外适用引发的争议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来回应美国单边经济制裁措施,其适用逻辑具有相似性,都是通过论证美国单边经济制裁措施与已有的国内法或国际法相抵触,证明美国单边经济制裁措施的违法,从而加以抵制。 本文转自合规观澜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