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别债务方真实的拖欠理由,对症下药快速收回欠款!中国客户拖欠货款

案情简介
债权方: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方:河南某铸机建造有限公司
拖欠时长:2年半
拖欠金额:710,000元
债权方是一家专营机械设备研究、开发、制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
债务方为一家从事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小微企业。
2018年末青岛公司将设备按约送至对方工厂;按照合同约定河南的公司应在当月完成尾款710,000元的支付,但是该笔款项一直未到账,且河南公司也未提前联系给出理由;此后债权方便开始自行催收,保持着每月联系对方一次催收货款的频率;但是得到的答复不是在外地出差就是资金紧张,期间曾多次答应办理付款,但每次都未执行。
直到2021年5月,青岛公司青岛公司派人亲自上门催收,又被告知所受设备质量有问题,要求其维修后再付款;债权方怀疑这是债务方想要继续拖欠的借口,但苦于没有更好的应对办法,在2021年6月将案件委托至催全球,寻求专业催收机构协助。
催收过程
1、(1)催收律师第一时间整理债权资料:有效债权资料有2组,其一是两份双方盖章确认的贸易合同,其二是发票;
以上资料能有效证明双方确实存在贸易关系,但是由于拖欠时间较长,即将超过诉讼时效,需结合其他证据中断诉讼时效。
(2)经初步调查,债务公司正常经营,表面来看财务情况良好,该案可以尝试操作。
2、根据债权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催收律师与债务方经理取得了联系,对方告知催收律师,由于债权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后出先泄露,导致其一直遭受终端买家投诉,且已影响终端买家的生产;
催收律师多次施压沟通,对方答应先偿还100,000元,并整理提供设备问题证明;但是对方要求剩余款项需债权方上门检修后,再进行支付。
3、催收律师将债务方需求反馈给了债权方,债权方告知催收律师,合同中明确规定,青岛公司售后检修服务仅限买家,终端买家并非自己的客户,自己公司没有义务为其服务。经过催收律师的多次沟通,债权方让步,表示愿意给对方补发配件,以解决该问题。
4、在债务方完成100,000打款后,催收律师再次与其联系,并告知了债权方愿意补发配件的想法,但是这一计划遭到了债务方的拒绝,对方表示由于无法确认是配件问题还是安装问题导致设备泄露,担心到时与终端买家牵扯不清。催收律师多次与其沟通,对方表示愿意支付债权方上门维修的差旅费,强烈要求债权方的人上门检修。
5、催收律师多次从中调解,最终双方互相各退一步,签订了新的还款协议(该协议可作为有效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协议约定债权方派人上门安装检修,取得终端买家验收合格单后,债务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尾款610,000元的支付。同时在上门维修期间债权方所有产生的费用由债务方承担。
6、催收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2021年10月债权方派人上门安装检修完毕,并取得终端商验收合格单。当月月底,债务方完成打款。该案顺利结束。
案件总结
一、中国有效诉讼时限为三年,那么哪些情况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呢?
(一)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债权人向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三)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在面对账款拖欠时,应注意辨别拖欠理由的真实性
该案,债务方一开始的拖欠理由不是外地出差,就是资金紧张;尽管答应过偿还欠款,但也一直未有履行,显然这些都是其拖延还款时间的借口;面对此种情况,应该加大催收力度和频率,而不是一个月与对方沟通一次,不痛不痒的催收;
三、尽早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对症下药,快速回笼资金
该案,债务方因货物卖给终端买家,安装后出现泄露问题,要求债权方进行检修后再偿还欠款,但是由于前期多次借口拖欠,导致债权方对债务方河南公司丧失信任,进而导致双方沟通困难。
此时委托催收机构介入,以第三方的角度,更加公平公正的协助解决纠纷,从中调解能更快速的解决问题,帮助债权方收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