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制清单体系介绍

中国反制清单体系介绍
为应对其他国家将中国企业及人员列入其限制性清单或出台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我国也有反制措施,也存在反制清单。目前,我国公布的反制清单包括以下几种:
01
LAW
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0年9月19日,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颁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1)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2)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国家建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在评估外国实体是否会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2)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3)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
(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对于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2)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3)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4)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5)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以及
(6)其他必要的措施。
02
LAW
反制清单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例如,2022年12月23日,外交部发布《关于对余茂春、托德·斯坦恩采取反制裁措施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决定对余茂春、托德·斯坦恩(Todd Stein) 采取反制措施。
03
LAW
管控名单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我国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就中国出口管制物项,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我国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
(1)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2)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3)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被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我们建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04
LAW
单独的制裁决定
在《反外国制裁法》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项下的清单之外,我国也对一些外国实体和个人采取过制裁措施,以单独的制裁决定形式作出,而非列入任何清单。
例如:外交部曾召开记者会宣布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方将对长期搜集涉疆敏感信息、为美方涉疆非法制裁提供“依据”的美国情报数据公司卡隆(Kharon)等1家机构;对卡隆公司调查主任许勐(Edmund Xu)、前美高等国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尼科尔·莫格雷特(Nicole Morgret)等2人采取反制措施,禁止上述2人入境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区),冻结上述公司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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