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新政热点解读

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海关作业系统随即进行配套切换,政策执行和系统运行之初,大家会有很多疑问,快来看看答案吧~
1. 单一窗口“申报缴税”功能,何时选择“0税额申报”,何时选择“计税”?
首先,报关单涉税是指需要在放行前缴税或适用汇总征税的报关单。
征免方式为全免的报关单选择“0税额申报”。
报关单申报计税,税费不到起征点时,可先选择“计税”,确认无法计出任何税款后,将页面关掉,再次申报选择“0税额申报”。
完成报关单录入后,点击“申报”按钮时,系统会弹出申报税额界面(见下图):
再次提示:报关单涉税一定要选“计税”!
2. 在哪里可以查询现行26种币制的汇率?
现行26种币制查看网址: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7/125925/index.html
该网站每日公布汇率,查询海关汇率需按《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说明的日期在该网站查找,也可参考例如“关务小二”等自媒体公众号所发布的汇率。
3. 12月1日之前缴税的货物,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退还税款时可以加算活期存款利息吗?
2024年12月1日前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退还税款时不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 11月申报缴税,12月1日进口,应适用哪个月份的汇率?
2024年12月1日前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仍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因此,11月申报缴税,12月1日进口的货物,应适用12月汇率。
5. 新法实施后,可以明确一下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适用法律、法规的时间节点问题吗?
2024年12月1日之后缴税或者放行的货物,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272号令”)第五十七条,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企业发现多征税款的,企业依据海关总署第272号令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申请退还。
2024年12月1日前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
6. 特殊通道申报后或者正常申报的报关单可能出现再次被系统退单的情况,回执会有“超时未收到报税单”字样的提示,该怎么办?
此种情况一般由于该报关单不存在任何应缴税费,企业可以先点“计税”看下应缴税款,确定均为0元或出现“该票报关单无税,请确认并可以继续申报”提示后,关闭页面重新申报,按“0税额申报”执行。
7. 企业支付税款时,显示“银行扣款成功,海关核注失败”,应怎么办?
如确认税款已经实际扣缴后,可立即联系现场海关业务人员,做税款补核注处理。
来源:大连海关关税处
编辑:蔚青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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