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专题之贝宁

引言
一、贝宁的贸易和投资主管部门机构
贝宁政府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工业与贸易部下属的贸易司。工业和贸易部的任务是设计、实施、监控和评估国家促进工业的一般政策,以及执行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书。贸易司为合法有资质的进口企业颁发进口证(Carte d'Importateur)。该部的职责有:
-
结合有关部委定义和提出贝宁的工业和贸易政策; -
在工商业领域为国家融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出贡献; -
协助持续改进监管机构、经营行为和投资行为; -
为工业转型和商业化提出综合战略,同时兼顾社会保障、信贷和救济,并与相关机构或部委合作征收税款; -
制定识别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国家/地区的策略,以及繁荣本地产品市场; -
参与贸易、社区和国际的融资或伙伴关系的谈判; -
为制定出口促进计划做出贡献,其中包括针对小型行业和地区的生产商和促销计划; -
在私营部门、公共服务和民间社会之间定义并确保效率、公平; -
努力建立和遵守质量和健康标准,以及管理国际贸易; -
收集、分析和传播商业性质的信息与实践;
-
在国内和国际上推广贝宁产品;在工业以及商业方面捍卫贝宁共和国的利益。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国家联络机构,该机构通过工业产权 (IP)支持经济发展; -
国家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控制局,该机构的使命是实施、监测和评估标准化、计量、认证、产品验证和质量提升的国家政策; -
贝宁工商会(CCI Benin),该机构代表、保护和促进贝宁共和国经济经营者在贸易、工业和服务提供领域的共同利益。
贝宁共和国投资与出口促进局(APIEx)旨在为投资者和出口商提供信息和支持。APIEx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投资、支持出口、简化企业注册流程以及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网站提供关于贝宁投资环境、商业机会、法律框架和优惠政策的信息。此外,APIEx网站还提供在线服务,如企业注册和出口商认证,方便用户办理相关业务。
二、贝宁的贸易与投资性法律法规
根据贝宁法律,每个投资新建项目首先要根据行业向所属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文件,同时根据《投资法》或者《工业保税区投资法》的规定申请所需的优惠政策,以便事先获得所属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所申请的优惠政策将由所属主管部门提交给计划与发展部所属的“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获得通过后,还需要经过政府部长内阁会议批准。为促进投资,贝宁通过了一些新的法律,同时也对一些现存法律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投资最重要的法律有三个:《投资法》《经济特区法》《中小微企业发展法》。
《投资法》根据投资地区和金额不同,给予企业5到17年不等的免税待遇。A类待遇适用于投资金额在500万到10亿西非法郎之间的企业。在筹备阶段,企业可免除一切进口税费。在运营期内,该企业于全国所有地区统一享受5年的优惠政策,包括免征企业税、营业税和许可税,同时雇主工薪税减少50%。
B类待遇适用于投资金额在10亿到500亿西非法郎之间的企业。在筹备阶段,企业可免除一切进口税费。在运营期内,企业根据地区不同享受不同年限的优惠政策:第1区为8年,第2区为10年,第3区为12年。其间企业免征企业税、营业税和许可税,同时雇主工薪税减少80%。
C类待遇适用于投资金额大于500亿西非法郎的企业。在筹备阶段,企业可免除一切进口税费。在运营期内,根据地区不同享受不同年限的优惠政策:第1区为15年,第2区为16年,第3区为17年。企业免征企业税、营业税、许可税及雇主工薪税,同时免征资本增加产生的注册费。
特殊领域激励类待遇适用于符合A类或B类待遇条件,并投资于政府行动计划中优先发展的领域(如农用工业、农业、电力和数字经济)的企业。符合A类待遇条件的企业可升级享受B类待遇,而符合B类待遇条件的企业可升级享受C类待遇。
特殊投资类待遇适用于投资于旅游、文化、运动、卫生、教育等领域的设施和设备,或投资燃气、烃类、化学产品等存储基础设施的企业。在筹备阶段,企业可免除一切进口税费(不包括共同体税)。但在运营期内,企业无额外的特殊待遇。
(二)贸易性法律法规
《贝宁共和国商业法》于1990年公布,至今有效。该法共55条,系贝宁规范商业行为,确保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贝宁经济发展的专门法律。
在总则部分,该法规定其为适用于所有商业活动及相关服务的一般法(第1条)。该法规定,商人按其经营活动类别进行分类(第5条),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才能从事商业活动,例如必须在商业登记处注册、持有商业许可证,并登记在贝宁工商会(第11条-第12条),但临时商业活动可不受某些限制(第6条)。根据该法的分类,本地企业为本地投资者持股51%以上的企业,反之则为外国企业(第7条-第8条)。商人必须遵守国家会计标准(第9条)。
对于所谓的“内部商业”,该法专门规定其分为批发、零售和被法律认定为商业的服务(第10条)。分销活动需与生产活动区分开,生产商不能直接零售,除非得到特别批准(第15条-第16条)。该法允许两级商业利润空间,即批发利润和零售利润,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第17条),并禁止了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地点同时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第19条)。部分产品的库存必须向政府报告(第25条-第26条)。
对于外贸,该法规定进口自欧盟、法郎区和非洲、加勒比及太平洋国家的商品一般不受限制,但需符合公共健康、安全和国家保护等要求(第30条),而从其他国家进口商品需获得商务部批准(第31条)。进口有害或危险产品需特别授权(第32条)。只有获得政府批准的药品批发商、医院和慈善机构才能进口药品(第33条)。出口一般无需许可,但贵金属等特殊商品需政府批准(第35条)。
三、贝宁贸易与投资中的相关规定与注意事项
贝宁关于投资地区和金额不同所规定的分类上文已涉及,下文将更加注重其他投资规定方面的内容。
1.投资者的权利与保障
根据贝宁《投资法》,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地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本地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会被区别对待。该法承诺,不会随意征用或国有化私人企业的资产,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且必须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此外,投资者可以自由地进行利润汇回,也可以用外汇支付供应商和服务商,这在某些国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贝宁对外汇流通的管理相对宽松。对于外籍员工,按照贝宁法律,其工资可以自由转账到国外,不会受到严格的外汇管制。
2.投资者需要履行的义务
首先,企业必须遵守贝宁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在税收、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方面,政府要求企业符合一定的标准。此外,政府希望投资者能积极培养本地人才,因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提供员工培训,并促进技术转让。如果企业申请了税收优惠,就必须确保自己的生产计划和发展目标符合政府的要求,否则可能会被撤销资格。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贝宁政府声称他们对商业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如果企业被发现涉及行贿或其他腐败行为,政府有权取消所有的税收优惠,企业需补缴因优惠政策减少的税款,并可能对企业处以罚款甚至更严厉的惩罚。
(二)投资审批流程与争议解决机制
如果需在贝宁投资,需要先向国家投资促进机构(ANPI)提交投资计划。这个机构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计划进行技术评估,并给出是否批准的意见。通过初步审核后,投资项目还需要提交部长会议进行最终批准,之后才能正式注册并开始运营。
四、贝宁的税收法律法规
贝宁税收体系包含直接税、间接税、注册登记税、印花税等多种税种,不同税种有其特定的征收对象、范围和税率,共同构成完整的税收制度框架。
(一)直接税
贝宁对个人及类似主体的全球净收入征税,明确了纳税主体、应税收入范围,规定了免税项目、征税地点及收入计算方式。同时,对不同类型收入如工业、商业、农业利润,非商业职业收益,工资薪金,资本收益,房地产收入等的征税规则分别阐述,并针对特殊情况,如收入异常、隐匿收入等作出规定。
企业所得税。对各类企业和法人的利润征收,明确纳税主体、免税范围、地域管辖权,规定应纳税利润的确定方法、税率及纳税义务,还涉及企业重组、合并等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
(二)间接税
贝宁对在贝宁境内进行的商业、工业、农业等活动及进口业务征增值税,明确应税业务、免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率、抵扣规则、退税条件及纳税人义务,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制裁措施。
其他间接税包括对石油产品、烟草、酒类、面粉等特定产品征收的税,各有其征收范围、税率和征收方式,部分税种的收入用于特定目的,如促进体育发展等。
(三)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包含注册登记税、印花税、不动产广告和抵押税、保险合同单一税等,分别规定其征收对象、税率、征收方式及相关程序。例如注册登记税根据行为性质分为固定税和比例税,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转让、合同等进行征税。
(四)征管规定
该法典详细说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违规处罚等征管程序。纳税人需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对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滞纳金等处罚,以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
来源:北京市贸促会,作者:吴昊禹,中国政法大学“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中心
本文转自贸企通公众号,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