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代销申报、易货贸易申报以及外商投资设备申报相关问答

Q:境内某工艺品公司与海外某中介机构签订寄售代销协议,将其收购的一些国内工艺品委托海外中介机构代为销售,境内工艺品公司负责出口报关。货款由境外中介机构汇入该公司账户,应如何申报?
A:工艺品公司与海外某中介机构签订寄售代销协议,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为“1616寄售代销”,应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寄售代销工艺品货款。
寄售代销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对应海关的监管方式为“1616寄售代销”。
易货贸易申报
Q: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进口木材,双方约定A公司出口大米给B公司以偿还B公司的木材款,交易完成后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超出其木材款的大米货款,该笔收入应如何申报?
A: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为“0130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中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价差收入/支出,应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易货贸易价差收入。
Q:某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从境外进口设备,海关贸易方式为“25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A公司应如何申报?
A:A公司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从境外进口设备,应申报在“12110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项下。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25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对应的监管方式有“2025合资合作设备”和“2225外资设备物品”,相关监管方式仅适用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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