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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指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指引

干货工具
2025-04-09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在海关保护备案好处的了解,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等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但在备案的初期,一些企业选择让其独占被许可人选择备案,或者想对一些正在申请的商标进行备案等等。但这些其实都是不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为了让权利人能顺利的在海关进行备案,作者在下文中整理了备案初期需要了解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PART.01
可以备案的知识产权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PART.02
海关备案的申请人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PART.03
备案的更正、注销与撤销
 
 
(一)备案的更正

若发现已经备案的权利存在数据或信息错误,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发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数据错误更正申请书”更正错误的数据或信息。

(二)备案的注销

若因为权利人转让或者要求海关不再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的,申请人应当登录保护系统申请注销,并上传注销申请书、填写注销原因。

(三)备案的撤销

根据规定,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虽然,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过程并不难,但对于未操作过的企业存在一定困难。希望作者整理的这些基础知识可以帮助企业顺利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作者:李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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