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及其执行(下)

四、价格承诺的执行
(一)监管的机构及途径
除了镁碳砖外,其他三个价格承诺都要求商会参与监管。同时监管还涉及欧盟各成员国海关、欧盟委员会。
商会的监管主要是审查承诺发票,开出承诺证明。一般是企业将承诺发票的电子文本在报关前提交商会,商会审查符合承诺要求后,开出承诺证明快递给企业。承诺发票与承诺证明的原件须一起交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但实践中也有个别成员国口岸不需要承诺证明。
欧盟委员会的监管则是全面的,但法规和承诺文本规定有两个监管途径,就是定期报告和核查[6]。从四个案件的情况看,定期报告主要是指对出口的产品、客户以及每笔交易的情况报告。彩电是旬报,即每十五天一报;井盖及柠檬酸则有所改进,是三个月一报。核查分为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书面核查是欧盟委员会向企业或商会发出信函,要求对某些发票或问题进行解释,并提供书面证据。例如,去年三月欧盟就曾发信给柠檬酸的承诺企业及商会,要求对转口问题进行说明。实地核查是欧委会派官员来企业实地核查,这与一般的反倾销实地核查形式是一样的,只是内容的侧重有所不同。此外,欧委会的监管还可能是向进口商了解情况,向成员国海关查询等。
欧盟成员国海关除了在承诺产品清关时要审查承诺发票与承诺证明,还会通过对海关进口数据的分析,监督承诺的执行。
(二)价格承诺所适用的范围
概括成一句话就是,价格承诺适用于欧盟公布接受承诺的决定之日起,承诺企业所有对欧盟的一般贸易销售中承诺协议项下的产品。
铸铁井盖的价格承诺是在2006年2月17日公布的,井盖是在原案终裁的半年后,柠檬酸则是在2008年12月4日,与终裁同时。这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接受承诺的决定生效之日,承诺协议项下的产品必须适用承诺的条件,而之前很多产品是已经发货但未到港,肯定不会符合承诺的要求,即便有些价格符合,但没有承诺发票与承诺证明,这种情况怎么办?在井盖一案中,我们为了争取企业的利益,创造性地向欧盟提出,凡是承诺生效之日前已从中国口岸发货,但承诺生效之日后到港清关的货,一律让企业取消普通发票,适用承诺价格开出承诺发票,按承诺条件清关。由于柠檬酸一案是在终裁时公布的价格承诺,进口商在终裁前就知道有可能达成价格承诺,所以就出现了很多产品在承诺决定公布之前到港,却未清关。当时这类产品,我们也让企业比照前者以承诺清关,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中国企业的利益。
过境贸易和加工贸易不适用于承诺,无须开具承诺发票。但欧盟要求通过这两种贸易方式销售的承诺协议项下的产品要在常规报告中申报并接受监管。实践证明这种监管是必要的,确有进口商通过这两种方式逃避承诺的要求。
(三)承诺产品出口的文件要求
承诺产品的出口文件就是欧委会要求的制式承诺发票和制式承诺证明,内容涉及企业名称、地址、欧盟海关附加代码、目的国、发票号、发票日期、付款方式等等,较为特别的是承诺发票上的一段声明,有的企业曾经因为怕麻烦,忽略了这段声明,而被欧委会指出其错误,因为根据承诺文本,文本上所列的承诺发票及承诺证明上的内容,缺一不可。
另请注意承诺发票上只允许开涉案产品,不能有其他非涉案产品。
(四)承诺价格的解读
价格承诺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内容与条件,但价格始终是最根本的条件,除了彩电一案价格限制外,另有数量限制。其他三个产品都主要是价格。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所说的价格其实都不是单纯的数字,它有着极丰富的内容。价格承诺的价格一般都是设定在CIF价格(也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是在出厂价的水平)、现金交易(信用天数在10天内的以零计算,超出10天需计算信用成本),同时如果不是欧元,则需按承诺文本中的要求使用适当的汇率折算。
价格承诺谈判主要是围绕价格的设定,每个案件都会针对不同产品、企业、销售渠道等,探讨出既简便易行,又有利于出口商,同时又能被欧盟委员会接受的价格计算方式。承诺的价格多数都是变动的,只是变动的频率不同。彩电是一年一变,井盖与柠檬酸都是每三个月一变,井盖是以国际上三大金属产品市场的平均生铁的价格,按一定的耗用比计算;柠檬酸则是按国际市场美国2号黄玉米的价格,结合耗用,再加上一部分固定费用来计算。每次价格的计算是由律师完成,交由欧盟审查确认,再由商会向承诺企业公布。
(五)价格承诺执行过程中的磋商机制
价格承诺文本确定后,并非一成不变,企业在承诺过程中可能会有经营状况的变化,也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所以承诺文本中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与欧盟委员会磋商:企业在欧盟境内设立新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技术困难,在接受承诺时企业在欧盟境内没有参与本案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关联公司,参与价格承诺后,准备参与本案产品销售。但是如果涉及产品范围及MIP水平的修改只能通过临时复审。
另外如果企业结构在承诺实施期间有任何变化,要立即通知欧委会。因为这些变化很有可能导致承诺文本的某些条款发生改变。
五、价格承诺的违反及撤回
(一)违反承诺
每一次承诺谈判达成的条件可能都不一样,欧盟委员会也会根据以前承诺的教训在后来的承诺中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简单列举一些:
-
季报与承诺发票内容失实:
-
低于承诺价格销售;
-
在承诺项下出口非自产产品;
-
改变销售方式导致有可能规避承诺,如:以间接销售、第三方付款、销后通过退货\补差等方式调整价格;
-
规避:无充分理由或经济上的意义改变贸易方式和产品特性;
-
向非承诺产品开具承诺发票;
-
拒绝接受监管;
...
一旦违反承诺,欧委会将在6-9个月内进行调查[7],如果确认情况属实,则取消承诺,恢复征税。请注意,这种违反可以不是实质性的违反,仅仅是欧委会认为某种情况的存在破坏了信任关系或提高了监管的成本,欧委会都可能决定收回承诺。
在此,我将承诺文本中的英文原文抄录于此,以便大家体会:“… aware that any breach or suspected breach of any provision of this undertaking by the company itself or the company shall lead to acceptance of the undertaking being withdrawn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regardless of the level of materiality of breach ”。由此可见价格承诺要求的苛刻性。
(二)承诺的撤回
企业可以主动要求撤回承诺,欧盟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撤回对承诺的接受。撤回承诺后将对企业按原裁定征税,当然,如果是在初裁阶段就接受承诺,因此终止了调查,欧委会则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迅速裁决[8]。
正式撤回的时间是可以是欧委会撤回的决定之日或欧盟收受撤回承诺的通知发出后120天内,对企业恢复征税前企业还须执行承诺。以二者中先到的时间为准,这个时间之后企业的出口就不再受承诺的制约了。
由于行业和产品特点不同,价格承诺的执行会有不少差异,基本要依赖于每一次的承诺文本来规范,所以承诺文本对指导每一案的执行起着重要作用。中欧电动汽车从2023年10月立案已经过去了18个月了,重新开启价格承诺谈判预示着双方希望以更优的方式解决纷争。
向下滑动阅览
作者:向东,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本文转自贸法通公众号,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