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错认罚”何以从宽?海关制度瓶颈与企业合规破局的双向解构

题、完善路径及企业应对等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海关“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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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62号公告。公告第一条将原海关办理的“简单案件程序”重新定义为“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公告第三条明确了“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当事人若在自行书写材料或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表示认错认罚,且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海关可免于进一步调查取证。此时,“从宽”主要体现在程序简化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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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原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59号)。此次修订基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对施行14年的第159号令进行全面修订,除对接《行政处罚法》新规外,还有一项重大的修改是将“简单案件处理程序”正式更改为“快速办理”,至此,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体系划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案件中,当事人若认错认罚且符合规定条件,可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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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187、19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正式施行,对“认错认罚”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至此,从程序适用上的从宽,到实体裁量上的从宽,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得以确立,这一制度在简化案件程序、提升办案效率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因行政处罚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海关“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
在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从某旅检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查获存在违规行为,他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书面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案件因此得以快速办理,最终按照一般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然而,当事人对此不服,认为自己积极配合执法且认错认罚,依据《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理应获得从轻处罚。此案暴露出了海关“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局限性:
(一)实体上认错认罚从宽的范围局限
《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表面上看来,只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即可获得从轻处罚。然而,准确理解该规定还需结合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定义:“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的。”此定义的关键在于后半句: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的。“提供相应担保”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指的是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已被海关依法扣留,以及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当事人申请或海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免予或解除扣留,为案件后续办理提供财产性保障。
由于提供担保,免除了海关后续处罚执行不到位的麻烦,也是积极配合海关办案的一种表现,为了鼓励企业积极交保,海关给予从轻处罚的优惠,这曾经是海关内部掌握的处罚幅度参照标准。《裁量基准》起草时便将这一规定收纳其中,但在行文上是在“附则”对定义的解释中予以明确,而非在第九条第二项直接写明,使得“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这一规定容易被读者忽略。此外,由于该项规定的特殊性、隐蔽性,在实务中往往需要办案单位主动与案件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沟通,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提供担保可以从轻处罚,而错失了减少损失的机会。
(二)程序从宽与实体从宽错位
依据《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之规定,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依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的相关条款进行量罚,即遵循该文附件3的具体规定。附件3针对不同行为的违法程度(依据违法货物物品价值进行区分),将每一档违法情节进一步细分为一般、从轻、减轻和从重四个等级。也就是说,快速办理案件的裁量阶次的划分,仅仅考量了案值大小,没有将当事人认错认罚、配合执法等积极行为作为量罚情节,从这一点上来说,是严苛于普通程序的案件。仅获得程序上的便捷,而在实体处罚上却未能享受到预期的“从宽”待遇,这无疑削弱了当事人对“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感知度和认同感。
“坦白从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当事人通常期望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后,能够在实体处罚上获得一定的宽减。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对于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及被侵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显然更契合民众的普遍认知。
完善海关“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认错认罚从宽”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并保障确实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并给予从宽处理。
(一)取消“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
首先,“提供相应担保”作为一项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规定,往往是当事人为了换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免扣或解扣而不得不提供的,这与“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在主动性上存在明显差距。而且,提供担保与当事人的财务能力、涉案金额的大小也息息相关,是否提供担保并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是否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这一制度容易导致“财力雄厚者轻罚、财力不足者重罚”的不公现象,也显然违背了“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
其次,《裁量基准》(三)第十五条,对“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定义为:“是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该定义并未涵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原因在于侵权货物案件提供担保的主体既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包括涉嫌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不能一概而论。
由此可见,“提供相应担保”并非“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建议取消“提供相应担保”作为从宽处理的条件,转而更多地考虑当事人认错认罚的真诚程度、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以及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主动性等因素。这样不仅能更加公平地处理案件,还能激励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二)将“认错认罚”作为快速办理案件的从轻情节
当前,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中“认错认罚”仅仅是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之一,在裁量上并不视为一个量罚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快速办理程序的吸引力,不能充分体现“认错认罚从宽”的原则。为了更有效地激励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调查,提高行政效率,建议直接将“认错认罚”作为快速办理案件的从轻处罚情节,并据此调整相应的处罚裁量阶次,当事人在选择快速办理程序时,不仅能享受到程序上的便捷,还能在实体处罚上获得预期的“从宽”待遇,从而增强其对“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信任感和归属感。这一改变不仅能提升海关行政执法的效率,还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企业的合规之道
(一)在现有框架下寻求最大利益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海关发布的最新公告、规定及裁量基准,确保自身对“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海关的要求保持一致。在涉及海关行政处罚时,尽管“提供相应担保”目前仍是获得从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企业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与海关沟通,探讨提供担保的可能性及方式,以期在程序简化和实体处罚上均能享受到“从宽”待遇。此外,建议寻求法律专家或顾问的协助,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提出异议的合理依据,并评估是否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同时,应仔细审视海关的处罚决定是否过于严苛或不公正。若经评估,企业确认自身行为并无不当,即不存在“过错”,则不应为追求较轻处罚而轻易妥协;若海关处罚明显不合理且过重,则应及时提出异议。企业应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坚定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二)审慎选择程序路径
案件事实清楚,快速办理有利于快速通关,但同时也要看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也就是说,程序的便利是以简化取证流程换取的,因此,在选择办理程序前,企业应审慎评估自身案件的复杂性和证据情况,对证据链完整、争议较小的案件,优先选择快速办理以缩短处理周期;若案情复杂或存在证据瑕疵,则需通过普通程序,争取更多时间收集和完善证据,或寻求其他合适的解决方案。
(三)“认错认罚”并非放弃救济权利
许多当事人误以为“认错认罚”即意味着对处罚内容毫无异议,不能再申请陈述申辩等权利救济,这实际上是对“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解。“认错认罚”是基于自愿和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知和悔悟,同时也是配合海关执法、提升行政效率的体现。即便在调查过程中,海关与当事人就处罚内容初步达成一致,在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若当事人认为其中存在错误或超出合理性范围,完全有权依法提起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因为有“认罚”的意思表示而顾虑重重,轻易放弃了法定的救济途径,则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认错认罚”与申请权利救济并不矛盾,它们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框架内,既表达认错认罚的态度,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海关在推进“认错认罚从宽”制度时,也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企业应正确理解“认错认罚”的含义,既要积极配合海关执法,又要勇于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合规经营与合法维权的双重目标。
作者:
李静,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专业领域:走私、逃检等海关案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申辩、海关稽查、海关审价归类原产地争议解决
原标题:兰迪研究丨“认错认罚”何以从宽?海关制度瓶颈与企业合规破局的双向解构
(来源:兰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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