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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调整!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大调整!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外贸资讯
2025-05-27

2025年5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原《单耗管理办法》共5章,30条,修订后共4章25条,其中保留3条、删除12条、修改15条,新增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删除单耗标准管理要求。目前在执行的单耗标准涉及1192个商品,均为2017年以前制定,单耗标准滞后于企业生产工艺变化,刚性管理要求与企业生产实际不相适应。前期,海关总署已在黄埔、济南等17个海关试点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推广改革试点经验,此次修订将原《单耗管理办法》中第二章“单耗标准”整体删除。

(二)放宽报核前申报单耗要求。原《单耗管理办法》对报核前申报单耗设置门槛较高,程序复杂,适用面窄。在实际监管中发现,企业往往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无法准确核算实际单耗,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更加准确,限制企业采用报核前申报单耗与要求企业“如实申报”的原则不符。此次修订,将“报核前申报单耗”列入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申报方式之一,更加顺应企业生产实际。

(三)优化单耗审查内容及程序。明确单耗审查由保税、稽核查等多部门分层次协同实施,搭建多部门全链条协同监管机制,弥补监管缝隙,提升监管合力。明确保税部门可以通过单耗审查下厂核实单耗,以此柔性管理模式改变此前单纯依靠稽核查核实单耗的刚性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海关管理流程。

(四)其他条款说明。放宽报核前申报单耗留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尊重企业生产实际,不再强制要求企业区分有形、无形损耗。放宽单耗变更条件,解决企业非主观故意导致单耗申报错误无法修改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以下简称单耗)管理,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加工条件下生产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

第四条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在生产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因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生产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海关审查单耗,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海关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单耗申报

第七条 单耗申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海关规定以电子数据、纸质单证等形式,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第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单耗、净耗、工艺损耗等数据。

因行业特点、生产工艺等原因难以单独计算净耗和工艺损耗的,经海关同意企业可以只申报单耗。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或者手(账)册报核前向海关申报单耗。

对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海关可以要求企业留存图样、图片、视频或者样品等。相关资料或者样品应当自手册结案或者账册当期核销完成之日起留存三年。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企业应当申报保税料件在总体耗用中所占比例,最迟可以在报核前申报。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三)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失;

(五)海关审查认为其他非正常生产加工条件下产生的损耗或者损失。

第十一条 经海关同意,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对已申报的单耗数据进行变更,已核销的手册及账册周期除外。

第三章  单耗审查

第十二条 单耗审查是指海关工作人员根据风险水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进行抽查核实的行为。

海关审查单耗包括单证审核、单耗质疑、核查、稽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 海关开展单证审核,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或者开展单耗质疑。

第十四条 海关开展单耗质疑,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书面通知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海关开展单耗审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算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单独或者综合使用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海关开展单耗质疑后,按核实确认后的单耗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海关通过单证审核、单耗质疑发现企业申报单耗存在较大风险、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对加工贸易货物或者企业开展核查、稽查等。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审查单耗,并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技术分析方法,是指海关通过对成品的结构、成分、配方、工艺要求等影响单耗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计算,核算成品单耗的方法。

实际测定方法,是指海关运用称量和计算等方法,对加工过程中单耗进行测定,通过综合分析核算成品单耗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海关根据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原料消耗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和分析,核算成品单耗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部分特殊商品单耗管理另行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工单、耗料清单以及其他耗料管理模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40号、243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转自关务小二公众号,其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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