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方面解读海南自贸港《禁限清单》《征税目录》

这两个清单目录是海南自贸港封关政策的核心措施,也是封关后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的重要安排,我们将进行以下核心解读:
一
首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内进口“零关税”
我国目前“免征关税”政策包括“法定”“特定”和“临时”类型,主要以特定类别的货物、特定活动所需货物和特定单位使用货物为免税适用的范围。海南自贸港法将“零关税”确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近年来海南先后出台了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等三项进口“零关税”政策。但封关之后,根据《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在海南自贸港实现“零关税”的商品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首次以进口区域为单位实现大面积货物类别的“零关税”。大面积税目的货物实施“零关税”有望形成规模效应,更容易串联企业在海南自贸港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整个产业链环节,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形态。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口征税商品清单》2323类别中并不排斥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的适用。例如企业从RCEP区域进口清单内的货物,仍然可以适用RCEP的优惠税率,这使得海南自贸港的“零关税”政策的含金量更加实在。
二
加工增值政策实现了“零关税”进入内地终端市场
我国虽然有现行的保税加工政策,但在内销进入内地市场时的基本监管原则是按照一般贸易的进口税收监管。海南自贸港封关之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放宽企业享惠门槛,取消对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限制,纳入“零关税”进口货物以及岛内自产货物的增值价值,岛内不同企业开展的加工环节可以累计。
以上优化政策使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极大升级,企业通过“一线”零关税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在通过充分加工增值的基础上再“二线”进入内地时可以实现零关税。预计这对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布局供应链、落地核心生产线环节以降低企业关税成本而言将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三
旧机电设备附条件进口限制实现大面积突破
按照我国海关总署的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在我国现行规范中,部分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另外有部分重点旧机电产品纳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每年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需要取得商务部发出的进口许可证。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 清单,202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第2-11项的62类货物中,有60类旧机电可以在海南自贸港由最终用户申请进口使用,主要集中在化工设备、金属冶炼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设备、造纸设备、电力电气设备、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农业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如果我们结合海南自贸港目前的重点发展产业,可以发现,本次对监管措施的放开将为石油化工、高端食品加工、绿色农业种业等行业的企业进一步节约经营成本提供更好助力。
四
保税维修清单在国内实现最广范围
“两头在外”保税维修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维修后复运出境的生产活动。海关总署实施目录管理并且动态调整,目前发布三批维修产品目录共计97项。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 清单,在以上相关政策基础上,允许38个商品编码的产品在海南自贸港开展保税维修,实现该领域全国最高开放水平。这38个商品编码中,相当一部分是在目前禁止进口的旧机电目录但维修业务需求旺盛的类别,例如8403税目下面的部分机动车零部件。实施之后,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可以开展最大范围的保税维修的业务类型,为家电、汽车等行业的出海企业承接商品返回境内维修的业务形态提供了政策支持。
五
对于清单发布和实施后仍需后续跟进的事项
两个清单的发布无疑为关注海南自贸港货物贸易自由发展的企业打了强心剂,后续我们将继续关注两个清单合规实施的落地细则以及企业需要注意的合规事项,包括:
(一)实施范围并非毫无限制
首先在征税清单目录之外的货物,仍然受到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统称四类措施)的规制,经“一线”进口时和“二线”进入内地时,均有特殊监管规定,不能简单适用“零关税”政策。(监管相对复杂,我们后续将专文分析)
其次,货物如果是涉及一般贸易之外的其他贸易方式,例如暂时进出境、进出境展览、跨境电商、租赁贸易、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出口(境)的商品,以及涉及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政策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零关税”政策适用范围。
(二)免税流通与免税零售之间尚未衔接
封关之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不再局限于企业自用,可以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享惠主体具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基本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不包括个人。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的,将需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在海南自贸港实施涉及“岛民免税”和“销售税”的相关政策之前,企业需要特别注意“零关税”货物的合规流通范围。
(三)保税维修与内销政策需要进一步衔接细则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不得内销;对于保税维修后拟销往内地的货物亦需要申报出境之后再重新申报进口。一出一进增加了企业的报关成本和运输成本、影响了货物流转的时效。
海南自贸港从2023年开始即享有“保税维修后内销”的政策优惠。[1]在封关后, “保税维修”目录将进一步扩大,是否可以自动纳入“保税维修后内销”的范围(禁止进口货物除外)?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四)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具体实施需要进一步明确
加工增值政策优化之后,将涉及到进口“零关税”货物、岛内生产货物在加工以及岛内流转的管理。我们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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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关税”货物从进口、到加工以及在加工环节岛内流转之间是否存在账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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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自产货物的价值如何计算,适用何种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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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对零关税进口物料和岛内自产的物料如何管理?是否会参考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方式要求设立独立可监管的保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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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自产货物”的认定是否参考以及参考何种原产地规则?例如达到何种比例可认定为“岛内自产”?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海南自贸港的核心优惠政策,我们后续将根据实施细则持续关注和解读。
六
小结
总体来看,两个清单的发布和实施将大幅提升海南自贸港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生产成本,也将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的供应链、生产链的布局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脚注
编辑:农潇齐、尚欣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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