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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应对新挑战:归零规则的全面升级

美国反倾销应对新挑战:归零规则的全面升级

干货工具
2025-08-05

引引言:

2025年6月,美国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有关倾销幅度归零的事项全面启用“新差别定价分析法”,正式废除原先以统计学工具Cohen’s d值为基础的旧方法。这一变化虽由联邦法院判决促发,但实质上体现了美国贸易救济政策朝系统性保护主义转向的趋势。新方法在降低“目标倾销”认定门槛的同时,显著扩大了“归零”适用范围,导致出口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或复审时面临更高的倾销幅度、更大的税负风险。

本文从规则变化出发,结合历史演进背景、争议焦点、典型适用案例及实务应对建议,系统梳理新差别定价分析法的结构逻辑与影响路径,旨在为中国出口企业及其公司法务团队提供全面、可操作的指引。

 

 

一、归零机制的实质与争议:贸易政策技术化的典型体现

所谓“归零(Zeroing)”,指的是美国商务部在使用“平均对交易”(Average-to-Transaction,简称A-T)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时,对于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即未倾销)的出口交易不予抵消,只将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正倾销”部分计入加总。这种方法将应诉企业“高价”交易所产生的负倾销幅度归零处理,无法中和“低价”交易造成的正倾销幅度,从而系统性地推高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举例而言,若某企业出口一批正常价值为100美元的商品,其中A交易的出口价格为80美元(倾销20美元),B交易的出口价格为120美元(未倾销20美元),则:

  • 在非归零(例如“平均对平均”A-A)方法下,两者相抵后,企业整体未发生倾销;

  • 在归零机制下,B交易被视为“零倾销”,仅A交易记入结果,企业被认定存在20美元的倾销。

这一处理方式引发广泛争议:

  • WTO多次裁决美国归零做法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条关于公平比较的规定;

  • 欧盟、中国、日本、印度等出口大国一致主张应允许负倾销抵消;

  • 美国则坚持归零为合法行政裁量,强调其有助于揭示“目标倾销”(Targeted Dumping)。

正因为归零严重影响企业税率,美国商务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用A-T比较法,成为企业应诉的关键攻防点。而“差别定价分析法”正是触发该机制的技术工具——新方法大幅降低门槛,意味归零操作将更频繁、更系统地适用。

 

二、新旧差别定价分析法核心结构对比

(一)旧方法:以Cohen’s d值为基础的三步法

自2014年以来,美国商务部主要使用以下三步法判断是否应使用A-T归零

1. 显著差异测试(Cohen’s d Test)对每个客户、地区、时段维度的销售交易均价进行d值计算,若d≥0.8则视为存在显著差异。

2. 比例测试(Ratio Test)通过显著差异测试的销售额比例≥66%,则适用全部A-T(全部归零);若33%~66%之间,适用“混合方法”(部分归零);低于33%,则适用常规A-A方法(不归零)。

3. 有意义差异测试(Meaningful Difference Test)比较常规A-A方法与A-T或混合方法计算结果是否存在跨越微量幅度(de minimis)或倾销幅度差异≥25%,若是,则确认使用A-T或混合方法。

(二)新方法:以2%价格偏差为核心的低门槛模型

新差别定价分析法保留三步结构,但第一、第二步均进行重大简化:

1. 价格差异测试(Price Difference Test)若对某一客户、地区或时段的销售均价超出其他组销售均价±2%的范围,即视为存在“显著差异”;

2. 比例测试简化取消原“66%”门槛,统一使用“33%”作为是否适用A-T的分界,比例>33%则支持A-T,比例≤33%则不支持,且废除混合方法;

3. 有意义差异测试与旧法一致,继续判断A-T结果是否显著不同于A-A结果。

(三)对比表格


 

三、制度演进与政治背景:法院推翻+产业施压

新方法并非简单的程序更新,而是政策、司法与产业博弈的结果。

(一)联邦法院对Cohen’s d方法提出合规挑战

2025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upp Corp.与Marmen Inc.两案中明确裁定:

  • 美国商务部在使用Cohen’s d测试时,未检验数据是否满足“正态分布”、“样本方差一致”和“数据充分性”等统计前提,违反《行政程序法》;

  • 要求商务部不得在上述前提未满足时继续适用Cohen’s d值算法。

(二)美国产业界借机推动归零全面化

上述判决发布后,2025年5月美国商务部请公众就《反倾销倾销幅度计算过程调整-替代 Cohen’s d 检验》征求意见,各利益相关方在评论中表达了对差价认定方法的不同观点。

KITA等部分外国利益方反对归零法,强调应考虑价格的自然波动并确保检验方法适用条件。Pillsbury 等代表进口商的律师建议继续使用差价分析,主张在不满足 Cohen’s d假设时采用其他效应量统计。加拿大政府及行业团体则呼吁商务部保持默认的 A‑A 方法,强调个案分析和尊重国际规则。

多数美国钢铁、木材、虾等产业利益方和律师事务所倾向于恢复归零法,主张在所有比较中对非倾销销售赋零,并提议采用平均对交易 (A‑T) 方法作为行政复审的默认方法。Steel Dynamics Inc.则提出用简单的价格差异检验替代Cohen’s d,设定2%的差异阈值,以避免对统计假设的依赖。

美国国内产业的核心诉求总结为:

  • 放弃Cohen’s d,改采更直接的2%价格差异标准;

  • 废除比例测试中的66%门槛与混合方法,改为33%单一门槛;

  • 在所有复审中默认适用A-T与归零处理。

Steel Dynamics Inc.直接附上2%价格差异测试的完整SAS程序代码供美国商务部使用。美国商务部最终基本采纳上述美国国内产业的建议。

 

四、实施情况:新规已在多个案件中生效,税率普遍拉高

自2025年7月1日起,美国商务部在对韩国厚壁碳钢管复审中首次适用新法,随后已在超40起案件中正式引用,包括:

  • 初裁程序中的适用:如对越南手工具、印度铝箔调查;

  • 行政复审程序:如对中国金属橱柜、马来西亚聚酯纤维;

  • 法院判决后重算:如对泰国铜管、韩国钢轨。

多个企业原本零税率或低税率,因适用A-T归零而出现显著税率上调。

 

五、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一)审查出口价格差异的合理性

公司内部应定期梳理对美出口的价格体系:

  • 是否存在因客户、地区或时段差异造成的价格浮动?

  • 是否可用合同条款、付款条件、订单规模等商业逻辑合理解释?

  • 避免超过±2%的频繁波动,或保留充足证据为价格差异辩护。

(二)不放弃混合法相关辩论空间

尽管美国商务部宣布废除混合比较法,但其做法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企业可在书状抗辩或诉讼中主张:

  • 取消混合法违反比例性原则;

  • 对小比例差异销售全面使用归零属滥用裁量权。

(三)关注进口商与下游客户意见,联动本土利益方

美国进口商、行业用户亦受到高税率冲击。可探索:

  • 联合美国合作方递交反对意见;

  • 通过行业协会、驻美机构形成本地政策影响力。

(四)依法提起诉讼,推动司法限制归零适用范围

若企业被归零推高税率,可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主张:

  • 商务部滥用差别定价自由裁量;

  • 2%测试与33%比例规则缺乏法律授权。

 

六、技术话语背后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的系统化

美国差别定价规则的全面重构,标志着美方正通过行政技术手段强化对外贸易壁垒。“新差别定价分析法”表面看是统计工具的更新,实质是保护主义诉求通过制度化手段的重塑。

随着美国反倾销应对机制愈发复杂化、技术化、程序化,应诉已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筹划。从倾销幅度预测到成本申报逻辑,从销售模式设计到问卷填报语言,从价格策略落地到合同设计,反倾销的应对逻辑贯穿企业组织运行全过程。

中国企业及海外中资企业的反倾销应对管理必须实现前移与系统化,法务与财务、业务、外贸团队的深度联动将成为合规效果的决定性要素。同时,企业也应建立中长期数据档案体系,强化问卷协同机制和律师事务所的深度绑定,逐步形成稳定、可控的跨国贸易风险管理体系。

 

作者:
徐铮,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与WTO、并购与重组海关与出口管制、跨境争议解决;联系方式:xuzheng@jtn.com

梁武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与WTO、并购与重组、海关与出口管制、跨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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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观点 | 美国反倾销应对新挑战:归零规则的全面升级

(来源: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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