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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签署《出口管制透明度法案》成为法律(附法案全文)

美国总统签署《出口管制透明度法案》成为法律(附法案全文)

外贸资讯
2025-08-20

2025 年 8 月 19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通过提高出口管制透明度来保持美国优势法案》(Maintaining American Superiority by Improving Export Control Transparency Act,HR 1316)成为法律:

 

H.R. 1316,“通过提高出口管制透明度法案保持美国优势”,该法案修订了 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要求商务部长每年向国会报告军民两用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关于《通过提高出口管制透明度来保持美国优势法案》

 

 

该法案修订了美国《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ECRA),要求美商务部长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BIS) 处理的许可证申请、执法行动和其他授权请求,以及出口、再出口、放行和国内转移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 (EAR) 约束的物项。

 

年度报告所涵盖实体是指 (1) 位于或运营在国家组 D:5 中列出的国家/地区(国务院确定受美国武器禁运约束的国家/地区),并且(2)被列入实体清单或军事最终用户清单(BIS 发布的两个包含受EAR管制物品相关限制的个人、组织和地址信息的清单)的任何实体。

 

背景

 

ECRA 赋予美国总统对敏感技术实施军民两用出口管制的广泛权力,并为 EAR 提供了永久的法定权力。该法律要求总统建立一个跨部门程序,对新兴和基础技术实施控制,并对向受美国全面武器禁运的国家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物项的许可要求进行审查。特朗普和拜登政府都利用ECRA对中国在电信、先进半导体、生物技术和人工智能方面的贸易和投资施加了一系列限制。美国国会将继续在审查和更新出口管制制度方面发挥作用。

 

2023 年 12 月,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公布了对 BIS 为期 90 天的委员会审查结果,得出的结论是,商务部在批准向中国出口先进技术方面过于宽松,并将商业论点置于国家安全问题之上。专家表示,该部门需要为国会和其他监督人员创建“纸质记录”,以更好地监控军民两用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

 

许可透明度

 

该法案将要求年度报告包括所有适用的许可证申请或其他授权请求的以下详细信息:

 

  • 提交申请的实体名称;

     

  • 物品及其出口管制分类号(又名“ECCN”)的简要说明;

     

  • 最终用户的名称;

     

  • 最终用户的位置;

     

  • 物品的价值;

     

  • 该机构关于许可证申请或授权的决定;和

     

  • 提交申请的日期。

 

此外,该报告将要求美商务部提供任何相关执法活动的日期、地点和结果,例如最终用途检查以及所有许可证申请和其他授权请求的汇总统计数据。

 

与根据《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向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提交的其他材料的情况一样,报告中的信息将不对外公开,但会包含汇总统计数据。该法案仅要求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披露涉及实际列入“军事最终用途”清单的当事方的提交材料。如果美国商务部实施其报告中所提到的改变《出口管制条例》的计划,那么将使得“实体清单”当事方的(未列入清单的)子公司和/或关联公司也需要受到与列入清单的当事人相同的限制。

 

法案全文

 

修订 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涉及许可透明度。

 

第 1 节。 简称。

 

该法案可称为“通过提高出口管制透明度来保持美国优势法案”。

 

第 2 节。 许可透明度。

 

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50 U.S.C. 4815) 第 1756 条经修订,在末尾增加了以下内容:

 

“(e) 报告。

 

“(1) 一般规定.——在本款颁布之日起不迟于一年内,此后不少于每年一次,部长应在拨款允许的情况下,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与出口有关的最终用途检查的报告,以及许可证申请和其他出口授权请求, 将本部分管制的物项再出口、放行和国内转让给所涵盖实体。

 

“(2) 要素.——第 (1) 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就前一年期间的以下内容:

 

“(A) 对于每项许可证申请或其他授权请求,提交申请的实体的名称、项目的简要说明(包括出口管制分类号和管制理由,如适用)、最终用户名称、最终用户所在地、价值估计数、关于许可证申请或授权的决定, 以及提交日期。

“(B) 为确保遵守美国出口管制而进行的任何最终用途检查的日期、地点和结果。

“(C) 汇总(A)项所述所有许可证申请和其他授权请求的统计数字。

 

“(3) 信息保密.——本款要求的报告中要求提供的信息(第 (2)(C) 款要求的信息除外)应根据第 1761(h)(1) 条免于公开披露。

 

“(4) 执法信息的保护.——在根据 (e) 款准备和提交报告时,部长应确保报告内容中不应包含可能危及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信息。

 

“(5) 定义.——在本小节中——

 

“(A) '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i) 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

“(ii) 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和

“(B) '涵盖实体'一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实体——

“(i) 位于《联邦法规》第 15 编第 740 部分第 1 号补充第 1 号中列入国家组 D:5 的国家;和

“(ii) 包括于——

“(I) 《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补编第4号所载的清单;或

“(II) 《出口管理条例》第744编补编第7号所载的清单。

 

信息来源:美国白宫网站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2025/08/congressional-bill-h-r-1316-signed-into-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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