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专题之塞拉利昂

一、贸易和投资主管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
(一)贸易主管部门
塞拉利昂政府主管贸易的部门是贸易和工业部(Ministry of Trade & Industry),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各种政策和计划,刺激国内市场,鼓励对外贸易,加快私营经济发展,吸引投资,保证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塞拉利昂贸工部下设国家投资委员会(National Investment Board),具体负责投资、贸易的促进工作。
(二)贸易法规
塞拉利昂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财政法》《商品和服务税法》《公司注册法》《公司法》及《税收和关税豁免法案》等。
(三)投资主管部门
塞拉利昂贸易和工业部(Ministry of Trade & Industry)是塞拉利昂政府主管投资和外国投资的部门。此外,根据《塞拉利昂国家投资委员会法》(2022年)成立的塞拉利昂国家投资委员会(NIB)是塞拉利昂主管投资和外国投资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吸引国内外投资,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外资法规
塞拉利昂外资法规主要有《塞拉利昂投资促进法》和《国家投资委员会法》。
根据上述法律,塞拉利昂国家投资委员会负责寻找潜在投资者,鼓励其投资塞拉利昂各领域,在国内外宣传塞拉利昂投资机会,收集、核对、分析塞拉利昂各经济领域投资机会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协调公私领域投资事务,就投资活动进行研究并为各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提供支持。
(五)外资优惠政策
塞拉利昂多项财政法案中均包含对企业的激励措施,如政府为经济特区提供额外激励措施;为企业提供3年企业免税期;提供海关、移民、登记等方面的快捷政府服务等。
二、投资相关规范
(一)鼓励投资的行业
农业和农产品加工、能源业、畜牧业、旅游业、渔业和渔产品加工、采矿业、金融业、通讯和基础设施等。
(二)限制投资的行业
水泥块生产和供应、砂石和花岗岩开采供应、交通工具租赁、面包房、矿泉水生产、二手轮胎的进口和销售、汽车修理厂、木制和金属门窗及家具的制造和销售、原木交易、二手服装的进口和销售、手工采矿、手工捕鱼、石油产品零售、粮食和食品零售、理发业。
在上述产业中,外商可以参股,但其股份不能超过总股份的40%。
(三)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塞拉利昂对于外资到塞拉利昂投资金融业没有具体的规定,外资可按照《商业注册法》在塞设立金融机构。
根据塞拉利昂《2012年反洗钱和打击金融犯罪法》要求,塞拉利昂不允许设立空壳银行,外国资本汇入汇出,需由塞拉利昂政府设立的金融情报机构进行审查。按照塞拉利昂《2016年本地成分法》要求,在塞拉利昂外资企业管理层和中层中,塞拉利昂公民的比例至少分别为20%和50%,如果塞拉利昂没有所需技术人才而不能达到要求的比例时,公司必须为塞拉利昂人员提供培训,5年内替代外籍员工。企业成立5年后,塞拉利昂人在管理层中和中层中应分别占到60%和80%。
(四)投资方式
塞拉利昂政府鼓励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规定在塞拉利昂成立无限责任、担保有限和股份有限公司。塞拉利昂政府允许外商以各种形式在塞投资,允许外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并购当地企业,对于投资的领域分为“鼓励领域”和“限制领域”。
(五)安全审查
塞拉利昂没有反垄断以及安全审查等机制。关于外资企业在塞拉利昂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塞拉利昂没有明确规定。外国“自然人”在塞拉利昂开展投资合作没有特别要求,各行业有相应的规定。
(六)特殊经济区域
截至目前,塞拉利昂尚未设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私营领域存在一些小规模的产业园区。
三、贸易相关规范
(一)贸易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1978年关税法案》及其后更新的《财政法》相关规定,塞拉利昂对外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无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实行外汇管制和统一关税,除钻石、黄金外,出口其他货物一律免税。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
塞拉利昂政府于1990年发布《海关法(271号修正案)》,规定实施装船前商检制度。进口商凡进口货值达到2000美元以上,均应执行装船前商检的规定。2002年12月,中塞两国政府签订《商品检验合作协议》,双方同意,中国出口至塞拉利昂的商品,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将作为塞拉利昂海关征收关税、通关和银行结汇的有效凭证。从2012年起,塞拉利昂贸工部政策规定所有进口(包括海运、空运)至塞拉利昂的货物采取目的地商检(Destination Inspection),中国客商通过海、空运出口到塞拉利昂的商品无需在国内进行装运前检验。
根据塞拉利昂《农业法》和《动物疾病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农产品和动物应取得出口国有关部门签发的质量和卫生证明,并在货物到港前,向塞拉利昂农业部提供相关证明并获得农业部的许可。货物到港后,塞拉利昂相关机构将对证书和商品再次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塞拉利昂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1932年海关税则》及其修正案《1948/49年海关条例》《1948年海关条例》《1952年关税(进出口)通则》《1952年海关消费税编码规则》《1978年关税法案》《1952年港口设施的选择和审批》《1982年消费税法案》《2011年海关法》。
四、投资注册企业所需手续
(一)企业形式
在塞拉利昂,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受理机构
在塞拉利昂当地注册企业,需要到国家注册登记处申请。
(三)注册程序
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1)注册公司名称:
向塞拉利昂国家注册登记处申请注册公司名称,须验证所需注册企业名称的唯一性,一般至少提供2个名称以供备选。办理时间约1~2天。
(2)到国税局注册取得完税证明:
为便利商业注册,塞拉利昂政府规定,新注册的公司无需提前缴税作为押金,现在可到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司注册并取得完税证明,一般需1天。
(3)注册登记:
到国家注册登记处的主管官员处进行登记,需提交公司资金规模、公司地址、公司董事、公司章程副本及母公司的登记执照副本、注册地址等详细资料。一般需7天,费用因注册资金大小而有所不同。
(4)取得公司执照和登记证明:
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可获得国家注册登记处签发的公司登记执照和营业登记证明。
(5)通知塞拉利昂劳动部门:
新注册企业需告知塞拉利昂就业、劳工和社会保障部。
(6)注册申报社会保险:
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法》规定,公司应在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公司注册申报社会保险。一般每月底由雇主代扣雇员工资的5%,雇主负责支付10%,缴纳社会保险。
(7)刻制公司印章:
根据塞拉利昂《公司法》规定,公司须刻制正式印章和普通印章各一枚。
企业注册成立后,如需变更名称、地址、股权比例或转移股权,均须在变更后的2周内,向塞拉利昂国家注册登记处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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