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全球-GlobalDebtCollectionService全球账款催收专家

国有基金投资丨格兰德旗下商账催收服务平台

全球应收账款法律服务网

公共服务平台

官方热线:18561580796
QQ:2461438308
微信:gladtrust2006
催全球 >  外贸资讯 > 
中国企业出海沙特——专利保护制度解读

中国企业出海沙特——专利保护制度解读

干货工具
2025-09-12

(来源:兰迪律师,作者:王志鹏

继上篇关于沙特阿拉伯王国(以下称沙特)商标法解读(沙特VS中国 商标保护有区别,出海企业需关注之后,本期我们将针对沙特的专利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解读。基于沙特的持续深化改革,沙特各个领域都在不断吸引海外企业,无论是传统的工程建设、制造业、医疗保健业、能源行业,还是新兴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信息通信、新能源行业,以期望摆脱传统石油行业依赖以及提升国际影响力。而对于这些企业,尤其是新兴科技领域的企业而言,专利保护至关重要。

 

一、专利权的客体

 

 

沙特的专利保护制度主要规定在《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基于本篇主题,以下称“《沙特专利法》”)和《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目前尚无单行的《专利法》。

(一)沙特专利权的客体为发明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保护客体仅包括“发明”,其定义为“发明人提出的为某一技术领域中的特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构想”,涵盖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沙特的专利权保护客体不包含实用新型,《沙特专利法》及《实施条例》中未出现任何有关“实用新型”的规定,这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具有较大区别。

此外,沙特的专利权保护客体也不包含工业品外观设计(以下称外观设计),这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结构中也可以看出,其涉及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及外观设计的规定。可见,沙特将“外观设计”作为独立于“专利”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外观设计在成员国中均应受到保护,但《巴黎公约》未限制成员国保护外观设计的方式。因此各国对于保护外观设计的方式有所不同,如我国将其规定在专利法中,法国颁布了外观设计单行法,德国则以外观设计版权法的形式保护。

沙特则将外观设计与专利(发明)规定于同一法律中,但独立于专利之外单独保护。有鉴于此,本篇也将主要介绍沙特发明专利的保护制度,外观设计将在后续单独介绍。

(二)不得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沙特专利法》从原则和具体内容两方面规定了不得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原则上,如果某发明专利的利用方式违背伊斯兰教法,或者有损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或有损环境,则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具体内容上,《沙特专利法》对不得作为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进行了列举,包括: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商业活动方案、规则及方法,智力活动方法或游戏方法;

(3)动植物及其生产方法(微生物除外);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产品除外)。

《沙特专利法》与我国专利法对于不得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规定上有所区别,例如其并未规定原子核变化方法及对应物质,这取决于沙特目前的实际情况,但《沙特专利法》也同样反映出与其本国宗教文化传统紧密结合的特点,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是第一要义。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为专利权人。根据《沙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归属于授权文件上登记的主体。除此之外,《沙特专利法》对发明人、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合作发明的权利归属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作出实质性贡献而非仅仅协助执行的人。《沙特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任何剥夺上述权利的条款都将被视为无效。

(二)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关于职务发明,《沙特专利法》与我国专利法在原则上基本相同,如果雇员出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专利权归属于雇主。

对于雇员离职后提交的申请归属于雇主的情形,《沙特专利法》规定的时间为2年,而我国则是1年。尽管如此,《沙特专利法》和《实施条例》并未对何种情形下该技术成果归属于雇主进行区分,鉴于技术关联性判断的复杂性,该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常有争议。《沙特专利法》将离职期限规定为2年,更体现其对于雇主的保护,对于进军沙特市场的主体而言,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三)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

关于合作发明,《沙特专利法》规定:如果某项发明是由多人合作开发的,除非另有约定,各主体平等享有权利。对于委托发明而言,除非另有约定,专利权由委托人享有。

(四)专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未经提交变更申请、缴纳转让费用并在沙特知识产权局登记簿中登记的,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如果某项发明是由多个申请人共同提交或专利权由多人共同享有,任何一个主体都有权将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第三方。

从该规定上看,沙特专利保护制度似乎不采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登记生效”原则,而是仍然采用“登记对抗”原则,如此一来容易导致因专利权主体与沙特知识产权局主体登记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沙特专利法》对于专利的许可同样采取“登记对抗”的方式,即未经备案不得对抗第三方。许可同样需要采用书面形式,默认为普通许可(除非另有约定),即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或继续许可他人实施。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该项许可。

 

三、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

 

 

沙特知识产权局(Saudi Authority for Intellectua Property, SAIP,以下称沙特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工作,其对于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公开——实质审查——驳回/授权。

(一)专利申请

1.申请人

《沙特专利法》对专利申请主体无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专利,但是对于外籍自然人或法人而言,其必须委托沙特当地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此外,《沙特专利法》特别规定,如果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不是同一人,申请人应当提交专利申请转让的相关证明。

2.申请方式

出海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可以采取“单一申请”方式,即通过沙特代理机构直接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此外,沙特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故出海企业可以在国内提交PCT国际申请,指定沙特进行保护。考虑到后续阶段,通过PCT申请进入沙特后仍然需要委托当地代理机构处理。

3.申请日及优先权日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专利申请日为专利申请提交之日。

沙特同样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故其专利法中也规定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只要该申请人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或居民,或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拥有实际的工业或商业公司。但申请人应当在沙特提交申请时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优先权主张,附上与该优先权相关的申请信息(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国家或地区等),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认证的在先申请副本及译文。超期未提交的,申请人将丧失优先权,并在登记簿中记录在案。

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除此之外,《沙特专利法》还特别规定了优先权期限的补救措施,即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可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出更正或者增加优先权主张,并提供未遵守优先权期限的理由,以证明逾期是因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且自己尽到了应有的努力。若沙特知识产权局对申请的理由不予认可,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个月内进行答复。

4.申请原则

与我国专利法类似,沙特专利申请同样适用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根据《沙特专利法》规定,如果不同主体独立开发出相同的技术方案,则专利权只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但《沙特专利法》和《实施条例》并未就“最先申请”的判断标准予以详细规定。参考我国的规定,如果两人同时申请,则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由谁申请和放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两人的专利申请将均被驳回。

《沙特专利法》也规定了单一性原则,即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相同部分。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在授予专利权前提出分案申请。

(二)专利申请形式审查

根据《沙特专利法》规定,沙特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其认为申请文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沙特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后90日内予以补正,超期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无效。

形式审查的内容详细规定在《实施条例》中,包括:

  • 是否填写申请表;

  • 申请表中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完整,包括发明名称、申请人信息、发明人信息、代理人信息等;

  • 是否提交了保证信息属实的书面声明;

  • 专利文本是否按照要求排列(摘要、详细说明、权利要求、附图);

  • 说明书、附图、摘要、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按照要求撰写(具体到单位、编号、篇幅等);

  • 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触;

  • 申请是否使用阿拉伯文等。

其中,《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副本。如果存在其他在先申请,则需要提供该在先申请或授权发明专利的副本。

(三)专利公开

形式审查通过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此时,沙特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公开费;逾期未缴费的,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be rejected)且予以公开。申请人缴费后,沙特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开该发明专利申请。

(四)专利申请实质审查

沙特知识产权局会评估专利实质审查的费用,并向申请人发送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实质审查费;逾期未缴费的,该专利申请将丧失(be forfeited)且予以公开。

1.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与我国规定相同,在实质审查阶段,沙特知识产权局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进行审查。

新颖性是指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众披露,以及通过使用或其他方式使发明的内容被公众所知的技术。对此,《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不属于现有技术的情形,包括:

(1)如果该披露行为发生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6个月内,且系因申请人或其前一主体的滥用行为所致;

(2)在专利申请日前1年,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官方认可的国际展会上展出的。

创造性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工业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可以在工业或农业的任何一个类别中制造或使用,包括手工业、渔业和服务业。对此,《沙特专利法》和《实施条例》未进一步进行细化。

2.专利实质审查流程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沙特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采取以下审查流程:

(1)审查权利要求、说明及附图,以确定发明的基本组成部分;

(2)根据国际专利分类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

(3)审查发明的整体性:《实施条例》并未进一步细化,对此笔者结合其他规定理解,该部分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专利申请是否违反伊斯兰教法、是否有损生命健康和环境、是否属于不能作为发明保护的对象等;

(4)对比文件检索:通过数据库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检索,确定与发明相关的对比文件;

(5)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过对比文件与发明的比较,确定最接近发明的文件;

(6)新颖性判断:通过将发明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行比较,评估发明的新颖性;

(7)创造性判断:根据检索的对比文件,运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评估发明的创造性;

(8)工业实用性判断。

沙特知识产权局应当编写实质审查报告,说明其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并明确申请人需要作出的解释及修正内容。随后,沙特知识产权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俗称“一通”),申请人需在收到审查意见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果沙特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首次作出的答复不予认可或有其他意见,则其应做出第二次实质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意见再次通知申请人(俗称“二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3个月内提交与该份审查意见一致的申请修正案,如有异议则应说明理由。

如果沙特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或理由可以成立,则应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否则应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此外,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该专利申请也将被驳回(be rejected)。

此外,《沙特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自行对申请的内容进行修正(包括权利要求),包括前提是这些修正不会超出其申请时的内容。

(五)专利授权

沙特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其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缴纳授权费和公告费。待申请人缴费后,沙特知识产权局将签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其将丧失(be forfeited)该专利申请。

(六)申诉程序

沙特专利保护制度中规定了专利申请的一项特殊救济程序——申请恢复的申诉程序。如申请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满足申请要求,从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或丧失的,其可以在原因消除后2个月内,或是决定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两者以较早到期者为准),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交恢复申请的申诉书,并提交理由。相关理由必须是申请人非故意,或其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努力仍然无法控制的情况。

如沙特知识产权局认可申请人的理由,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满足申请的法律要求,届时申请程序将恢复。如果沙特知识产权局不予认可,其应将全部或部分驳回的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一次答复的机会,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

 

四、专利权的保护期及消灭

 

 

(一)专利保护期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因此,当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届满,专利权消灭。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制度,如果申请人希望对其在境内正式展览中展示的产品的发明获得临时保护,其应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附上对发明的简要说明以及有关产品的声明。至于在沙特境外展示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提供由官方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展示的产品、资料和展示日期。

(二)未缴纳年费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或权利人应当在申请日后的每年年初缴纳专利年费。如超期3个月未缴纳,申请人或权利人将加倍缴纳年费;如其在收到警告后的第二个3个月内仍未缴纳,其权利将被无效。

(三)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放弃专利权,放弃的权利包括专利权限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保护要素。如果专利权人要放弃的专利权涉及强制许可的,放弃该专利权还需获得强制许可被许可人的书面同意。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

根据《沙特专利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利害相关人就授权专利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要求部分或全部无效该专利。其中无效的理由包括:

  • 违背伊斯兰教法;

  • 有损生命健康和环境;

  • 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要件;

  •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委员会作出专利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该专利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范围内无效。

 

五、专利权的保护

 

 

《沙特专利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专利权控制的行为,以及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包括权利人可以提起的救济方式,但相比于沙特商标保护制度,有关专利的救济规定较为简单。

(一)专利侵权行为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专用权为:如果是产品发明,其权利控制的专有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储存,以及为上述任何目的进口该产品。如果是方法发明,则包括使用该方法,或使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所对应的上述行为。

相较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沙特专利保护制度中多出了对专利权人“储存”权利的保护,这与欧洲许多国家的规定类似(如英国、德国),我国出海企业应当予以关注。

(二)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与各国通行做法一致,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技术进步,《沙特专利法》对专利权作出了一系列限制规定,主要包括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强制许可。其中《沙特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先用权、用于科学研究、临时过境使用。

1.先用权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申请日之前,基于善意制造产品、使用工艺或为此作出实质性安排,则该行为人有权继续在原有范围内实施这些行为。先用权不得进行转让,除非该企业本身(全部或部分)连同商誉一并转让。

2.用于科学研究的非商业使用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阻止他人将发明用于与科学研究相关的非商业性使用。除此之外,《沙特专利法》并未对此进行细化。我国《专利法》也存在类似规定,根据对该条款的通常理解,此处的“用于科学研究相关的使用”应当指将发明作为“研究的对象”使用。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对专利的使用

鉴于“临时过境使用条款”在《巴黎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均应得以实施,沙特也不例外。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过沙特领土或领海的航空器、陆地车辆和船舶,为了该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使用专利技术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4.专利的强制许可

《沙特专利法》和《实施条例》对强制许可的规定较为详细,包括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和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

  • 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当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申请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之日起满3年,或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两者以更迟的时间为准)后提出强制许可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已经在合理期间内为了获得许可付出了努力,包括提出合理的商业条件、合理的经济补偿等。

  •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政府部门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尤其涉及安全、健康、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在紧急状态或者其他非常情况时,可以以非营利目的获得强制许可。

  • 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该规定主要来源于《TRIPS协议》的要求,与我国规定类似,如果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仅限于公共利益、非商业目的,或者用于经司法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

  • 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如果某项改进发明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和技术进步,但其使用需要利用另一项有效专利,沙特知识产权局可以授权其实施强制许可。在此情况下,另一专利权人也有权获得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交叉许可)。

上述强制许可仅可以授权用于本地市场,许可类型为非独占许可,且权利人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补偿金额则由委员会决定。沙特知识产权局根据许可的用途确定许可范围和期限,并且必要时其可以对强制许可的决定进行修改。

(2)强制许可的撤销和放弃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沙特知识产权局应在下列情况下撤销强制许可:

  • 被许可人自获得许可之日起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有效实施该专利;如被许可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则可再延长同等期限;

  • 被许可人在第一期许可到期后90日内未支付应缴纳的费用,包括专利权人补偿金、许可授权中规定的其他费用等;

  • 被许可人未遵守许可所需的任何必要条件。

此外,被许可人也可以主动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前置许可,经沙特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三)专利侵权的救济

根据《沙特专利法》的规定,任何未经专利权人书面授权而实施的由专利权人享有的专用权行为,均应视为对专利权的侵犯。与专利权相关的所有争议,以及对沙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提起的上诉,应当由委员会予以管辖。据此,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委员会获得以下救济:

  • 临时禁令及其他措施: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申请委员会颁布禁令,以及时阻止侵权行为。此外,委员会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紧急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造成进一步损害。

  • 损害赔偿及罚款: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一定的赔偿金额。法院除了认定赔偿金额外,还可以对侵权人处以不超过10万沙特里亚尔的罚款。如果侵权人构成重复侵权的,其罚款金额应当加倍。

  • 监禁:如果委员会在审理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侵权人采取监禁措施。

委员会由三名法律专家和两名技术专家组成,其裁决应以多数票通过。任一诉讼当事人对于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作者:

王志鹏,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

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分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

原标题:兰迪研究丨中国企业出海沙特——专利保护制度解读

(来源:兰迪律师)

本文转自贸法通公众号,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企业信用管理行业经验、相关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催全球,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