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商品进出口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A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2月18日以常驻机构公用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6票非中规奔驰越野车。申报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均为境外企业天津代表处,以上货物均未申请进口验证。
经调查,上述货物的实际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均非报关单申报的境外企业天津代表处,而是本案A公司,且涉案车辆被A公司销售给消费者,上述货物均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申请进口验证。涉案车辆完税价格12599479元,进口关税1889921.85元,进口环节增值税2490482.28元,进口环节消费税 4668155.21元,货值金额共计21648038.34元。
A公司在明知上述商品应当申请进口验证的情况下,多次故意以伪报贸易方式逃避进口验证,并将未经进口验证的进口货物用于销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避商检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按照《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8项裁量,对A公司罚款259万元。
法检商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目录的商品;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逃避商检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逃避商品检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A公司申报进口16票非中规奔驰越野车均未申请进口验证,属于多次逃避商检,已构成逃避商检罪。鉴于A公司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检察机关向海关发出了对A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书。海关最终依法对A公司作出罚款259万元的行政处罚。
1、准确识别法检商品。对照商检法检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进出口商品是否属于法检商品,如判断不准,应向商检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寻求专业支持。
2、及时了解检验检疫相关法规的出台与更新。进出口商品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海关总署会根据法检商品不合格检出情况、风险监测情况并结合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评估、论证,研究确定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调整内容。因此,应及时了解新规的出台与更新。
3、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关务管理制度,进出口活动严格按关务操作流程执行。
4、定期对检验检疫申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
5、如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积极配合海关稽查或刑事侦查,应争取从宽处理。案例中,检察机关正是基于A公司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对A公司不起诉的。
案例来源:津新港关检罚字〔2024〕1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北京报关协会,作者:渠双平,中国报关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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